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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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破坏绿化带的法律条文

关于破坏绿化带的法律条文如下: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


(1)城市绿化条例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城市绿化条例》是不是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是国务院制订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3、新修订的《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将实施

12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消息,新修订的《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条例回》自2002年1月施答行以来,经过了2010年9月、2016年3月两次修改。此次修订主要根据国家对城市园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城市绿化管理体制、绿化建设、园林养护等方面的新形势、新情况,建立了职责明确、监督有力、主次分明、相互协调的城市绿化管理体制,将为我市早日实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目标,进入全国城市绿化先进行列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突出政治性,强调人民性,注重实效性,呈现独特性,体现科学性。新增内容中,增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强化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明确了园林植物保护和检疫职责,细化了城市绿线管理,规范了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提出了立体绿化和建设生态停车场,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等。

4、城市绿化条例的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回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答)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绿化条例

5、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所称市树是指

香樟树。

2014年7月30日至31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会上全票表决通过专了市人民属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确定邵阳市“市树、市花”的议案》,决定命名香樟树、紫薇花分别为邵阳市“市树”、“市花”。

作为城市风貌的绿色象征,一个城市地域特色和人文特色的自然传承,现代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和名片,“市树、市花”能增强广大市民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激发热爱邵阳、建设邵阳的热情,同时也成为邵阳市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园林城市的需要。

城市绿化条例

(5)城市绿化条例扩展资料

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所称市树的相关明细

根据《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规定如下: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符合本市气候条件和地域特点的树种规划。

城市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优先选用乡土树种,选育、引进新品种,提高市树、市花种植比例,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多样性。

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主要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破坏国家绿化带是什么后果,罪行严重吗?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破坏国家绿化带可能会被要求缴纳罚款,担负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严重的话,将会有严重后果,比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

(6)城市绿化条例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网络-城市绿化条例

7、我们祖国有绿化保护管理条例吗

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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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0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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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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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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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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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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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8、城市绿地建设背景及条例

用地红线后退范围绿地建设情况的调查

目前,鄞州新城区各类建设项目正在如火如荼的展开,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其配套的用地红线后退范围的建设却往往被各家单位所忽视,杂草丛生的周边环境不仅影响了建设项目的品质,也对新城区总体环境的提升带来了不利影响,特别是处于断头路(四明路、科技路等)末端的建设项目,其用地红线后退的范围经常成为环境整治的重点地段。根据此现象,我科室在几天的调查过程中,对新城区红线后退范围内的用地做了分类和初步统计,现将分类结果总结如下:

一、已经由建设单位建成永久性绿化,但是长期未得到正常养护的绿地:

用地红线后退范围的区域从性质定位上属于城市公共用地,一部分建设单位在配套建设中根据相关部门的建议把该区域的环境建设纳入到项目的配套建设中,特别是一些房地产项目,外围区域的环境状况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项目的品质,为了提升房产项目的品质,其红线后退范围往往由房产公司代为建设。由于该区域属于附属建设的项目,在绿地的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一般不会投入很大的成本,特别是在养护方面,基本没有配备专门的养护队伍进行日常养护。城管局作为新城区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已在每月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中,把该部分的绿地养护情况列入考核通报的范畴,从每月的考核通报中反映,该部分的绿地情况基本上处于无人养护的状态,特别是四明春晓西侧绿地、中翠家园南侧绿地、鄞州体育馆、博物馆东侧绿地等,长期的疏于管理使绿地内杂草丛生,严重影响道路沿线的视觉效果乃至整个新城区的景观质量。

针对该现象,我科室将同绿地的建设单位衔接,把该绿地作为群众性绿化的素材,开展建设单位绿地认养活动,并通过媒体的宣传把该绿地认养的知名度提高到适当的高度,让社会各界都来关注该绿地的养护状况,提高建设单位绿地管护的责任感,如果可能,双方可签订认养绿地养护协议,在认养活动期间,认养单位须按照养护标准对绿地进行合理的养护。通过摸底、调查,把所有该类型的绿地列入新城区养护绿地的范围并核拨养护费用,防止因为责任不明确导致绿地养护出现真空。

二、落户单位正在施工建设或还未建设,红线后退区域以临时绿化过渡:

这种情况在新城区内遍布情况最为广泛,鉴于目前新城区正处于大规模的建设时期,虽然城市管理力度在区政府的支持下不断加大,但是由于建设造成的绿地被侵占、破坏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为了不使施工外围区域成为垃圾、渣土的倾倒地,同时也为了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金的浪费,对于该种情况的红线后退区域基本实行临时绿化过渡的原则,从2004至今,我局为配合各类迎检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路段的重要、次要情况分类别,分阶段的已实行了将近28035平方米的临时绿化,临时绿化的形式按照区域的大小分别以草坪、草坪+灌木、草坪+灌木+球类三种形式为主,对于实施临时绿化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对实施的绿化进行一年的养护,如在养护期内发生各类苗木死亡或者养护不力的现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负责补种和更换,养护期满后如该绿地仍然存在,经城管局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由于环境整治具有阶段性,并非所有的建设施工项目外围都实施了临时绿化,对于未实施绿地的部分,进行全面统计,系统分析后确定需要实施临时绿化的区域和地块,并落实临时绿化的方案。

三、建设项目已完成,但是红线后退区域未同步建设:

该类区域主要由两种情况组成,一种情况是由于市政配套设施人行道的建设滞后,导致原先布置有临时绿化的后退红线范围因为人行道的建设被全部开挖,如新城区东部的春园路,由于早期道路建设定位为工业区支路,没有按照标准的道路断面进行实施,随着中心城区定位的转变,道路等配套设施的功能也日渐完善,人行道的设置也重新被提到了日程,目前,人行道实施后留下的200米长,1.5米宽的空余用地一直处于黄土露天的状态。对于该类情况,道路建设单位应承担该红线后退部分绿化重新建设的费用。另一种情况是建设项目完成后未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把周边环境的改造列入配套设施的范围,如春江花城东侧约5000平方米的区域,从小区交付至今短短的两个月时间,该区域俨然已成为建筑、装潢等各类垃圾的倾倒地,为避免各类不文明的现象愈演愈劣,对于该类绿地,应尽快明确设计方案后落实永久性绿化。

纵观目前新城区用地红线后退范围实施的绿地情况,建设标准普遍较低,形式上也以单一的中层绿化和小灌木绿化为主,再加上施工单位养护力度不够,未能形成有效的绿色隔离屏障效果,我科室将在下一步的绿化实施过程中,在植物品种的选择和上中下层苗木搭配方面拓宽新的思路,用简易的植物品种展现出良好的景观效果。

9、《城市绿化条例》是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100号令发布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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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轴测图

2021-1-3 19:04:11

建筑业

为了保护环境

2021-1-3 19: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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