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copy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百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度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答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一、 第一章 总则。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第1条);(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2条);(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3条);(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4条、第5条、第10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第7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一款,第11条);(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14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9第12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第13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15条)。
二、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该章共有28条,规定了7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17条、第18条、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3)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19条、第38条);(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5)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6)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34条第2款);(7)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35条)。
三、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该章共有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2)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3)工会组织的权利(第52条)。
四、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该章共有14条,规定了6个方面的问题:(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第53条);(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职责和行为的规定(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60条、第63条);(3)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4)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第61条);(5)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的规定(第62条);(6)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方面的监督(第64条、第65条、第66条)。
五、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该章共有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1)关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规定(第67条、第68条);(2)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定期分布(第75条)。
六、 第6章法律责任。该章共有19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地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76条、第77条、第91条、第92条);(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78条);(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第79条、第80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87条、第88条、第90条);(4)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责任(第89条);(5)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第93条、第94条)。
七、 第七章附则。该章共有2条。规定了2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二个用语的含义(第95条);(2)《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第96条)。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5)、安全中介服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
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
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
(4)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扩展资料: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就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与《工会法》的规定做了更好的衔接。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本次修改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5,协调劳动关系:向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通过有效的途径,主要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包括乡镇,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在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措施时,是工会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集中体现,并向工会做出答复、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是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的规定相衔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3。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做出处理,也与《工会法》关于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给予答复、法规规定,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等等、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听取和反映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途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工会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监督权,必须有工会参加、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工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侵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4,除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外,参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1。原来这一条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主要考虑是,使《安全生产法》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更为全面,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听取工会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2,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6;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 (一)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地方各级总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总体性的监督。这是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上” 的、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范围比较窄为您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通过密切联系从业人员。根据本法以及《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其他各级工会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新闻单位及社区组百织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度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知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八种权利和两项义务。
5、中介服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
6、事故道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争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版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7、安权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百法》十八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同时,党中央又提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度责”责任追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道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版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权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新闻单位百及社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三同度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问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八种权利和两项义务。
5、中介答服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
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争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版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权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抄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袭(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百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度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知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上述是主要负责人的道职责,如果未履行则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