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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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前不久,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开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出台《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的落地实施,特别是将来科创板市场交易活动的平稳有序开展、科创板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8日(星期五)下午15:30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证券期货两个司法解释。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前不久,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开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出台《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的落地实施,特别是将来科创板市场交易活动的平稳有序开展、科创板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操纵市场和“老鼠仓”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操纵市场作为资本市场中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误导和欺诈市场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基础,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损害正常市场机能和有效价格机制,影响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社会危害性极大。《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将操纵市场列为禁止的交易行为,并规定了连续交易、对倒、自买自卖三种证券市场操纵类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作了专门规制,列举了连续交易、对倒、自买自卖和囤积现货等四种期货市场操纵类型。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俗称“老鼠仓”)是资本市场中严重的背信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现有及潜在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损害了金融行业的信用根基。《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老鼠仓”行为。

  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基础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在各自的《交易规则》中设立“交易行为监督”专章,各期货交易所制定发布专门的“异常交易监控指引”,从异常交易的角度进一步规定了交易所重点监控的涉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织密对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的自律规范体系。

  (二)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

  2015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证监会还高度重视对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行为的监测、预警和防范,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打“早”打“小”,努力防患于未然。包括加强日常监管,大力推进“看穿式监管”和账户实名制工作;持续强化交易所的一线自律监管,健全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科技化建设,进一步推进跨市场监测监控;深化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发挥监管合力等。

  (三)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全面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例如,操纵市场的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包括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滥用技术优势操纵等时有发生,以往惯用的“长线集中操纵模式”逐步减少、短线操纵案件增多,借助关联账户和互联网络实施操纵行为的现象突出等。同时,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增大,成交额普遍在千万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

  “老鼠仓”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主体范围不断扩展,行为主体由以往常见的基金经理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二是行为表现更加多元,由以往直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逐渐发展到通过出售未公开信息、交换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为他人账户交易等新形式获利;三是违法所得巨大,据统计,不少案件的当事人违法收益超过1000万元。

  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出现的新的形式和特点,迫切要求在总结既有监管执法和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在执法及司法中作出应对。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案件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认定标准,强化了对这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文章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DF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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