SH/T3515-2017中11.1.3中要求是不超过80%。但是有条件, 是指两台吊装都做为主吊进行抬吊时,才要考内虑。
SH/T3536-2011中容5.5.6中要求两台或两台以上流动式起重机主吊抬吊同 一工件时,每台不超过75%,同样也是两台主吊时考虑。
一般吊算都要按安全数据来进行计算。在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里有明文规定,两台起重机同时抬吊一重物属于特殊吊装工艺。
(1)吊装规范扩展资料:
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荷载应分配合理,起吊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在该工况下允许起重量总和的75%,单机的起吊荷载不得超过允许荷载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中国的行业标准是JB T8521,安全系数6:1,就是说吊装带的工作负荷是1T,但要拉到大于6T才会破断。
卸扣为55吨的4个,每个安全倍数为基准数的4倍,采用4点吊装,安全系数为1.3倍,满足国家吊装规范要求,作业半径为14米,重臂杆长为42米,另加超起配重100吨,半径14米作业工况为起重量298吨,按照规定达到吊装规范要求的1.3倍系数为267吨,满足吊装规范。
(2)吊装规范扩展资料:
吊装吨位的计算方法
通过最大水平距离来计算。所谓最大水平距离,是指吊车臂杆在正常吊装的作业前提下,吊钩伸入吊物方向的水平距离。总的来说,就是吊车臂杆下轴至吊钩的水平距离,最大水平距离Smax可以通过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的吊车站位和设备的基础位置、容器摆放的位置等方法来确定。
Cosa=Smax/L(1)
a=arccos(Smax/L)(2)
公式中:
a:最大水平距离吊装条件下的吊装角度,Smax:最大水平距离,通过容器重量和最大水平距离初步选定吊车,测量出吊车的臂长L,通过计算公式式(2)计算出最大水平距离吊装条件下的吊装角度a,根据a、Smax对照初选出来吊车的机械性能表,核对吊车载荷重量口,当吊车起重性能表上的起重量g<载荷重量Q的时候必须重新对吊车进行选择,直到得到Q≥g的时候为止,用这种方法可以计算出吊车的吨位。
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啊,风力发电机组看似一样,但是各个整机厂的发电机组都回有自己的吊答装作业规范和标准,技术标准肯定不一样,规范有类似的东西,应该大致差不多,基本都是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之类的,你有需要可以联系邮箱,给你提供一份参考!
一般copy有3.6MM
6MM
8MM
12MM
16MM这几个是最常用的
角度和距离成反比
角度越大距离越近
3.6毫米镜头是67.4度距离15米
6毫米镜头是42.3度
距离是20米
8毫米镜头是32.6度
距离是25米
12毫米镜头是22.1度
距离是40米
16毫米镜头是
17.1度
距离是60米。
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吊装总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2、 吊装总量大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但在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上级主管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在进行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以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安全帽的佩戴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23014的规定;
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索具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 吊装作业如需动火,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与带电线相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在平稳吊起;
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 在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即:①指挥信号不明;②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③外拉斜吊重物;④光线不足、闪频、或作业场所有阴影;⑤重物下站人;⑥重物埋在地下或被吊重物上绑扎牵引绳并与其他管线连接;⑦重物紧固不牢,绳子打死结,不合格;索具不配套;⑧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的;⑨重物越人头;⑩安全装置失灵。
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指挥人员违章指挥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吊车又称起重机。
一、起重机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环境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专职司机操作,起重机司机应操作与操作证相对应的起重机械。
二、起重机司机应严格按照工地制订的维护保养计划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每天班前、班后检查情况、维护保养情况、工作内容、交接班情况应如实填写在施工机械运行维护保养记录中。
三、新安装、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起重机性能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负荷试验。试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和安全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起重机司机班前、班后必须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每日检查,确认起重机无任何故障和隐患时方可开始工作。
五、起重机司机与起重指挥人员应按各种规定的手势或信号进行联络。作业中,司机应与起重指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信号。但在起重作业发生危险时,无论是谁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停车。
六、司机在收到指挥人员发出的起吊信号后,必须先鸣信号后动作。起吊重物时应先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稳定后在继续起吊。
七、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状态下去拖动被吊的重物。在吊钩已挂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位置或作旋转运动。
八、重物起吊、旋转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在放下重物时,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损坏。吊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溜绳,防止因重物摆动,造成事故。
九、起重机工作时,与起重作业无关人员严禁在起重机上逗留。
(6)吊装规范扩展资料:
安全指南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10、吊车保险装置不齐全,不可靠不吊等。
起重吊装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磨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载荷不准吊。
可以进行吊装作业,规范要求是需要安装铲斗吊钩,不允许用斗齿吊装
小松机器有专门针对吊装作业的L模式
规范: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并联锁关闭排烟风机。4.4.2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或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1.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得设有软接管。
室外排烟风机
2.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风速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4.4.5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3.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应呈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
2)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和排烟风机,并在1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5.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水平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6.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
2)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尽量远离安全出口);
4)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7.利用吊顶空间进行间接排烟时,封闭式吊顶其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2.7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房间的排烟口设在格栅吊顶内时,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