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知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道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版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权、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copy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百)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问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答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的变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依照具体情况看且不适用安全生产法十七条
如果只是小的违规,安监局完全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但更重要的是出现人员伤亡和珐户粹鞠诔角达来携惮毛死亡事故。安监局应源该赶紧给公安局让公安局抓人。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道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扩展资料
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是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重要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等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3、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没有提到地方性法规,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因为上面提到的都是国家级的,地方性法规必须在国家法规范围内去制定,行业标准只有国家制定的才是最高标准。 单位规章制度不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只能遵守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抄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袭(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百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度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知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上述是主要负责人的道职责,如果未履行则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17条,修改了57个条文。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内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新《安全生产法》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了各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安全生产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安全生产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9)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扩展资料:
2014年11月4日,国新办就前三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及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会上,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总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支同祥介绍,推进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重点要强化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进一步强化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地位。
第二,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三,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
第四,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