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1、什么是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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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2级评审标准是什么

跟1级的一样,就是分数放到80分以上

3、烟花爆竹专卖店安全检查哪方面工作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 是否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是否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是否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货台帐;
6、存放烟花爆竹是否超过50箱,或1500千克;
7、是否违规私设烟花爆竹仓库。
根据法规条文和日常积累整理,希望能采纳!

4、安监局对烟花爆竹库房检查可以怎样处罚

违反了安全生产标准。可以整改、停产整顿、罚款、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详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5、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各岗位职责的考核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各岗位职责的考核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生产企业、存储企业、运输企业、零售经营企业、燃放企业来分类的。再按照其各自岗位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的。

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应包含哪些内容

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规章制度文件管理规定…(4)
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府文件获取管理制度…(5)
三、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6)
四、安全生产通用规定(7)
五、奖励与违规违章惩罚制度……(9)
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
七、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1)
八、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2)
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14)
十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15)
十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6)
十三、持证上岗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7)
十四、非正常情况下不得生产的规定……(18)
十五、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9)
十六、企业负责人和涉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20)
十七、动火作业审批制度…(21)
十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22)
十九、工艺和技术管理制度(23)
二十、工(器)具管理制度(24)
二十一、机械设备安装、维护和检修管理制度…(25)
二十二、安全用电管理制度(26)
二十三、职工考勤及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
制度(27)
二十四、厂(库)区门卫值班制度(28)
二十五、原材料购买、检验、验收、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29)
二十六、药物储存和领取管理制度(30)
二十七、烟火药安全性检测制度…(31)
二十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32)
二十九、半成品储存、出入库管理制度…(34)
三十、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规定…(35)
三十一、产品购销合同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36)
三十二、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37)
三十三、燃放试验管理制度(38)
三十四、事故应急救援与演练制度(39)
三十五、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40)
三十六、员工风险抵押金制度……(41)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查培训、查奖惩、查纪律、查管理、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
二、检查的类别:公司安全检查、各厂安全检查、相关人员日巡查、专业安全检查、节假日及停产期间;
三、查整改内容:整改期限、责任人、负责人、资金、技术、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7、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六不准什么内容

烟花爆竹生抄产坚决执行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六不准”的规定的内容是:
1、安全许可证过期未延期换证的不得生产;百
2、“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不达度标的不得生产;
3、产品滞销,库存产品已接近或达到成品总库核定储量的不得生产;
4、爆竹生产未使用自动装药机和带药插引的知不得生产;
5、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未消除的不得生产;
6、没有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张贴道产品流向标识的,不得生产。

8、对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按照哪些程序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按照哪些程序?
要按照《行政执法法》规定的程序,要亮证执法。
检查的内容要看是专项检查,还是综合检查。找安全评价报告书上有检查表,其上面有全面的内容回;按照烟花爆竹企业标答准化的材料检查也行。

9、烟花爆竹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标准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在城区范围内,市民可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日十七天内,在禁放以外的地点燃放规定品种、规格和标准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三)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四)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50米范围内;(五)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及周边60米范围内;(六)人口密集区域、有半数以上住户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区、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七)市、区党政机关所在地;(八)其他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禁止燃放地点由责任单位负责在醒目位置悬挂全市统一制作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示牌。
三、社会团体拟举办焰火晚会,或因特殊情况单位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举办单位应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附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燃放规定监督实施。
四、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操作并在空旷地面上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已燃物和纸屑灰烬,消除火灾隐患。
五、关于烟花爆竹的销售。(一)专营专供、统一布点、统一配送,限时销售,统一回收。配送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六日;销售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至正月十六日;回收时间为每年正月十七日至正月二十一日。(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运输伪劣烟花爆竹。
六、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七、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通告》精神负责本辖区、本单位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城管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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