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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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局人员怎么用的是警察的身份办案

国家安全局人员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知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中国政府的反间谍机关和政治保卫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1983年7月由原中共中央调查部整体、公道安部政治保卫局以及中央统战部部分单位、国防科工委部分单位合并而成。

办案安全员

(1)办案安全员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内定: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容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2、如何确保纪检监察纪律审查的办案安全

“基本程序、调查取证、定性量纪、权利保障”,这四个方面是决定纪律审查质量的关键。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深化“三转”要求,推进纪律审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需要以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裁量意识和权利意识”为抓手,不断提升纪律审查质量和效率。 强化程序意识 规范审查过程 明确纪律审查操作规范,对回避制度、量纪步骤、量纪建议等纪律审查基本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严格遵循规定程序开展纪律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审查权限,按照规定步骤、方式、时限行使职权,进一步推进纪律审查强制措施使用、涉案款物处理、办案时限、权利保障情况等环节的程序审核。严格执行调查处理程序,以程序正义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强化证据意识 规范事实认定 强化证据意识和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严格遵循借鉴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审查的案件依据充分、事实确凿。充分遵循证据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证明力标准判断等,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适用、证据效力的判断,强化对取证工作的审核监管。在实现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求所有办结案件达到“定性、定情节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和“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三项标准,确保事实认定扎实可靠。 强化裁量意识 规范量纪处分 要对党纪政纪案件调查报告中的量纪建议环节作出明确规范和要求,避免“重定性、轻量纪”、“量纪畸轻畸重”等纪律审查实践中易发生的情况,确保执纪公正。明确提出量纪均衡原则,要求量纪应当客观全面把握政策形势,同时遵循已有案件先例,对于同一时期违纪事实和违纪情节相近或类似的案件,量纪基本均衡,实现“同案同惩、类案类处”。 强化权利意识 规范办案手段 强化纪律审查人员权利保障意识,切实践行依纪依规安全办案的基本要求。明确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调查阶段合法权利保障情况负责,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专人全程监督。对谈话取证阶段、隔离审查、错误事实材料见面阶段如何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严禁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出现侵害被调查人及其他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要有效提高纪律审查质量,预防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监察行政复议等情况发生。

3、办案人员受威胁怎么办

向主管上级反映,涉及危害自身或家人人身安全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4、如何做好纪检队伍纪律审查安全工作

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牢固树立审查安全至上理念。把纪律审查安全规定列为日常学习教育内容,不断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主动做到以法纪为红线、安全为底线,把依纪依规、安全文明贯穿纪律审查始终。
二是强化办案安全监管。做到从被调查人员进入谈话场所到离开谈话场所,严格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办案小组设立安全员,对谈话对象进行监督的同时对办案人员和陪护人员一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将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纪办案、依法办案、安全办案、文明办案;注重督促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将“办案安全无小事”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每一位办案人员、陪护人员身上和每一个办案细节之中。
三是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围绕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和谈话等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环节,制定周密详尽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有效避免办案安全事故发生;实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与调查方案同部署、同落实;加强安全检查,重点对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场所和物品进行清理,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四是严格构建纪律审查安全责任体系。分级管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定完善相关制度,逐一明确谈话、陪护、值班、监控人员的具体职责。

5、安全办案区建设解说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司法警察重要的履职场所,是司法警察的主要战场。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紧紧围绕检察主要业务工作,认真抓好办案工作区建设,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办案安全为目标,逐步实现办案工作区、执法办案规范化,有效服务办案和有力保障了办案安全,努力将办案工作区建设成检察机关安全办案的基地、科技强检的展示平台、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但应当看到,由于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时间较短,在制度的落实上,安全防范的措施上,法警部门在工作区的管理上及使用时与业务部门的协调上还存在着不足。如何加强办案工作区的使用管理,确保办案安全,笔者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我院办案工作区建设现状

一、加强办案区建设,为警务工作提供物质保障。我院把办案区建设作为检务保障的重点任务,大力加强办案区建设,做到功能完善,装备配备齐全,为安全办案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工作区分别设置了讯问室(1)(2)、询问室、司法警察执勤室、案件讨论室、以及专用卫生间等6个房间,将办案工作区与办公区完全分离,有效地对办案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为防止办案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对讯(询)问室墙壁、卫生间墙壁进行软包装,全部安装安全灯,对所有电源进行隐蔽处理,尽量不留任何安全死角。前不久,省院警务处负责人对我院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提出对办案工作区进一步完善,如健全警务装备、建立电子门禁系统、门窗防护拦、合理调整工作区内部房间的布局等。通过科学建设,使办案区成为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监控到位、封闭安全的办案场所,为司法警察履行职务,保障办案安全提供了良好的物质保障。

二、严格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促进警务保障到位。我院办案工作区设置以来,严格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及高检院、省市院制定的办案安全硬性规定等,健全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制度的落实明确责任。一是制定了《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警务值班制度》等五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确保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明确了办案工作区由法警大队负责,业务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应事先提出申请,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凭申请表到法警大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方可根据申请时间,由法警队开放工作区。三是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接到工作区使用申请后由法警队执勤司法警察和技术人员对工作区的场所和设备进行事前安全检查。人员到位后司法警察要对嫌疑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了解其有无病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并及时封闭工作区。对人员的进出进行控制。工作区使用结束后,执勤司法警察对工作区进行事后安全检查,检查有无遗漏物品和电子系统关闭情况,填写执勤记录并关闭工作区。四是法警大队作为办案工作区安全运行的主要力量进一步加强了全体司法警察的素质和体能训练,制定各项预案,进行演练。为安全办案提供警务保障。

对办案工作区建设的思考

一、不能片面认为办案区规范化建设仅是法警部门的事,应从全局考虑各业务部门的参与、支持和配合。办案区的建设涉及检察工作方方面面,需要技术、反贪、反渎、控申、监所等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支持与配合。办案区建设不仅有安全保障问题,还有检察技术支持和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和执法办案内容。因此,办案区建设不单纯是法警队的工作需要,它是检察院办案的一个重要场所,是加强检察业务,促进办案工作的重要平台,应以法警部门为牵头单位,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统筹推进。

二、增强法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办案工作区设置使用以来,从实际操作上来看,一是业务部门很少主动与法警部门沟通,导致执勤司法警察对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心里状态等情况无法了解,从而在履职的过程中产生迷茫和放松的情况,无法有力地保障办案安全。二是业务部门一些执行层面的工作如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还没有完全交由法警部门完成,使得检察官无法从繁琐的执行工作中脱离出来,全力投入到决策和侦查工作中去。法警部门和业务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增强合作,在案件进入侦查环节后,法警部门根据案情的需要派遣司法警察实行个案到岗,参与到案,加入到办案组中去,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干具体的工作,使检察官从繁琐的执行层面工作中脱离出来,全身心的投入到决策层面的工作中去。并由被派遣司法警察全程对个案进行警务保障,根据嫌疑人的特点,案情的轻重实行一案一预案,保障办案的安全。在案件结束后被派遣司法警察归队开展自己的一些日常工作。

三、要在全体检察干警中强化安全教育和防范技能,增强安全办案意识和能力。杜绝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绝非仅仅是侦查人员和法警人员的责任,如在办案期间,非办案干警要自觉不靠近办案区、不给安全防范造成干扰。让干警充分认识到办案安全绝不只是涉案人员的安全,也涉及办案人员安全和证据安全,要防范案件当事人自杀、自残、脱逃时,也要防范办案人员被当事人侵害和防止证据被案件当事人人为损毁或者造成灭失,同时还要有控制和处置因办案引发的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突发事件给办案带来的不安全影响。

四、加强司法警察的培训,不断提高对办案安全事故的预见性和安全防范技能。通过培训,要求全体司法警察能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涉案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分析,准确掌握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各种因素,提前预见,重点防范;并对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进行定期的针对性的实兵演练。积极开展以“一熟两懂三会”为核心的岗位练兵,使全体司法警察达到业务流程熟悉、履职步骤规范、应急反映迅速的要求。

6、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

(中政法[2009]4号)

看下面的官方链接

7、浅谈如何预防办案安全事故

检察机关如何全面预防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办案安全零事故,使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近年来,检察院机关在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同时,坚持从执法文明、保护人权、维护检察机关形象、爱护干警政治生命的高度出发,加强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实现了由过去的事后监督、预防转移到案前预防、案中预防和案后检查监督上来,笔者就如何加强办案安全防范,促进规范执法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当前办案安全存在的问题安全防范意识淡漠。一些办案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对安全防范在思想上还认识不到位,对一些基础的办案事故认为纯属偶然,如果处处提防办案安全问题,会束缚办案人员的手脚,影响办案效率,错过办案最佳时机;有的办案干警容易因案件突破放松警惕,使看管工作出现疏漏。安全防范机制不健全。一些检察院将办案安全预案模式化,对办案中的办案安全个性问题不加以研究落实。看审制度落实不到位,经常是以检代警,没有专门看管人员,边审边看,而检察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因审讯分心容易忽略犯罪嫌疑人情绪和身体变化。硬件设施不规范。有些检察院在硬件方面投入过少,没有达到高检院和上级院有关规定,在办案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检察院配备了相关硬件设施,由于人员和使用水平的缺乏而不使用。办案安全的应对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对办案安全,领导要高度重视,健全完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对各个办案环节出现安全事故有明确的追究对象,防止相互推诿。做到办案安全工作与业务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保证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办案安全防范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思想认识。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文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行案前、案中、案后的安全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要全面实现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和办案工作区准用制度;办案工作区管用分离、看审分离、审录分离制度;建立办案医疗保障协作机制;加强对侦查活动内外监督机制建设;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强化硬件,提高安全办案的科技含量。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和脱逃事故的发生,应从物防、技防、人防三方面着手,充分利用高科技的现代化侦讯设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办案工作区建设为核心,强化安全防范设施的硬件建设。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王岩)作者: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王岩

8、公安部《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

(中政法[2009]4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法机关的办案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被刑讯逼供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办案场所的设置。询问室、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一般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必须有防止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坠楼的设施。
二、进一步规范讯问、询问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律在办案场所进行,严禁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询问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可以到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到政法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办案场所接受询问。讯问、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确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必须交由犯罪嫌疑人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严禁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确有必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交由看守所羁押,严禁把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
四、进一步规范看押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必须由办案人员负责看守,不得只让协勤人员负责看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必须落实看审分离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监所监管安全制度。因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等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负责提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异地押解过程中需要住宿的,必须把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不得让犯罪嫌疑人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住宿。
五、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政策教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不得夸大犯罪后果,不得恐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绪、心理变化,对有过激反应苗头的,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进一步保障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严禁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严禁以监视居住等名义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
七、进一步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对办案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对新参与办案的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专门的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组织编写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典型案例,对办案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八、进一步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纪检、监察、督察、法制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针对容易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部位、环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防范隐患。
九、进一步落实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对每一起案件,办案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并制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要承担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十、进一步落实办案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办案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 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对口的中央政法部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省级政法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主管负责同志必须到对口的中央政法部门检讨责任。因违法违规办案造成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政法队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令辞职或者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什么叫办案陪护人员

办案陪护人员就是就是守着嫌疑人的工作人员,主要是“留置”“两指”措施中百在陪护对象受审期间,确保所陪护对象人身安全,为办案工作提供安全服务和保障。

办案陪护人员任务:

1、陪护工作以绝对保障陪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为第一要务。

2、掌握情况度。

3、陪护人员要服从县纪委领导和办案组长的统一安排调度,听从指挥,随喊随到。

4、实行四严禁一妥善。知

办案安全员

(9)办案安全员扩展资料:

陪护工道作是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查办大案要案的基础性工作,是做版好办案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强调,加强办案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守住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底线。面对日益严权格的办案要求和严峻复杂的办案形势,陪护工作必须不断加强和改进,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参考资料:办案陪护网络

10、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是什么时间印发的

(中政法[2009]4号)文件 发布时间是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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