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zd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专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属。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省建设厅
劳务资质,一般的专业承包和总包三级在市里
其他的一般在省里申请
首先应登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操作规程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1)企业各级人员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2)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4.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5.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规定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6.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将本年度安全考核情况填入《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
7.本企业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工伤保险凭证、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8.本企业自有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记录汇总表;
9.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措施包括: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检查措施(要针对本企业施工特点,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建筑施工企业的职业病主要为由水泥、电焊引起的尘肺及由防水作业和地下管道有毒气体作业引起的职业中毒等);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8个分部分项工程包括:高度超过20米的大型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吊篮架;6.5米高的满堂红脚手架;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含人工扩孔桩作业);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安装、顶升、拆除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地下暗挖作业;盾构作业;爆破、拆除作业;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包括:突发事故的报告与应急救援的启动程序及流程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救援的器材、设备。
以上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中的1至11项内容,须用A4纸进行打印或复印,在首页建立文件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
“筑讯中国”网为你整理解答: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能进行生产活动。而办理安许证,需要做很多准备,从三类人员到各类规章制度,一套流程下来,大约要花费两三个月时间。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人员往往经验不足,无从下手。因此,大志天成在这里简要说明建筑施工企业怎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怎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购买安全密码锁
企业在办理资质时就可以购买安全密码锁,因为有密码锁才能给企业三类人员报名考试,这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安全密码锁必须通过购买才能取得。
二、配置主要人员
人员方面主要包括安全三类人员和特种技术工人。
1、三类人员
上文指出,安全三类人员需要考试,考试合格后领取安全能力考核证书,称为A证、B证、C证。A类人员一般是指企业法人、经理,B类人员是指项目经理,通常由建造师代替,C类人员是企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这三类人员从报名到领取证书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毕竟考试成绩出来一个月才能领取证书,还无法估计等待考试需要花费的时间。
2、特种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一样,也需要经过培训考试然后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以上人员具体需要多少,要参考相应标准。如果企业法人和经理是同一人,那么需要2个安全A证,不是同一人则需要3个安全A证。B证人员数量要根据资质和等级来决定,C证亦如是。
三、制定规章制度
各类规章制度主要是指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等。这些规章制度各个企业大致相同,但是会根据资质和经营范围略有差异。
四、准备申请材料
新办安许证需要准备的材料共有16项,分为人员材料和规章制度,它是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来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方面文件,都要求以企业文件形式制定,并且有文号。
五、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一样,都是采用逐级上报的方式,先由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再到市上,最后由省建设厅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若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首先要取得施工资质才可,望采纳。
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福建省办理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建[2005]5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机关。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专业施工企业,向省级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采用建设部统一样式);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件(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相关企业标准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九)本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
(十)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的预防措施);
(十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四)按规定应接受安全生产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其中第(二)至第(十三)材料应编写目录,用A4纸打印、统一装订成册。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不提交第(四)、(八)、(九)、(十)项材料。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的原件。
第六条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受理机关或发证机关需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第八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部门应当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申请要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形成正式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转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收到不予颁发安全许可证通知后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一条 对申请延期的企业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可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省建设厅予以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由于企业资质升级或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省建设厅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声明作废后,持书面报告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可向省建设厅申请适当增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向省建设厅报告。对同级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部门抄告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当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
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抄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以上报告(抄告)应当包括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省外进闽施工的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建议报告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抄告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十条 省建设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法实施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厅定期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并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施工任务,存在事故的在建项目应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或转让、冒用、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施行前省建设厅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8日
企业应到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或局)办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我公司已成功帮助多家企业成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更多详情请点击我的头像,欢迎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