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格力电器15%股份转让进展:主导方为国资委和格力集团】格力电器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在被问及目前格力电器大股东格力集团拟转让格力电器15%股份的进程时,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望靖东称,此次股份转让的主导方是国资委和格力集团。望靖东表示,此次所涉及的相关议案都是为了下一步15%股份转让所做的一些安排。(腾讯一线)
6月26日,格力电器(000651.SZ)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在被问及目前格力电器大股东格力集团拟转让格力电器15%股份的进程时,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望靖东称,此次股份转让的主导方是国资委和格力集团。
望靖东表示,此次所涉及的相关议案都是为了下一步15%股份转让所做的一些安排。在当天审议的14项议案中,《关于控股股东申请终止剩余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与《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两项议案与此次转让相关。
4月8日晚间,格力电器发布公告称,格力电器第一大股东格力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的方式拟协议转让格力集团持有的格力电器总股本15%的股票。如果根据最近一次公告中显示的持有格力电器的18.22%的股份,转让完成后,格力集团仅持有格力电器3.22%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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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混改新动向:“母子”重新约定“商标”授权意在清障 集团申请终止剩余股权激励
珠海市国资委效率之高令人咂舌。
自4月1日宣布筹划格力电器控股权转让后,短短两个半月的时间里,格力集团已经相继完成了股权转让中介机构招标、意向投资人交流会,明确格力集团作为股权投资平台的目标等,期间还增持了长园集团。
6月14日晚,在格力电器控股权转让完成渐行渐近之际,为了给此次混改扫清历史障碍,格力电器再发公告,对十四年前股权分置改革时出现的遗留问题做出了安排。
2005年,格力集团为完成格力电器的股权分置改革,曾将“格力”商标无偿转让给格力电器,同时又约定,由格力电器将“格力”商标授权给格力集团及其子公司无偿使用。
而一旦混改完成,格力集团将丧失对格力电器的控制权,对于“商标”授权该何去何从也成为市场最为关注的话题。
在14日晚的公告中,格力“母子”约定,商标的授权使用维持现状不变,集团仍可以在已使用的领域内继续无偿使用“格力”商标,对于未来任何投资或扩张的主体和领域等如需使用“格力”商标、“格力”商号的,应由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定。
此外,针对格力集团2005年的承诺——将其所持有的500万股作为格力电器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的来源,还尚未落实,6月14日晚,格力集团申请终止剩余股权激励计划。
集团仍可使用“格力”商标
“风口”上的格力,故事不断。
此前,有消息报道,由厚朴投资牵头的一个财团正在展开深入谈判,计划从格力集团手中收购格力电器15%,厚朴开价是69亿美元。
尽管接盘方的猜想还未落定,但格力“母子”却急迫进入了“分家”阶段。
6月14日晚,格力电器发布公告称,近期,格力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公司15%的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将发生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格力集团可能将不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加强对商标使用的管理,维护“格力”品牌一贯的知名形象,推动公司顺利完成本次混改并引入有效战略资源,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与格力集团关于“格力”商标的授权使用维持现状不变。
事实上,格力“母子”的商标权中也存在一段故事。
一直以来,格力电器作为格力集团的核心资产,双方一直高度捆绑,共用“格力商标”。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格力”商标一致属于格力集团,随后为了推进格力电器混改,优化上市公司结果和内部治理,在格力电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格力集团曾与格力电器签订了《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
根据《商标转让合同》,格力集团将“格力”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商标权转让后,格力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仍有权使用转让商标的文字及图形作为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并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作为项目名称使用,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停止使用,格力集团及附属公司均有权在《商标转让合同》约定范围内无偿使用。
2006年9月9日,格力电器又与格力集团签署《关于格力商标转让的补充协议》,约定格力集团把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包括中文“格力”、英文“GREE”、图形以及文图组合商标在内的所有类别和“格力”系列商标全部转让给公司。
不过,随着格力电器混改推进,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也将从“亲密”的“母子”关系走向“普通股东关系”。
作为二者“纽带”之一的“格力商标”,也在这场备受瞩目的“分家”行动中面临“重新分配”。
格力电器表示,为加强对商标使用的管理,维护“格力”品牌一贯的知名形象,推动公司顺利完成本次混改并引入有效战略资源,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与格力集团关于“格力”商标的授权使用维持现状不变。
这也就意味着,格力电器的股权转让完成后,格力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仍可以在已使用的领域内继续无偿使用“格力”商标作为的公司名称、公司标识,
不过,“母子”双方打算再签署一份《<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就格力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未来任何投资或扩张的主体和领域等如需使用“格力”商标、“格力”商号的,应由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定。
终止剩余股权激励
商标授权的落定,只是这场冗杂的“分家仪式”中的一环。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中,格力集团还有一项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即“剩余500万股的激励方案”。
2005年12月,格力集团曾在格力电器的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将从其所持有格力电器的股份中划出2639万股的股份,作为格力电器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在格力电器原管理层达成了2005年-2007年的业绩目标后,格力集团履行了向公司管理层出售2139万股的承诺。但截至目前,格力集团尚有剩余500万股的激励承诺正在履行当中。
格力集团认为,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政策变化导致继续制定剩余股权激励计划将不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剩余股权激励计划因客观原因已无法实质性实施,且格力电器不会承担因格力集团终止上述剩余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格力集团特申请终止剩余股权激励计划。
格力集团给出了以下5个理由:
(一)除前述剩余股权激励计划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制定外,格力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其他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特别是与中小股东利益紧密相关的承诺均得到了严格实施;
(二)格力电器管理层长期以来保持基本稳定,经营业绩和市值逐年提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已履行完毕的管理层激励计划已达到激励目的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终止剩余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格力集团拟以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格力电器15%的股份,为格力电器引入有效战略资源,本次混改是珠海市政府、珠海市国资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终止剩余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格力电器顺利完成本次混改;
(四)经征询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均认同格力集团提出的剩余股权激励计划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实施的意见,对于格力集团终止剩余股权激励计划不持任何异议,并承诺放弃追索因格力集团终止剩余股权激励计划给本人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的权利,且终止剩余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为妥善解决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剩余股权激励计划事项,格力集团将在作为格力电器股东期间积极支持格力电器实施管理层激励计划,并承诺在对应期间内承担公司因格力集团终止剩余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
据了解,上述终止剩余股权激励及商标使用补充协议两项议案将会在6月26日格力电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章来源: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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