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路、桥梁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重要约束条件?
2007-07-30 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 – – –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 – – – – –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消原批准。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部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造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立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料、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起施行
《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03-01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企业应建立13本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台帐、6本档案和一本安全活动记录度。
即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台帐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台帐、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帐道、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消防安全管理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事故预案台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台帐、安全内设备安技装备台帐;安全生产责任制档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档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档案、安全评容价档案、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安全活动记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目 录
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生产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质检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机械设备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九、财务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物资供应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二、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三、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四、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五、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六、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七、设备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八、救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九、施工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十、施工队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十一、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
制定企业各级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
定期主持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
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
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下属单位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对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进行督促实施。
二、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
2、组织制定、审批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负责措施计划的实施;
3、参与编制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负责措施计划的实施;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5、认真做好职工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排除工作中的障碍,保证安全生产;
6、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7、对生产中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多人重大伤亡事故及恶性未遂事故,要立即赶到事发点,组织有关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弄清情况后,立即向经理、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8、不断总结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抓好典型,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评比,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处罚违章违纪行为。
三、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中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将安全技术工作纳入工作日程,认真做到“五同时”;
2、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同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工程的图纸审核、施工方法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确定具体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必须按规定编制针对性强、实用效果好的安全技术措施,使之成为指导安全生产的技术依据;
3、负责提出和推广改善劳动条件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安全措施,并组织技改项目的实施;
4、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的教育;
5、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并检查实施情况。
6、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伤亡事故的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并积极落实整改意见。
四、生产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
2、在编制下达年、季、月、旬生产计划时,要考虑工程特点和季节气候条件,合理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3、在检查月、旬生产计划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4、贯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监督检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五、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推广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新工艺应向安全生产部门提供技术资料,并会同安全、设备部门共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在试制、革新机具的过程中,要编制好安全技术措施,试运转时,必须通知安全和设备部门参加;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特点进行编制较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
4、负责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鉴定工作。
六、质检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同时,要编制相应的质量安全措施,对工地的质量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施工工艺变化时,要及时编制质量安全措施并进行质量交底;
3、负责质量技术的专题研究和质量设备、仪表、量器具的技术鉴定和校验;
4、组织职工学习有关质量技术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5、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检验内业工作,协助领导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提出质量鉴定意见。
七、机械设备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大中型设备的运转、安装和拆卸,都要编制切实可行、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详细施工方案,应向工人交底,并认真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施工;
2、大、中、小型设备到货后,要经安全部门、技术部门的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负责机械工的培训,并做好日常管理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4、做好起重设备、压力容器、施工机具的定期检验及经常性的管理工作,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
5、使用新设备时,如没有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应会同安全技术部门共同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6、配合设备事故和由于设备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提出的设备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
八、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贯彻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制定定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研究企业安全动态,组织调查研究活动,编制研究报告,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全体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5、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定期对各单位主管生产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外省市施工队伍负责人和外省市施工队伍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组织违章人员学习班,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负责组织复工和转岗人员的安全教育。
6、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现场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7、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遇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时,有权制止违章,停止施工作业,或勒令违章人员撤出施工区域。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权随时进入 所辖范围内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签发“隐患通知单”,并由受检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组织整改,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10、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会审,对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签属意见,由编制人负责修改,并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1、参加生产例会,掌握施工生产信息,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建议,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2、参加各种脚手架的安装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解决。
13、审核鉴定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使用情况。
14、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财会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计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经公司领导审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列入公司年度财务计划;
2、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要单独建帐,做到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留作下年使用;
3、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劳动保护费用,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等款项支出;
4、监督劳动保护用品费、保健费和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经单位审定补入计划内后及时拨款解决。
十、物资供应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按期采购、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按规程要求,采购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脚手工具,周转使用的脚手工具,每年在开工前要经严格的挑选,划定标记,不合格的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具,新购入的密目网、安全带、安全帽、漏电保护器等,应抽样做性质试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4、根据公司批准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其中所需材料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要按期供应;
5、凡购入的防护用品用具、脚手工具、工具、配件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没有产品合格证的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十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和上级批准的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
对所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时,应有针对性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电气设备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组织工地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达到三级教育的目的,并指导工人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用具;
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
有权拒绝上级违反安全法令、规章制度的指令;
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汇报。
十二、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规章制度、标准,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同时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
汇总班组意见,综合考虑本单位情况,提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在制定施工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制定安全措施;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施工工艺变化时,要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负责有关安全卫生的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方案的审查,在技术上把关;
负责安全技术的专题研究和安全设备、仪表的技术鉴定工作;
不断改进本单位的生产工艺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逐步消除作业场所的尘毒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自己不违章指挥,制止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内业工作,协助领导参加重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十三、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购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脚手材料、工具、电气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备等;
对工地使用的各种防护工具、用品按规定组织检查验收;
对周转使用的防护用品、用具定期进行检验,不合格用品不得发放使用;
对易燃易爆物品,应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验收、保管、存放和发放,并做好记录。
十四、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库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仓库内安全;
2、每天按要求检查仓库安全状况,对仓库中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发现,并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整改;
3、仓库内存放物品要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技术规定摆放;
4、及时汇报安全防护用品的库存情况。
十五、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负责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对所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承担组织实施责任;
按照施工生产工序、分部分项分工种的对作业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工人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人员要及时制止,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对工地的防护设施、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脚手架等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并按“三定”做好记录;
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
十六、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宣传贯彻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制定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负责汇总、审查安全措施计划,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实施;
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督促解决;
5、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尤其是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以及高危岗位从业人员教育工作,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
6、指导下级安全部门和安全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7、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和女职工保护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合理发放个人防护和保健用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8、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督促和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9、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配合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提出的整改措施督促落实。
十七、设备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负责大、中、小型设备的修理,各种修理质量要达到标准要求,负责检修、配制和购置机械设备的各种安全装置,使其达到性能灵敏有效、数量齐全可靠;
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进行验收检查,未经检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负责机械工的培训,并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做好各种机械的定期检验及经常性的管理工作,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
使用非标准、非定型设备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方可使用;
协助设备事故和因设备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并对设备隐患进行整改。
十八、救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负责本单位各种尘毒危害状况的调查,监测有毒、有害工种的现场毒害情况等,并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资料;
负责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负责工作场所、职工食堂、宿舍及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培训保健急救人员;
负责与卫生防疫部门联系,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尘毒浓度的检测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职业病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保健教育,让职工学会简易临时急救方法;
负责工伤人员的急救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工伤事故中受伤者伤情,护送伤者到医院抢救。
十九、施工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听从上级指挥,做好工地安全技术交底及有关措施,对所辖生产范围内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指导全班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所属工人对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生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
指导工人正确操作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安全装置、防护用具及材料等,注意机器设备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并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因素;
接受各级安全人员的检查指导,对上级查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要认真对待并落实整改;
若遇险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情蔓延扩大,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可越级上告;
发动职工为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十、施工队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模范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队长做好安全工作,接受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协助队长组织全班安全学习,加强本队日常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搞好新工人的安全教育专业技术培训;
参加事故分析处理和安全检查,协助落实整改措施;
维修、保养或指导专人管理本队的机械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
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本人或队里不能处理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
二十一、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接受教育,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听众安全人员指导,做到不违章作业;
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爱护安全标志,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不随意开动他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没证不能做特种作业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随时检查工作岗位的环境、使用的工具材料、电气及机械设备,做好文明施工和各种机具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或上报;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要立即向班长报告,参加事故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有劝阻、纠正他人不安全行为权,有拒绝违章指挥和越级上报权,有紧急避险权,在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措施保证的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
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督促,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安全设施,正确使用防护用具;
8、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关心安全情况,向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搞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将可能发生的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要求,特制订检修一区事故救援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1.组织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
1.1.组织领导:组长:作业长 副组长:副作业长
成员:职能人员、各班长
责任单位:检修一区
责任人、指挥:作业长
报告:当班值班、检修人员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2.1.发生一般火警、火灾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当班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作业区领导、矿调度,逐级上报。火警火灾拨打119请求救援。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送医院治疗,但不管是哪类事故,抢险救护时都要先切断电源或采取防护措施后再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
2.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迅速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逐级向上反映。岗位人员拨打“119”救援电话请求救援后,首先组织自救,使用现场的灭火器进行灭火。根据着火部位、性质也可用现场备用的防火沙、土、水进行灭火,电气火灾要用干粉灭火器、变压器、油罐等用水冷却时,人要远离,严防爆炸伤人,待消防专业人员赶到后,在专业人员指挥下配合灭火。
2.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现人员要立即向作业长、矿调度,逐级上报后,还要通知医院工伤抢救小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若伤者属擦伤、碰伤、压伤等要及时用消炎止痛药物擦洗患处,若出血严重,要用干净布料进行包扎止血。若伤者发生骨折要保持静坐或静卧。若发生严重烧伤、烫伤,要立即用冷水冲洗30分钟以上。若伤者已昏迷、休克,要立即抬至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人工呼吸或按摩心脏,待医生到达后立即送医院抢救。
2.4.若发生泄露中毒事故,救援人员在救援时要先关闭气源,在实施抢救时,必须戴好防毒面具,迅速把中毒人员抬至通风良好处进行抢救,救援人员若感觉自己呼吸困难应立即撤离,更换人员。待救护人员到达后送医院抢救。
2.5.发生重大设备事故,要立即报告,同时停止设备运转,处理事故时,要有专人监护,严格执行检修程序和停送电确认制度,防止打乱仗,冒险作业。
2.6.发生爆炸事故,要立即关闭爆炸源,若有人员伤亡,按人员伤亡预案救援。
2.7.发生各类事故都要保护好现场,待事故调查分析。
wangwenhui345
一、 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监督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并负责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地下管道zd、脚手架安全、机械设施、电气线路、仓储防水等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如发现施工现场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实施并对改进后的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对不改进的,提出处置意见报项目负责人处理。
三、 正确填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检查情况的安全生产报告,定期提出安全生产的情况分析报告的意见。
四、 处理一般性的安全事故。
五、 按照规内定进行工伤事故的登记,统计和分析工作。
六、 同各施工班组及个人签订安全纪律协议书。
七、 随时对施工现容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安全规范施工的班组及个人进行安全教育、处罚,并及时责令整改。
八、 在安全检查工作中不深入、不细致及存在问题不提出意见又不向上级汇报,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看地方情况的, 我们这里不包括的
有倒是有,很多,很大,怎么给你?
台帐
台帐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最初是指在作业过程中由作业人员从柜台记录中直接记录的数据,后来引申为工作过程中的各种资料规范记录。在多个领域均有涉及。实际上就是一种流水账,如销售台帐、仓库出入库台帐等。台账就是反映一个单位、一个企业、一个部门甚至一个组织管理的整体情况的资料规范记录。
编辑本段安全台账
安全台账[1]又称安全管理台账或安全生产台账,就是反映一个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情况的资料记录。加强安全生产台账管理不仅可以反映安全生产的真实过程和安全管理的实绩,而且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控制、完善安全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是规范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的重要手段。因此,安全生产台账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台账,及时、认真、真实地建立安全台账,是一个单位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体现。
编辑本段建立安全台账的意义
(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再现的手段。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是一个动态过程,做过的工作一晃即逝,只有将安全生产工作的活动过程通过台账的文字图片来进行详细反映,从而得以再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各项管理活动的具体情况。可以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活动、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及产生的成效,仅仅靠现场是不能够完整地反映出来的,只能由台账和现场相结合来反映。 (二)是法律法规赋予的一项义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检测安全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相应的安全管理活动,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尽的职责和义务,并且明确要求建立相关档案台账资料来反映这些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三)是积累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需要。安全生产是一门科学,其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知识面非常广泛。比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其需要掌握的知识面是非常大,而且是不断更新的,需要不断学习掌握,许多经验需要积累和完善。做好安全台账就能满足这方面的需要。安全台账资料的记录、整理过程,不仅是对过去安全工作的反映过程,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过程。 (四)是企业规范管理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安全生产作为规范化管理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安全台账,能将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类资料有序的归纳,为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开展提供基础。 (五)是事故调查分析的需要。虽然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但任何人也不能保证不出事故,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是预防事故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一旦发生事故,调查的手段之一就是查阅安全台账,从而了解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等相关情况,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的数据资料。
编辑本段如何建立台账
(一)做好台账的基本要求。首先企业负责人要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建立台账看上去很简单,真正想做好也很不容易,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其次,负责台账的工作人员要有恒心和毅力,坚持注重点滴积累,积少成多,保证台账内容的充实。再次,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性地深入到一线,对安全信息要及时收集整理,不能拖延。对排查出的隐患,不论大小都要重视,都要及时处理和登记。 (二)做好台账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真实,对台账中收集的信息、数据必须是真实的,如果做假,那么就失去了建立台账的意义了。其次是及时,坚持按时记录安全生产相关的数据、措施,时间要准确,尤其是一些化工生产企业在时间的要求上一定要严格。再次是规范,台账资料的记载要规范和分类,该记载什么内容的就记载什么内容,而不能乱记,否则既不便于查找,也不利于归纳和总结。
编辑本段安全生产台账的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台账分为十大类: (一)安全生产责任台账; (二)安全生产制度台账; (三)安全生产会议台账; (四)安全生产活动台账; (五)安全检查及整改台账; (六)各类事故及处理台账; (七)发文及信息台账; (八)安全生产设备运行管理台账; (九)法律法规台账; (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台账。 企业的规模不同、性质不同应根据自己企业单位的情况增减相关内容。相关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一些通用的安全台账样本甚至一些安全台账资料软件,各有各的特点,方便了资料的整理和台账基础建设水平的统一,不仅方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也便于上级部门进行的各项安全检查。
安全员c证,即指专职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源生产管理人员)
报考条件为:
1、中专以上,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年龄在45周岁以百上且从事现场施工度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
3、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