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抄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
一是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
二是严格按袭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百
三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纪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度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所分配的行政区域内去检查,检查到某机械制造厂时发现其大门紧闭,但是工厂内所有的烟囱都在正常工作。门卫也不知去向。正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感到困惑时,自称是某机械制造厂的经理来到门外,他说,由于工厂正在正常运转当中,所以会不方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去检查。问:经理这样的拒绝合理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不是被拒绝后就不能检查了呢?
生产单位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是作为一项义务来规定在法律之中的。既然是义务,说明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检查时,应当对其工作予以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而并非有选择不被检查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而本案中机械制造厂的经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之门外,并且以工厂正在正常运转为由拒绝检查,这样的做法已明显违背了法定义务的要求。对于经理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单位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法律赋予了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查的规定上,生产单位要尽自己作为义务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才能保障自己不触犯法律的底线,从而使企业正常运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某制药厂检查时,发现其厂内部并没有安全通道。制药厂车间内部和职工宿舍都未曾设置应急安全通道。于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负责人给出合理的答复。负责人称:制药厂从建立以来从未发生过危险的事件,并且再建安全通道的话可能需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就暂时搁置了。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完毕,制作完书面记录要求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上签字时,负责人拒绝签字。那么,企业负责人拒绝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上签字,有什么关系吗?如果负责人不签字此项记录就没有法律效力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单位检查完毕后,依照法律规定,负责人是应该签字的。那么,如果负责人不签字,也并不代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负责人不签字的情况下,直接在检查记录上面记录负责人不签字的情况,并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即可。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案中制药厂的负责人不在检查记录上面签字并不影响检查记录的效力。检查记录情况也是不受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检查过程中要求负责人签字的情况,有些负责人认为如果出现不符合常规的现象,不签字可能检查记录就不会生效,并且不签字也就不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法律是健全的,检查记录不能因为负责人不签字就不生效。所以预防隐患的发生比隐瞒隐患的发生更具有借鉴意义。
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应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指令书。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记录的使用是由法律规定的,其意义不可小视。
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除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外,对检查的每一个企业均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这样做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要使每次检查都有据可查,具体来讲,其重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1、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非常重要的活动,其能否规范进行,对于保证检查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书面记录内容的真实、全面。
有关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也是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全面反映,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
3、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心。
4、在被检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书面记录可以为确定、分清有关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提供直接的证据,
也可以据以判断执法人员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现场检查记录》也是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记录检查的过程、方法和内容。比如,主要检查了哪些方面或者场所,是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还是执法队员独立检查,企业谁陪同了检查等。
2、要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对于这项的记录用语要准确、客观,最好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等作为判断依据。
3、要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采取了哪些相应措施。
比如,要求企业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进行了简易程序处罚等。
一般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问题,要同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
4、到期复查时,除作出复查意见以外,也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复查的内容和过程写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最后,《现场检查记录》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原则上要求负责人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意见。
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这一情况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录像,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所谓现场检查,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指派检查人员或者是委托外部审计师直接到被检查单位,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实地进行检查监督。
现场检查工作,不管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人员实施还是由监管者委托外部审计师实施,
应能独立地反映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其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
现场检查给监管者提供了核实和评估一些事项的手段,
包括:从银行收到的报告的精确性、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的完善程度、
贷款资产组合的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的完善程度、管理层的能力、会计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非现场或以前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银行遵守有关银行法规和条款的情况。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应建立清楚的与检查频率和范围有关的内部指南。
同时,应当制定检查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检查的认真进行,其目的与既定目标相一致。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责令改正的含义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从一定意义止讲,责令改正本身是教育性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百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改正,不能"只罚不管",或者以罚代管"。
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但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汇责令其限期整改。
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正。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有: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2、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3、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元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
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一般为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重点是安全隐患必须逐项、如实记录。
记录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逐项、如实记录。
一是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知徇私情,不贪赃枉法。
二是严格按照程道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
三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专作出书面纪录,并属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某染料厂时,需要进入其技术部门进行各项安全检查。由于染料厂的所有的染料技术都在技术部门存放,厂长担心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会泄露而面露难色。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怎样消除厂长的疑虑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生产单位进行检查时,对于生产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是有保密义务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所以本案中厂长的顾忌可以打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的时候是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好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业务秘密,所以也是应当保护好染料厂的技术秘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作为企业的根本的经济来源,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知识产权法中也是将其作为无形的财产而进行保护的。我国所有的法律都规定着商业秘密是需要保护的。所以,当职权部门在涉及到下属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当然也是需要去保护的。保护好生产单位的商业秘密,让市场在阳光下运营。
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
《安全生产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自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扩展资百料:
《安全生产法》相关法条: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度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问,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答术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对自己检查出的问复题要留有痕迹,也就是要让分包商的负责人在整改通知单上签字,但是分包商拒绝整改。(或者分包商既不签字也不制整改),遇到这两种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加上录音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说百明原因。把事情经过写在工作日志上并把日志内容度拍照留作证据。这样做的目地是可以在发生事故后规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