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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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全套材料

上海羽卫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供稿
一、项目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2006年第136号)

三、许可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均可颁发许可证书。

五、实施机关: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六、许可程序:
[国家质检总局发证](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出现以下情况,企业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上海市许可证办公室。
3、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三份;
(4)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5)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二)企业实地核查
1、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并指派2至3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2、被核查企业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3、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及时向上海市质量技监局报告核查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2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审定和发证
1、企业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2、上海市质量技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签署意见,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将申报材料及《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上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自受理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6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对实地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对准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获证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5、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省级报刊、网络等相关媒体上公告审批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6、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6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信息,包括准予、不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情况(包括发证和期满换证)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同时上报电子文本。
(五)证书编号与管理
1. 上海市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本市简称加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沪)XK××-×××-×××××。其中,括号内的(x)是本市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自00001开始顺序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2. 对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重新核查、期满延续而换发或因损坏遗失补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
3. 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统一印制、统一分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套印本局印章后使用。

七、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国家质检总局]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上

八、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国家质检总局发证]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上

九、许可期限:
[国家质检总局]对于国家质检总局发证企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企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十、审批结果公开: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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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需要哪些证件和程序?

办理煤矿所需手续:
通过国务院、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理煤矿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等煤矿、铁矿手续.
1、规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1)规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
2、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5)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 (7)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3、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书;
(2)州(地、市)、县(市、行委)关于延续、变更的审查意见; (3)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4)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书面材料;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6)国有矿山企业同时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 (8)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9)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10)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5、办理时限
(1)新立采矿权40日; (2)延续变更采矿权30日; (3)转让采矿权40日。
6、需交纳的费用
(1)采矿权价款:按价款确认及减免文件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3、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4、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第一,直接去当地的煤矿安全百监察局办理,工作人员会给你全套的资料格度式。
第二,具体的资料包括:
1 企业的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版可证原件、
3 生产许可证、
4 上一个安全生权产许可证频发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
5 安全投入、安全规划、安全预案、安全人员配置等。

6、如何查询安全生产许可证

可登录各地查询网站,此处以陕西省来举例说明。

查询步骤:

1、登陆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ajj.shaanxi.gov.cn/)网上办事栏目的许可查询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2、先点击信息公开、再选择行政许可。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3、选择查询服务、然后选择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4、进入查询页面,按要求输入信息即可查询。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6)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7、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为什么内容不一样

因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就可以用其副本。

副本它是根据正式签署本(即定稿)复制的文本,它是供内部留有的。在电子文档编辑中对文档内容的复制,作为对原文本内容的备份。实质为电子文档的复制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7)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8、煤矿矿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哪些是必备的

您好!必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如下: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怎么填写?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期 审 查 书

申请单位
取证单位
单位类型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审查机关
受 理 人
审 查 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填 表 说 明

一、本审查书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
二、单位类型按照取证单位业务范围分别填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审查第1、3、4、5、6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审查第1-12项,如果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还需审查第13项;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审查第1、3、4、5、6、7、8、9、10、11、12项;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审查第1、2、3、4、5、6、7、9、10、11项,如果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还需审查第13项;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储运(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田建设、海油工程、储运)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审查第1、3、4、5、6、7、8、9、10、11项(其中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单位需增加审查第2、12项,储运单位需增加审查第12项)。
四、审查书“综合审查意见”栏由主要审查人根据审查结果填写。
五、审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栏中“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有效期”为发证日期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审查书
审查内
容及审
查结果
审查内容
审 查
方 法
审 查
结 果
审查人
签 字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名称是否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经营范围是否与申请许可范围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并进行年检。

2.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审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审查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审查各项规章制度、作业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审查文件是否有效。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审查安全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8.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审查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审查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审查检测检验报告是否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是否在有效期内。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审查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文件或者协议是否有效。

审查内
容及审
查结果
12.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审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是否明确;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是否由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提出延期申请之前半年内出具。

1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审查证件是否有效。

综合审
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部
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决定

负责人(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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