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调整ETF期权持仓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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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调整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上交所调整ETF期权持仓限额】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单个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为5000张、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00张。(上交所)

  关于调整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9〕12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有效发挥期权产品的市场功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调整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单个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为5000张、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00张。

  期权经营机构确定客户单个合约品种的持仓限额时,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持仓限额。

  二、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期权交易、额度使用及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按照以下标准,审慎确定、调整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单个合约品种持仓限额:

  (一)新开合约账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张、总持仓限额为2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400张。

  (二)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1000张、总持仓限额2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4000张。

  (三)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2000张、总持仓限额4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8000张。

  (四)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300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5000张、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00张。

  本通知所称自有资产余额,指投资者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沪深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本通知所称期权合约成交量,指投资者在沪市期权合约品种交易中合并计算的成交量。

  三、期权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单个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提高到2000张以上(不含2000张)的,应当在调整的前一交易日填报《ETF期权持仓限额报备表》,向本所进行备案。首次备案材料应由期权经营机构期权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或公司公章。

  四、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余额10%与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深证券市值20%的较高者。

  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结合其期权交易、额度使用及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按照以下情形调整买入金额限额:

  (一)对于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其买入金额限额最高为该客户自有资产余额的20%。

  (二)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其买入金额限额最高为该客户自有资产余额的30%。

  买入金额限额结果按照10000元的整数倍向上取整。

  五、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客户核定的ETF期权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可统一适用于沪市各ETF期权合约品种。

  六、做市商持仓限额由本所根据做市商类型、做市资金规模等确定,并通过与做市商签订的做市协议进行约定。

  七、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投资者因开展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及套期保值交易等需提高持仓限额且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材料。

  八、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3日起实施。本所于2015年5月3日发布的《关于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4号)和2016年8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深300ETF期权试点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沪深300ETF期权试点业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华泰柏瑞沪深300ETF期权试点期间收费标准明确如下:交易经手费为每张1.3元;暂免收取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与期权业务相关的交易单元流量费。

  期权经营机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对客户卖出开仓交易暂免收取相应交易佣金。本所可根据期权试点业务开展情况,调整相关费用的收取。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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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交所网站)

(责任编辑:DF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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