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高层建筑监理需要做以下监理实施细则:
一、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①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②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③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检查其实施。
④审查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对工程用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检验单等进行核定,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
⑤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中间及竣工验收,签认有关验收证书。
⑥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⑦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
⑧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付款规定以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数量的核定,签发付款凭证,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
⑨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
二、质量控制工作的实施要点:
在质量控制的实施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做到开工有报告、施工有措施、技术有交底、定位有复查、材料设备有试验报告、隐蔽工程有记录、质量有自检专检、交工资料。
按具体工程具体细化如下:
桩基工程及支护工程
(1)对桩位测放要全数检验,确保桩位准确。
(2)在工程桩施工前必须进行成桩工艺试验,数量不少于3根, 试成桩时应详细记录
(3)做好桩基检测及验收工作。
(4)监理进场后要深入了解地质及周边环境,着重抓好方案的评审、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几个环节,确保基坑支护的安全。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a.深入了解基坑的地质情况及地下管线等周边环境,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对策,如粉砂、粉土层的动水压力控制等。
b.协助业主组织并参与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评审,优选基坑支护施工单位,支护方案要注意坑中坑的处理,事先处理不当将会加大后期处理费用,且会影响工期。
c.对基坑支护桩和防水帷幕的施工要合理组织,使相邻桩间歇时间满足工艺要求,严禁出现硬接头。
d.要注意基坑变形的“中边效应”。
e.钢支撑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按设计图纸施工,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GB50205-9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认真执行。
f.支撑与拆撑(换撑)必须认真研究方案,结合土建施工情况进行合理的拆撑,绝不可盲目拆撑。
g.土方开挖应坚持“安全第一、事前控制、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进行分层开挖,严禁基坑周围出现“超载”。利用监测信息指导施工,防止事故的发生。
h.基坑监测土方开挖前必须落实基坑监测工作,对协同施工的土方开挖单位、钢支撑单位、土建施工单位、降水单位等事先召开安全协调会议,在深基坑安全过程严格要求按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为不让某一环节出现错误,应统一指挥,协调一致。
土方工程及底板垫层施工
(1)基坑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须作出土方开挖方案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2) 基坑挖土应采用分层、均匀对称原则,依次开挖。严禁一次挖到底和超挖;可适当放坡开挖。晚间施工适应设置危险警示。
(3)基坑开挖过程中,对工程桩应严加保护,不得碰撞损坏。
(4)土方挖至基底时,须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修整至设计标高,并报监理进行验收。人工修整至设计标高后,可分块分区,及时完成垫层浇捣工作。
(5)在出入口地下管线处铺垫20mm厚的钢板,以保护地下管线,运输汽车一律避开地下管线行驶。
(6)基坑内临时排水明沟的坡度,临时加固措施得当。
(7)集水井降水时,应保持开挖边坡的稳定性,排水明沟底、井底有一定的深差,集水井应与基础底边有一定距离,在防止地基结构遭受破坏的同时应防止流砂和渗流现象,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8)对桩基工程按隐蔽工程处理,在没完成隐蔽工程验收之前除在挖土过程中及时破桩头外,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9)基坑开挖完成后,工程桩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工程桩进行轴线复测,检查桩位偏离情况,并作出桩位实际偏差值平面图,作为工程桩竣工验收移交的必备资料。
(10)开挖的基坑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11)垫层施工前应加强基坑排水,以保持施工区段的土层基本干燥。
(12)垫层用碎石级配应良好,不得含有杂草、垃圾等有机物,垫层应均匀铺设。
(13)砼用原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及监理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一经确认,必须运出施工现场。
(14)垫层砼浇捣时,砼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2m,并应保持基面无积水及杂物,砼振捣要密实,施工缝处理及养护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底板施工应在垫层砼达到一定强度后方可进行。
模板工程
(1)底板、侧墙、顶板模板及其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施工单位在模板施工前要对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进行设计、验算,并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审查,经监理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2)底板砼若用砖胎侧模,则砌筑材料和砌体质量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定,砖模内侧粉15厚1:3水泥砂浆面层,以防渗水,漏浆。砖模应保证有足够刚度。
(3) 梁、板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4) 模板工程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合格后书面报监理公司验收,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 模板与砼接触面要清除干净并涂刷脱模剂,拆模时间应符合规范规定,并应按顺序分段拆除。严禁猛撬、硬砸和大面积拉脱。
(6)模板安装中,设计上预留孔洞和予埋件不得遗漏,模板安装与予埋件、予留孔洞的允许偏差见表2。
4、钢筋工程
(1)钢筋的品种和质量,焊条、焊剂的牌号、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 标准的规定。
(2)钢筋下料加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各种规定的钢筋试验报告和钢材质保书送交监理公司,监理必须进行抽检,符合要求后方准下料、施工。
(3)钢筋的规格、形状、尺寸、数量、锚固长度、焊接质量、标准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工程桩锚固钢筋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底板及顶板上层钢筋支架应设置牢固,支架底及下层钢筋的保护层必须有可靠保证。
(5)钢筋工程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先自检合格后,于24小时内书面报监理公司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中应加强对予埋件及予留洞的检查,确保准确无误,防止遗漏。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钢筋工程监理细则
本细则仅适用于一般房建工程的钢筋制作和安装,房建中预应力构件和桩基工程的钢筋制作和安装应在具体工程做细则补充。 一、钢筋材料 钢筋原材料的采购,进场验收和材料试验复检均按建筑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钢筋制作准备 ⒈钢筋制作前应先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一份抽筋表,抽筋表应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不管抽筋表是施工员编制或是由施工班组编制,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不允许制作。 ⒉制作前施工员应负责对班组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应包括纠正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常用作法和容易出现通病的防治。 ⒊制作前班组应对材料进行工序交接,未符合原材料监理实施细则要求的材料,不能制作,以免造成返工。 ⒋钢筋的表面应洁净,如有油渍,漆污和铁锈应在加工前加以清除干净,对于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三、钢筋的制作 ⒈Ⅰ级钢筋冷拉调直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应不大于1%,严禁无冷拉率控制地进行冷拉。 ⒉Ⅰ级钢筋末端需作180°弯钩时,其圆弧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平直长度不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Ⅱ、Ⅲ级钢筋需做90°或135°弯钩时,对于Ⅱ级钢筋的弯曲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Ⅲ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⒊Ⅰ级钢筋制作箍筋时,应做135°的弯钩,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平直长度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同时箍筋下料和制作时应考虑梁、柱,主筋外轮廓(外包尺寸),即为箍筋的内包尺寸。 ⒋主筋的下料应考虑到主筋的搭接方式,搭接长度,搭接位置和锚固长度,既要保证符合要求,又要力争钢筋头尾浪费最少。 ⒌钢筋制作开始时施工专职质检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前介入到制作场地进行抽查,以确保钢筋的制作质量和减少不合格产品的返工量。 ⒍钢筋制作后应按图纸的钢筋编号,分别堆放并挂牌,以免混淆;属加工场制作的钢筋应出具合格证。 四、钢筋安装前准备 ⒈钢筋安装前对前一道工序进行自检评定和工序交接,并根据前一道工序监理实施细则中的要求,报专业监理工程师抽查、认可。 ⒉若因赶工要求,需在前工序过程穿插安装钢筋时,应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否则不能安装。 ⒊因某种原因,材料需代换时应征得设计认可签证,代换量较小时也可由施工单位按等强原则,以施工联系单形式报设计签字,盖章认可,不允许私自代换,材料代换设计通知应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备案。 ⒋当有采用焊接方式进行主筋搭接时,均应在焊接前先做焊接试验,其中进口钢材,焊接前还应先进行化学分析试验,当含碳量<0.3%。碳当量CH=(C+MN/6)%<0.55%,含磷量<0.05%时,才可进行电弧焊或闪光接触对焊。 ⒌进口钢筋的焊接,对一般结构应采用T50X型焊条,对于重要结构宜采用T506、T507型碱性低氢型焊条。 ⒍钢筋焊接工应持有焊工合格证。 五、钢筋的安装 ⒈柱、梁主筋安装时,除应按图纸要求的钢筋根数、规格安装外,应特别注意主筋安装就位要正确(即标高、轴线、位置应正确,保护层厚度应标准);搭接位置、搭接长度和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同时,梁主筋同截面搭接面积百分率的符合规范要求。 ⒉进口钢筋的搭接和锚固长度应在证明其相当于国产钢材的哪一级后,除日本SD35钢筋可直接套用国产Ⅱ级钢材的要求外,均应套用相应级别钢材的搭接长度和锚固长度后再加10倍直径。 ⒊柱筋应在封柱模前先绑扎保护层,梁筋则应在板筋施工前先绑扎保护层,保护层采用高标号砂浆做垫块时,垫块制作时可加107胶帮助胶结,其次,垫块养护时间应足够。 ⒋梁柱的箍筋安装时,应注意梁、柱头筋是否要求加密,梁柱交叉的核心肌箍筋可留柱去梁,不允许留梁去柱或放空,箍筋安装时应开口错开,平直长度允许偏差为1倍直径。 ⒌板筋安装除按图纸要求的规格、尺寸、间距外,应注意起止第一根钢筋距边不大于5CM,属双向板考虑时,正弯矩受力筋应满绑,属单向板设计时,正弯矩受力筋可梅花绑扎,但四周两排应满绑,单向板短边筋应安装在最底层。 ⒍板负弯矩筋安装时,应特别注意负弯矩筋有效高度的控制,负弯矩筋在板四个大角位置重叠处负筋不允许减少。 ⒎板的负弯矩筋的分布筋除按设计要求的间距布设外,分布筋应连续,不允许有间断。直至与同向负弯矩筋有足够搭接时止,板的负弯矩分布筋除起架立固定作用外,同时也是温度应力的受力筋,应给予足够重视。 六、钢筋隐蔽验收 ⒈钢筋隐蔽可以完整分项报验,也可以分阶段报验;在工期紧张时,钢筋可以施工段或梁、板正弯矩筋与板负弯矩筋分开报验,但无论是何种报验形式,其报验手续和报验条件应符合要求。 ⒉钢筋隐蔽验收时,应在拟验收前24小时,填报隐蔽验收通知单。 ⒊钢筋隐蔽验收条件:钢筋已自检合格,并填写隐蔽记录同时提供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下道工序所需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钢筋自检主要应包括:钢筋的就位正确情况。对梁板而言应特别注意梁筋面的标高。 ⒋符合钢筋隐蔽条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署验收意见,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不允许私自隐蔽。 七、钢筋隐蔽过程的维护 钢筋隐蔽过程应派专人进行跟班维护,钢筋维护的主要任务是对隐蔽过程人为的踩筋或污染钢筋进行监督和保护,同时对已出现的钢筋移位、变形、脱绑、污染和负弯矩筋有效高度改变的维修和校正,护筋的重点是柱筋移位和板负弯矩筋的有效高度的改变。
测量工程监理细则
本细则仅适用于房建中一般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测量工程以及工业厂房中土建部分的测量工程。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测量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定位、轴线放样、标高复核、建筑物总高测量、建筑物的垂直度测量、建筑物沉降观测。 一、测量前准备 ⒈测量前应对拟采用的测量仪器(水准仪、红外线测量仪等)进行校正和定期精度认定,以减少仪器的测量误差。 ⒉校核测量配套工具,如标尺刻线、丈量长度所用圈尺的精度。 ⒊准备好不同测量内容所用的测量记录表。 ⒋检查判明测量用的原始点是否已破坏。 ⒌测量前应确定测量方案,由于测量方案关系到测量精度,因此,测量方案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其次,测量人员应有职责分工。 二、工程测量 ⒈建筑物的定位测量 ⑴建筑物定位测量前,应由建设项目法人提供规划测量位测量并确认的建筑物角标的坐标,(包括书面通知和现场坐标移交)角标一般为三点以上,其中两点作为定位测量用,其余点作为校核用。 ⑵所提供的角标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当角标位于建内或施工过程可能会破坏时,应在单体定位后,引至安全地方固定好。 ⑶建筑物定位测量时,以所提供的两个角标进行测量定位,然后利用其余角标反向测量校核;属角标有误时,应及时通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代表进一步证实;属放样本身轴线有误,应重新放样。 ⑷放样后的轴线应标于龙门板上,用于基槽轴线放样,模板定位,地梁轴线复核,以及±0.00以下的墙体轴线放样,每次测量前均应先根据角标复核龙门板轴线。 ⒉轴线放样 ⑴在基础回填之前,可利用龙门板的轴线,先放样底层轴线,也可以先把龙门板的轴线后移至不影响回填土的地方,待回填土后再进行底层放样。当底层墙体或柱施工完毕,应把后移的轴线标点移至建筑物的四大角和转角墙、柱上,并用铁漆标好,这些标准轴线将随建筑物的施工一直往上引,作为本层其它轴线放样的依据。为确保框架结构中外框架的垂直和观感要求,外排柱应每柱都引通高轴线。 ⑵本层内的墙体或框架中排柱应以边轴线拉通长线进行内墙或内排柱的轴线定位。框架结构中的外排柱在通线进行定位后,还应对单柱上下层的轴线进行复核。 ⑶当墙体为框架剪力墙或柱时,在模板安装前,还应根据已放样的轴线,弹出模板安装时的内边线,作为立模定位的依据。 ⑷砌体组砌时,外围护墙应边砌边吊线校核。柱或剪力墙的模板上口引中线与标准轴线校核。梁板则根据柱、墙上口校核过的中线进行轴线校核。 ⑸阳台或出墙构件,除应从轴线外引进行定位外,还应吊垂线与低一层的阳台或出墙构件对齐。 ⒊建筑物标高复核 ⑴在建设项目法人提供规划部门测量确认的角标时,应同时提供永久性高程点,当永久性高程点距建筑物较远时,应引至建筑物四周不受影响的地方做半永久性高程点或在建筑物四周做高程桩,再把永久高程引至高程桩。高程桩应设井围护,桩身置于残积土以下,桩身为上小下大方柱或圆柱并埋设Φ16圆钢,高程桩应设在不易扰动的地方,半永久性高程应定期校核。 ⑵根据永久性高程或半永久性高程,测量基底标高,在基底做标高木桩控制垫层厚度,在地梁模板上弹梁面标高线以控制地梁标高,在底层墙体上或框架柱上测出建筑物单体的±0.00基线,并用铁漆标出,作为层高的控制线。层高测量可采用挂线丈量与经纬仪测量昂角后计算层高相结合。每层施工完,相应的层高控制线应上引。 ⑶根据层高控制线引入室内转为30线或50线。室内30线或50线作为窗台控制,墙顶控制,木门窗安装标高控制,梁底和板底标高控制的依据。30线或50线还可做为天棚粉刷打底的阴角水平比较线和地面找平或找坡控制的比较线。 ⒋建筑物的总高测量 建筑物的总高测量主要是利用经纬仪测量总高点的昂角,再与±0.00基线测出经纬仪的高度,利用经纬仪与±0.00基线的距离,和总高点昂角计算经纬仪至总高点的高度,后与经纬仪高度的总和即为建筑物的总高。采用红外线测量仪时,则可直接测出总高度。 ⒌建筑物的垂直度测量 ⑴在建筑物主体封顶后,装修前,应对建筑物的垂直度进行第一次测量。待装修后,竣工前测第二次。 ⑵装修前的垂直度测量,可采用吊垂线和经纬仪相配合。垂线从屋面边轴线吊线下来,经纬仪控制垂线的垂直,垂线在底层与同轴的轴线偏差,即垂直度偏差。 ⑶装修后的垂直度测量,则可在直接从屋面的外墙大角吊垂线。经纬仪控制垂线的垂直,垂线在底层与大角的偏移,即为垂直度偏差。 ⑷一般建筑物四大角均应测量垂直度。每个大角应测量两个方向。 ⒍建筑物沉降观察 ⑴沉降观察要求采用Φ18钢筋进行预制,端头垂直90°角。平直长度2.2CM的弯头作为测量点,测量点应磨成半球形或圆台状。 ⑵沉降观察点统一安装在建筑物室外标高以上50CM处。安装时,若安装点是钢筋砼柱时,则应直接焊接于柱筋上;若是砖墙,则应采用先预埋在砼预制块上,再砌上墙,沉降观察点安装时,应伸出墙5CM左右,以确保外墙装修后,沉降观察点能伸出墙2.5CM,沉降观察点安装后应上漆并标出标志。 ⑶沉降观测点每个建筑物应设不少于6个,观察点一般设在建筑物的转角和建筑物沉降缝两侧。 ⑷建筑物沉降观察是利用永久高程点或半永久高程点进行测量的。测量时应采用闭合差测量,沉降观察的目的除测量建筑物每测量点的沉降量外,最主要的目的是测出不均匀沉降量。因此,测量沉降时每次只允许采用同一个永久高程或半永久高程。 ⑸建筑物沉降观察在沉降点安装后,第一次应先测出各沉降点的实际高程,以后每上一次荷载或每上一自然层应测一次沉降观察。到建筑物封顶后,则改为每月定时观察。 三、测量责任和资料管理 ⒈除每次测量的测量方案需技术负责人确认外,每次测量后,负责跑尺、观镜、校对、复核、审核的责任人应签字。 ⒉原始记录和根据原始记录整理的测量结果均是测量技术资料。 ⒊技术负责人在每次审核测量结果时,一旦发现建筑物的垂直度或沉降有异常,有责任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隐情不报,技术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⒋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定期抽查测量资料。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
包括且不限于所有分项工程,如:
安全生产监百理细则
模板工程监理细则
高支撑模板系统工程监理细度则
施工环境监理细则
钢筋工程监理细知则
混凝土工程监理细则
高强混凝土工程监理细则
大体积混凝土工程监理细则
砌体工程监理细则
抹灰工程监理细则
装饰装修工程道监理细则
门窗工程监理细则
地面工程监理细则
屋面工程监理细则
玻璃幕墙工程监理细则
地下防水工程监理细则
建筑给水、排专水、消防工程监理细则
建筑电气工程监理细则
电梯安装工程监理细则
通风空调工程监理细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监理细则
工程投资控制监理细则
工程竣工资料监属理要点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监理细则
绿化工程监理细则
给你解释一下吧,高支模正好是我工作中接触百的比较多的。
一、住建部的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说明:①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度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注意:“此类不需要专家论证”)。
②搭设知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注意:“此类需要专家论证”)。
二、住建道部的建质[2009]254号文,《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专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中说明: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属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危险性较大百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环境度状况。(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知流程和监理人员安排道与分工(3)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4)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回,控制点(5)相关过程的检查记答录(表)和资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