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
。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后付款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x²+2x-63+2x²-10x=3x²-7x+43x²-8x-63=3x²-7x+4x=-672、x²-9-9x²-6x-1=40x-8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百。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度)》(GF-2000-200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最新修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是2012年的。
按照合同约定留存吧
如果没有约定,监理只要1份就可以了
北京市住建委近百日要求,在北京市实施监理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应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度(GF-2012-0202)。以维护国家监知理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道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内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使首都建设市场环境进一步向容好发展。
监理合同必须备案,这样监理单位才能备案,然后才能下施工许可证。具体要求:1、由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知监理合同备案,依据相关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必须是电子版面,备案编号可手写; 3、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上要加盖备案专用章,经办人要手签字; 4、每月第一周上传本部门的监理合同备案汇道总表到铁岭市住建委,第二周铁岭市住建委将全市监理版合同备案表汇总后于网上公布,便于各部门及时掌握总监及其它监理人员从业情况 ; 5、积极推广使用新版GF-2012-0202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体,准备来年全部使用新版本; 6、监理合同一式三份,把计费额与取费额直接记录在合同中;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上(签证机关处)加盖备案专用章,并权在监理合同侧面骑缝处加盖备案专用章。 7、全市统一使用监理合同备案专用章。
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难以直接归入《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之中,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作为委托合同处理。《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是没有监理合同的,其第二百七十六条中规定;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理合同可以视作委托合同,但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监理人不单只是发包人的代理人,而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8)最新监理合同扩展资料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 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