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造、传播虚假信息 证监会重罚四人!】8月19日,证监会公布对王夏儒、林文全、陈毅衡、吴化章4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陈毅衡在1月28日编造了“彭博社讯,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2018年大批量的上市公司暴雷与不市场化的监管制度有很大关系,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机制”的信息。证监会决定:对陈毅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吴化章、王夏儒、林文全3人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分别处以12万元的罚款。(中国证券网)
证监会今晚公布了四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对陈毅衡、林文全、王夏儒、吴化章四人共计罚款56万元。
经查,2019年1月28日,陈毅衡编造传播“彭博社讯,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机制”等虚假信息。而林文全、王夏儒、吴化章作为媒体从业者或者微博大V,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对上述虚假信息进行传播。四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陈毅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019年1月28日,陈毅衡编造了“彭博社讯,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2018年大批量的上市公司暴雷与不市场化的监管制度有很大关系,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机制,完善退市制度,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公司无处藏身,并鼓励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长线投资股票市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信息,并自当日23:23起,以其本人微信号发布在“blackrock”“投资界”等9个微信群中。此后该虚假信息在多个QQ群、微信群中被转发、传播。
经查,上述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自2019年1月26日就任以来至陈毅衡发布该虚假信息期间,并未召开任何记者招待会。
媒体从业者以及微博大V二次传播
2019年1月29日晨,新浪财经综合频道新闻编辑吴化章在微信群多次看到涉案虚假信息,又在新浪微博账号“分析师的百年孤独”中再次看到涉案虚假信息。吴化章在未对信息来源和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于当日09:41利用同事的工作账号,将“据彭博,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机制”发布在新浪网财经频道的底层消息库中。
消息随即被多家主流网络媒体转载,阅读者数量迅速攀升。
2019年1月29日09:51,新浪网财经频道实际管理和运营的新浪微博账户“新浪证券”发布涉案虚假信息。随后,涉案虚假信息被其他网络媒体、新浪微博账户等广泛传播。
2019年1月29日10:41,新浪微博账户“新浪证券”发布辟谣消息。在证监会、官方证券媒体发布辟谣信息后,新浪网财经频道也发布了辟谣新闻,并转载了证监会等官方途径发布的辟谣新闻。
林文全实际控制并使用新浪微博账户“遂昌快活林”,该账户截至2019年1月30日有138万粉丝且经新浪认证为金V账户。
2019年1月29日00:58,林文全在QQ群中看到这条虚假信息后,将信息复制到新浪微博账户“遂昌快活林”上发布,此次发布系上述虚假信息在新浪微博中的首次发布。
王夏儒实际控制并使用新浪微博账户“分析师的百年孤独”,该账户截至2019年1月30日有64.5万粉丝且经新浪认证为金V账户。
2019年1月29日9:22,王夏儒在微信群中看到群主“黎DM”发布了“彭博社:易会满召开记者会推行做空机制”的虚假信息,随即于9:23将该信息通过新浪微博账户“分析师的百年孤独”进行了转载发布。
涉案虚假信息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涉案虚假信息先后经新浪微博账户、多家网络媒体广泛传播,2019年1月29日09:56至10:25沪深两市指数连续下跌,上证综指累计跌幅1.3%,深证成指累计跌幅1.83%,成交量明显放大。
新浪微博账户“新浪证券”在10:41发布“彭博社辟谣:未发布证监会新闻消息”后,市场跌幅逐步缩小。
证监会认为,陈毅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情形。证监会决定对陈毅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分别对王夏儒、林文全、吴化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处以12万元的罚款。
以下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化章)
〔2019〕87号
当事人:吴化章,男,1990年1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新野县王集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吴化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2019年6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化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某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019年1月28日,陈某衡编造了“彭博社讯,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2018年大批量的上市公司暴雷与不市场化的监管制度有很大关系,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机制,完善退市制度,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公司无处藏身,并鼓励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长线投资股票市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信息,并自当日23:23起,以其本人微信号cyh********258(微信昵称“D**r”)发布在“blackrock”“投资界”等9个微信群中。此后该虚假信息在多个QQ群、微信群中被转发、传播。
经查,上述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中国证监会易会满主席自2019年1月26日就任以来至陈某衡发布该虚假信息期间,并未召开任何记者招待会。上述信息为虚假信息。
二、吴化章传播虚假信息
2019年1月29日晨,新浪财经综合频道新闻编辑吴化章在微信群多次看到涉案虚假信息,又在新浪微博账号“分析师的百年孤独”中再次看到涉案虚假信息。吴化章在未对信息来源和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于当日09:41利用同事的工作账号,将“据彭博,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机制”发布在新浪网财经频道的底层消息库中。消息随即被多家主流网络媒体转载,阅读者数量迅速攀升。
2019年1月29日09:51,新浪网财经频道实际管理和运营的新浪微博账户“新浪证券”发布涉案虚假信息。随后,涉案虚假信息被其他网络媒体、新浪微博账户等广泛传播。
2019年1月29日10:41,新浪微博账户“新浪证券”发布辟谣消息。在证监会、官方证券媒体发布辟谣信息后,新浪网财经频道也发布了辟谣新闻,并转载了证监会等官方途径发布的辟谣新闻。
三、虚假信息广泛传播,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涉案虚假信息后经广泛传播,2019年1月29日09:56至10:25沪深两市指数连续下跌,上证综指累计跌幅1.3%,深证成指累计跌幅1.83%,成交量明显放大。新浪微博账户“新浪证券”在10:41发布“彭博社辟谣:未发布证监会新闻消息”后,市场跌幅逐步缩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手机微信群、QQ群、微博信息等截屏图片、新浪网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化章作为传播媒介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对发布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导致发布的涉案虚假信息被广泛传播,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情形。
吴化章在听证中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吴化章在事发时身份为新浪员工,时间为工作时间,地点是新浪公司,行为是为公司工作的行为,因此,吴化章与新浪应当为同一主体,不应当将个人列为处罚主体。
第二,编造虚假信息的严重程度要远大于转发,但告知书却拟处以相同的处罚程度,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三,本次事件是第一次产生的突发事件,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而不应给予顶格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吴化章作为传播媒介从业人员,未对发布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未按“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规定进行执业,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规定,吴化章作为被处罚主体于法有据。
第二,吴化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相对陈某衡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相对轻微,我会对吴化章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吴化章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吴化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处以12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1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夏儒)
〔2019〕86号
当事人:王夏儒,男,1986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夏儒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夏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某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019年1月28日,陈某衡编造了“彭博社讯,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2018年大批量的上市公司暴雷与不市场化的监管制度有很大关系,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机制,完善退市制度,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公司无处藏身,并鼓励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长线投资股票市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信息,并自当日23:23起,以其本人微信号cyh********258(微信昵称“D**r”)发布在“blackrock”“投资界”等9个微信群中。此后该虚假信息在多个QQ群、微信群中被转发、传播。
经查,上述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中国证监会易会满主席自2019年1月26日就任以来至陈某衡发布该虚假信息期间,并未召开任何记者招待会。上述信息为虚假信息。
二、王夏儒传播虚假信息
王夏儒实际控制并使用新浪微博账户“分析师的百年孤独”,该账户截至2019年1月30日有64.5万粉丝且经新浪认证为金V账户。
2019年1月29日9:22,王夏儒在微信群“博弈股市讨论”中看到群主“黎DM”发布了“彭博社:易会满召开记者会推行做空机制”的虚假信息,随即于9:23将该信息通过新浪微博账户“分析师的百年孤独”进行了转载发布。
三、虚假信息广泛传播,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涉案虚假信息后经新浪微博账户、多家网络媒体广泛传播,2019年1月29日09:56至10:25沪深两市指数连续下跌,上证综指累计跌幅1.3%,深证成指累计跌幅1.83%,成交量明显放大。新浪微博账户“新浪证券”在10:41发布“彭博社辟谣:未发布证监会新闻消息”后,市场跌幅逐步缩小。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手机截屏图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夏儒作为新浪微博账户“分析师的百年孤独”的实际控制和使用人,新浪微博认证的“头条文章作者、微博签约自媒体”,该微博账户简介为“著名财经博主”,拥有60余万粉丝,在发布和传播信息时未履行与其自媒体性质和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其利用微博账户传播涉案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夏儒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处以12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1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文全)
〔2019〕85号
当事人:林文全,男,1976年5月出生,住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林文全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2019年6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文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某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019年1月28日,陈某衡编造了“彭博社讯,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2018年大批量的上市公司暴雷与不市场化的监管制度有很大关系,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机制,完善退市制度,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公司无处藏身,并鼓励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长线投资股票市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信息,并自当日23:23起,以其本人微信号cyh********258(微信昵称“D**r”)发布在“blackrock”“投资界”等9个微信群中。此后该虚假信息在多个QQ群、微信群中被转发、传播。
经查,上述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中国证监会易会满主席自2019年1月26日就任以来至陈某衡发布该虚假信息期间,并未召开任何记者招待会。上述信息为虚假信息。
二、林文全传播虚假信息
林文全实际控制并使用新浪微博账户“遂昌快活林”,该账户截至2019年1月30日有138万粉丝且经新浪认证为金V账户。
2019年1月29日00:58,林文全在QQ群“实盘打板”(群号80*****91)中看到“彭博社:易会满召开记者会推行做空机制”的虚假信息后,将上述信息复制到新浪微博账户“遂昌快活林”上发布,此次发布系上述虚假信息在新浪微博中的首次发布。
三、虚假信息广泛传播,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涉案虚假信息后经新浪微博账户、多家网络媒体广泛传播,2019年1月29日09:56至10:25沪深两市指数连续下跌,上证综指累计跌幅1.3%,深证成指累计跌幅1.83%,成交量明显放大。新浪微博账户“新浪证券”在10:41发布“彭博社辟谣:未发布证监会新闻消息”后,市场跌幅逐步缩小。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手机截屏图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文全作为新浪微博账户“遂昌快活林”的实际控制和使用人,拥有138万粉丝,在发布和传播信息时未履行与其自媒体性质和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其利用新浪微博账户传播涉案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情形。
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传播行为与编造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主观过错的程度不同,传播者的过错在于未经核实转发信息,相对于编造者,主观过错较为轻微。但告知书对于编造者与传播者均拟处以顶格罚款,有违法律公平原则。
第二,林文全的传播行为与其他传播者的行为相比,在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方面都相对轻微。参考以前处罚的传播虚假信息案例,应从轻处罚。
第三,林文全只是以学习为目的,在新浪微博中记录了涉案信息,没有利用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的主观故意,没有任何的盈利目的,没有从传播信息中获利,同时主动删除信息,并及时在新浪微博中进行辟谣,主动消除影响,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第四,林文全家庭情况困难,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林文全已经受到了教育并进行了改进,应该考虑其行为轻微的情节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林文全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陈某衡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相比相对轻微,林文全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影响。我会对林文全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林文全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林文全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处以12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1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毅衡)
〔2019〕84号
当事人:陈毅衡,男,1986年1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南岳坪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毅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我会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毅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毅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019年1月28日,陈毅衡编造了“彭博社讯,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2018年大批量的上市公司暴雷与不市场化的监管制度有很大关系,2019年主要工作是推行做空机制,完善退市制度,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公司无处藏身,并鼓励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长线投资股票市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信息,并自当日23:23起,以其本人微信号cyh********258(微信昵称“D**r”)发布在“blackrock”“投资界”等9个微信群中。此后该虚假信息在多个QQ群、微信群中被转发、传播。
经查,上述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中国证监会易会满主席自2019年1月26日就任以来至陈毅衡发布该虚假信息期间,并未召开任何记者招待会。上述信息为虚假信息。
二、虚假信息广泛传播,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涉案虚假信息后经新浪微博账户、多家网络媒体广泛传播,2019年1月29日09:56至10:25沪深两市指数连续下跌,上证综指累计跌幅1.3%,深证成指累计跌幅1.83%,成交量明显放大。新浪微博账户“新浪证券”在10:41发布“彭博社辟谣:未发布证监会新闻消息”后,市场跌幅逐步缩小。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手机截屏图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毅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毅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12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责任编辑:DF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