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主要是为建设项目查明建筑场地的地形、地貌而进行的测量、测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实地测量
找几家 监理公司 问问 哪家便宜 用哪家
工程地质勘察是为查明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而进行的测试、勘探
相关法规只规定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任何连带关系
我国法规立法原则:法无明文不为过,法无禁止皆可为
设计、勘察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可以是同一项目的监理单位
设计、勘察单位同时做监理单位的情况很常见。
工程知监理内容包括前期、勘察、设计、施工、制造、采购等各个阶段。就目前开展仅在施工阶段和制造道阶段。国家只对财政拨款国家投资、外援项目、重点项目规定了强制监理。
除国家回以外的投资人如果需要,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设答计阶段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勘察不用这2家参加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
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
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
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
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
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
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
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
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1)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知。
(2)编制勘察阶段监理规划。
(3)收集资料,编写勘察任务书(勘察大纲)或勘察招标文件,确定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4)组织考察勘察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委托竞选、招标或道直接委托,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委托勘察合同。
(5)审核满足相应设计阶段要求的相应勘察阶段的勘察实回施方案(勘察纲要),提出审核意见。
(6)定期检查勘察工作的实施,控制其按勘察实施方案的程序和深度进行。
(7)控制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
(8)按规范有关文件答要求检查勘察报告内容和成果,进行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报告。
(9)组织勘察成果技术交底。
(10)写出勘察阶段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是在一个工程不同实施阶段发生的费用,勘察费为工程前期地知质资料的收集发生的费用,设计费顾名思义为工程设计阶段发生的设计费用,以上两者国家有2002收费标准,具体道费版用多少,可参照执行。监理费为项目建设阶段,监理方监督施工方搞好工程质量,发生的人力等等,具体收费标准一般为工程造价的多少费率。亦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权
在工程勘察的全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