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sprinkler systems
GB 50261-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61-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7、5.2.1、5.2.2、5.2.3、6.1.1、8.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用验收规范》GB 50261-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7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系统试压和冲洗、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以及相关附录。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
1.增加了英文目录;
2.增加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ESFR)的安装要求;
3.增加了铜管、不锈钢管、涂覆钢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消防洒水软管的安装要求;
4.对流量压力检测装置的设置要求进行了修订;
5.修订了干式和预作用系统管道充水时间的要求;
6.对规范附录的表格进行修订,使其可操作性更强;
7.增加了维护管理的检查方法的内容;
8.修改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
9.取消了原第3.1.2条,把原第8.0.13条的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
10.协调了与其他规范、标准的关系。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大连市消防局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安泛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卢国建 宋波 张文华 马恒 冯小军 杨琦 杨丙杰 杨庆 陈兵 张兴权 姜冯辉 黄琦 王炯 刘国祝 黄晓家 刘方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 谢树俊 姜文源 赵力军 刘志 崔长起 赵锂 姜宁 张兆宪 钟尔俊 孔祥徵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standing by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处于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 system components
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水位、水流、阀门开闭状态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6 末端试水装置 inspector’s test connection
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启动、报警及联动等功能的装置。
2.0.7 消防水泵 fire pump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泵》GB 6245要求的水泵。
3 基本规定
4 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
5 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
6 系统试压和冲洗
7 系统调试
8 系统验收
8 系统验收
8.0.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
8.0.3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6 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0.4 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的供水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水位显示装置,最低水位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4 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的有效消防容积,应按出水管或吸水管喇叭口(或防止旋流器淹没深度)的最低标高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8.0.5 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8.0.6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阀门、仪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 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信号装置的功能应均符合设计要求。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不利点做末端放水试验时,自放水开始至水泵启动时间不应超过5min。
4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应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泵时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额定压力的1.3倍~1.5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在阀门出口用压力表检查。
6 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通过压力变化信号应能启动稳压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观察检查。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档,消防水泵应互为备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0.7 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观察检查。
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4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打开末端试(放)水装置,当流量达到报警阀动作流量时,湿式报警阀和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带延迟器的报警阀应在90s内压力开关动作,不带延迟器的报警阀应在15s内压力开关动作。
雨淋报警阀动作后15s内压力开关动作。
8.0.8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
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1.17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3 系统中的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电磁阀全数检查,合格率应为100%;闸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柔性接头、排气阀等抽查设计数量的30%,数量均不少于5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5 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通水试验,用秒表检查。
8.0.9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10%,总数不少于40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2 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5%,总数不少于20个,距离偏差±15mm,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采取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加设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8.0.10 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和观察检查。
8.0.11 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0.12 系统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水流指示器动作,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压力开关动作,应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加速器动作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 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0.13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9 维护管理
9 维护管理
9.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有管理、检测、维护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工作,应按本规范附录G的要求进行。
9.0.2 维护管理人员应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9.0.3 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日应对电源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见表9.0.3。
表9.0.3 水源及电源检查表
9.0.4 消防水泵或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检查内容见表9.0.4。
表9.0.4 消防水泵检查表
9.0.5 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做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9.0.6 每个季度应对系统所有的末端试水阀和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是否正常。检查内容见表9.0.6。
表9.0.6 报警阀检查表
9.0.7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检查内容见表9.0.7。
表9.0.7 阀类检查表
9.0.8 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应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9.0.9 自动喷水火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临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9.0.10 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9.0.1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并应每月对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9.0.12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9.0.13 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储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
9.0.14 每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9.0.15 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9.0.1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9.0.17 每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9.0.18 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及备用数量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检查内容见表9.0.18。
表9.0.18 喷头类检查表
9.0.19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贮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系统功能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重新进行设计。
附录A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A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表A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附录C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C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C.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C.0.1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表C.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C.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试压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C.0.2填写。
表C.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试压记录
C.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冲洗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C.0.3填写。
表C.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冲洗记录
C.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试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C.0.4填写。
表C.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附录E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E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表E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章。
附录F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附录F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表F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附录G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附录G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表G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住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普通螺纹 基本尺寸》GB/T 196
《普通螺纹 公差》GB/T 197
《消防泵》GB 6245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GB 5135.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9部分:塑料管道及管件》GB 5135.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0部分:涂覆钢管》GB 5135.20
《球墨铸铁件》GB/T 1348
《普通螺纹 管路系列》GB/T 1414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
《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 18033
《铜管接头 第1部分:钎焊式管件》GB/T 11618.1
《铜管接头 第2部分:卡压式管件》GB/T 11618.2
《不锈钢卡压式管件组件 第2部分:连接用薄壁不锈钢管》GB/T 19228.2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金属管道系统快速管接头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ISO 6182-12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2017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5月27日以第1577号公告批准发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实施以来,对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保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尤其是各种新型喷头、新型管道等的大量使用,而相关的施工、安装等方面的技术参数在规范中未进行规定,这就使得设计单位、安装单位、使用者无所适从,影响了新产品、新技术的使用与发展。同时也考虑到,规范实施多年来个别条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在操作上不易实施等问题,以及社会反馈意见及建议,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的主编单位是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是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消防科技开发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是魏名选、钱建民、张文华、冯小军、马恒、南江林、郭欢、杨庆、徐志宏、刘方、黄琦、陶松岳、杨泽安、王炯。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英文目录;2.增加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ESFR)的安装要求;3.增加了铜管、不锈钢管、涂覆钢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消防洒水软管的安装要求;4.对流量压力检测装置的设置要求进行了修订;5.修订了干式和预作用系统管道充水时间的要求;6.对规范附录的表格进行修订,使其可操作性更强;7.增加了维护管理的检查方法的内容;8.修改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9.取消了原第3.1.2条,把原第8.0.13条的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10.协调了与其他规范、标准的关系等。
为便于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目前人们在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主要场所中最普遍采用的一种固定灭火设备。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灭火效率高、不污染环境、寿命长、经济适用、维护简便等优点。尤其是当今世界,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更加突出了它的优点。所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世近200年来,至今仍处于兴盛发展状态,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主要手段之一。近200年来,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应用技术及规范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试验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技术资料和成功的经验,为该项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目前许多国家仍把该项技术研究作为消防技术方面重要的研究项目,集中了较大的财力和技术力量从事研究工作,为使该项技术尽快达到“高效、经济、可靠、智能化”的目标而努力。不少国家如美、英、日、德等,制定了设计安装规范,对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工作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并根据研究成果和应用中的经验及提出的问题随时进行修订,一般一两年就修订一次,不少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近20余年来,我国自动喷水灭火技术发展很快,尤其是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B 5135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发布实施以后,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出现了突飞猛进的新局面。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开发、制定技术标准、应用技术研究诸方面。取得了不少适合国情、具有应用价值的成果;生产厂家已近百家,仅洒水喷头年产量就达1000万只以上,且系统产品已形成配套,产品结构及质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基本上可满足国内市场需要。应用方面,从初期主要集中在一些新建高层涉外宾馆中使用,到如今在一些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厂房、仓库、汽车库、商场、文化娱乐场所、医院、办公楼等地上、地下场所都较普遍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日趋广泛。
已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人们同火灾作斗争中已发挥了重要作用,及时扑灭了火灾,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像辽宁科技中心、深圳国贸大厦等多处发生在高层建筑物内的火灾,如果没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时启动扑灭,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人们永远不会忘记天鹅饭店、大连饭店、唐山林西商场、阜新艺苑歌舞厅、克拉玛依友谊宾馆、珠海前山纺织城等火灾造成的惨剧。可以说,在凡是能用水进行灭火的场所都普遍地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些群死群伤的惨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推广应用中,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如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功能的关键环节,目前还无章可循,致使一些已安装的系统不能处于正常的准工作状态,个别系统发生误动,火灾发生后灭火效果不佳,有的系统甚至未起作用,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从首次调查收集的国内1985年以来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火灾案例看,23起中,成功的14起,占61%;不成功的9起,其中水源阀被关的3起、维护管理不善的3起、未设专用水源的1起、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安装错误的2起。从灭火效果来看,与它本身应达到的目标距离还很大。国内已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现状更令人担忧,从调查情况看,存在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某省对394幢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结果:23幢合格,占7.6%,42幢基本合格,占13.8%,水消防系统合格率约为20%;某市对83幢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结果:全面符合消防要求的占20%;其中消火栓系统合格率为31.7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格率为27.78%。此种状态,其他地区也较普遍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火灾案例和调查发现的问题,究其原因,除一些属于产品质量和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外,大多数属于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佳、竣工验收不严、维护管理差所致。主要表现在:
一是施工队伍素质差,工程质量难以确保系统功能,在施工中造成系统关键部件损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是竣工验收无统一的、科学的程序和标准,大多数工程验收是采用参观、听汇报、评议等一般做法,缺乏技术依据,故难以把好验收关;
三是维护管理差,大多数工程交付使用后,无维护管理制度,更谈不上日常维护管理,有的虽有管理人员,但大多数不懂专业,既发现不了隐患,更谈不上排除隐患和故障。
本规范的编制,为施工、使用单位和消防机构提供了一本科学的、统一的技术标准;为解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系统功能,使其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中发挥更大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范围与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基本一致,不同的是,本规范未强调不适用范围,主要考虑如下:
本规范主要对自动喷水火火系统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三个主要环节中的技术要求和工作程序作了规定,不涉及使用场所等问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门较成熟的技术,用于不同场所的主要系统类型,其结构、性能特点、使用要求已经定型,短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化;规范编制中根据目前应用的系统类型的结构特点、工作原理归纳分类,既掌握了其共同点又突出了个性,就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中对系统功能影响较大的主要技术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实施时,对同一类型系统来讲,不同应用场所对其效果没有多大影响,只要按本规范执行,就能确保系统功能,达到预期目的。就目前掌握的资料,尚无必要和依据对其不适用范围作明确规定。
1.0.3 本条阐明本规范是与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配套的一本专业技术法规,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系统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维护管理应按本规范执行。至于系统设计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执行;相关问题还应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有关规范执行。另外,由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件中应用其他定型产品较多,如消防水泵、报警控制装置等,在本规范修订中是针对整个系统的功能而统一考虑的,与专业规范相比,只是原则性要求,因而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还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如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觇范》GB 502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 5016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及《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等专业规范执行。
2 术 语
2 术 语
本章内容是根据1991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发布程序问题的商谈纪要》的精神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暂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编写的。
主要拟定原则是:列入本标准的术语是本规范专用的,在其他规范标准中未出现过的;对于在本规范中出现较多,其定义不统一或不全面,执行中容易造成误解,有必要列出的,也选择了重点予以列出。在具体定义中,根据“确定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标准化基本术语”的有关规定,全面分析、抓住实质、突出特性,尽量做到定义准确、简明、易懂,同时考虑国内长期以来工程技术人员的习惯性和术语的通用性,避免重复与矛盾。
3 基本规定
4 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
5 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
6 系统试压和冲洗
7 系统调试
8 系统验收
8 系统验收
8.0.1 本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及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竣上验收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近年来不少地区已制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或规定,但各自做法不一,标准更不统一,验收的具体要求不明确,验收工作应如何进行、依据什么评定工程质量等问题较为突出,对验收的工程是否达到了设计功能要求,能否投入正常使用等重大问题心中无数,失去了验收的作用。鉴于上述情况,为确保系统功能,把好竣工验收关,强调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切实做到投资建设的系统能充分起到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安装完毕后,应对系统的供水、水源、管网、喷头布置及功能等进行检查和试验,以保证喷水灭火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安全可靠,达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我国已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如:有些系统水源不可靠,电源只有一个,管网管径不合理,无末端试水装置,向下安装的喷头带短管很长,备用电源切换不可靠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一旦发生火灾,灭火系统又不能起到及时控火、灭火的作用,反而贻误战机,造成损失,而且将使人们对这一灭火系统产生疑问。所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查试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8.0.2 本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所需要的各种表格及其使用作了基本规定。
8.0.3 本条规定的系统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文件也是系统投入使用后的存档材料,以便今后对系统进行检修、改造等用,并要求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系统试压、冲洗记录、系统调试记录是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重要资料,验收时也应提供。
8.0.4 本条对系统供水水源进行检查验收的要求作了规定。因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不成功的因素中,供水中断是主要因素之一,所以这一条对三种水源情况既提出了要求,又要实际检查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中关于水源的规定,特别是利用天然水源作为系统水源时,除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外,水质必须无杂质、无腐蚀性,以防堵塞管道、喷头,腐蚀管道,即水质应符合工业用水的要求。对于个别地方,用露天水池或河水作临时水源时,为防止杂质进入消防水泵和管网,影响喷头布水,需在水源进入消防水泵前的吸水口处,设有自动除渣功能的固液分离装置,而不能用格栅除渣,因格栅被杂质堵塞后,易造成水源中断。如成都某宾馆的消防水池是露天水池,池中有水草等杂质,消防水泵启动后,因水泵吸水量大,杂质很快将格栅堵死,消防水泵因进水口无水,达不到灭火目的。
验收内容增加了消防水池水位显示装置、溢水位和最低水位装置,明确了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如何确定的问题。
8.0.5 在自动喷水火火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时,有不少系统消防泵房设在地下室,且出口不便,又未设放水阀和排水措施,一旦安全阀损坏,泵房有被水淹没的危险。另外,对泵进行启动试验时,有些系统未设放水阀,不好进行试验,有些将试水阀和出水口均放在地下泵房内,无法进行试验,所以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以上情况出现。
8.0.6 本条验收的目的是检验消防水泵的动力可靠程度。即通过系统动作信号装置,如压力开关按键等能否启动消防泵,主、备电源切换及启动是否安全可靠。
对设有气压给水设备稳压的系统,要设定一个压力下限,即在下限压力下,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能达到设计要求,当气压给水设备压力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应能及时启动消防水泵。
参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2004的规定,对打开末端试水装置放水,水泵的启动时间进行了规定。同时增加了主、备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的启动要求。
消防水泵大多按照一用一备进行设置,部分按照两用一备设置。在实际工程中对于水泵的控制存在一些问题:水泵在进行联动试验时,只能一个主水泵运行,另外一个备用水泵无法正常试运行,除非主水泵有故障不能运行时,备用水泵才能运行。水泵的这种控制方式不管是系统施工过程中的调试,竣工时的验收,以及平时维护管理过程中都无法真正检验备用水泵是否能达到设计要求,故增加规定消防水泵要互为备用的要求,这样就可以通过联动试验检验水泵是否都能正常运行。
8.0.7 报警阀组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关键组件,验收中常见的问题是控制阀安装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不便操作,有些控制阀无试水口和试水排水措施,无法检测报警阀处压力、流量及警铃动作情况。使用闸阀又无锁定装置,有些闸阀处于半关闭状态,这是很危险的。所以要求使用闸阀时需有锁定装置,否则应使用信号阀代替闸阀。另外,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等还需检验空气压缩机与控制阀、报警系统与控制阀的联动是否可靠。
警铃设置位置,应靠近报警阀,使人们容易听到铃声。距警铃3m处,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小于0.05MPa时,其警铃声强度应不小于70dB。
本次修订增加了压力开关动作的要求,是确保压力开关及时动作,启动消防泵。
8.0.8 系统管网检查验收内容,是针对已安装的喷水灭火系统通常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如有些系统用的管径、接头不合规定,甚至管网未支撑固定等;有的系统处于有腐蚀气体的环境中而无防腐措施;有的系统冬天最低气温低于4℃也无保温防冻措施,致使喷头爆裂;有的系统没有排水坡度,或有坡度而坡向不合理;有的系统末端排水管用Φ15的管子;比较多的系统每层末端没有设试水装置;有的系统分区配水干管上没有设信号阀,而用的闸阀处于关闭或半关闭状态;有些系统最末端最上部没有设排气阀,往往在试水时产生强烈晃动甚至拉坏管网支架,充水调试难以达到要求;有些系统的支架、吊架、防晃支架设置不合理、不牢固,试水时易被损坏;有的系统上接消火栓或接洗手水龙头等。这些问题,表面上不是什么严重问题,但会影响系统控火、灭火功能,严重的可能造成系统在关键时不能发挥作用,形同虚设。本条作出的5款验收内容,主要是防止以上问题发生,而特别强调要进行逐项验收。
本条参考美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 13(2013年版)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干式、预作用系统报警阀出口后配水管道的充水时间提出了新的要求:干式系统不宜超过1min,预作用不宜超过2min。其目的是为了达到系统启动后立即喷水的要求。
8.0.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常见的违规问题是喷头布水被挡,特别是进行施工设计时,没有考虑喷头布置和装修的协调,致使不少喷头在装修施工后被遮挡或影响喷头布水,所以验收时必须检查喷头布置情况。对有吊顶的房间,因配水支管在闷顶内,三通以下接喷头时中间要加短管,如短管不超过15cm,则系统试验和换水时,短管中水电不能更换。但当短管太长时,不仅会使杂质在短管中沉积,而且形成较多死水,所以三通以下接短管时要求不宜大于15cm,最好三通以下直接接喷头。实在不能满足要求时,支管靠近顶棚布置,三通下接15cm短管,喷头可安装在顶棚贴近处。有些支管布置离顶棚较远,短管超过15cm,可采用带短管的专用喷头,即干式喷头,使水不能进入短管,喷头动作后,短管才充水,这样,就不会形成死水和杂质沉积。有腐蚀介质的场所应用经防腐处理的喷头或玻璃球喷头,有装饰要求的地方,可选用半隐蔽或隐蔽型装饰效果好的喷头,有碰撞危险场所的喷头,加设防护罩。
喷头的动作温度以喷头公称动作温度来表示,该温度一般高于喷头使用环境的最高温度30℃左右,这是多年实际使用和试验研究得出的经验数据。
本规定采用与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相同的备品数量。再强调要求,是要突出此点的重要性,系统投入运行后一定要这样做。
本条强调了喷头验收时的检验数量,是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2828的相关规定。
8.0.10 凡没有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地方均应进行充水试验,以防止回阀方向装错。另外,通过试验,检验通过水泵接合器供水的具体技术参数,使末端试水装置测出的流量、压力达到设计要求,以确保系统在发生火灾时,需利用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能达到控火、灭火目的。验收时,还应检验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位置是否正确,使用是否方便。
8.0.11 本条对系统的检测试验装置进行了规定。从末端试水装置的结构和功能来分析,通过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试验,只能检验系统启动功能、报警功能及相应联动装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而不能测试和判断系统的流量、压力是否符合要求,此目的只有通过检测试验装置才能达到。
8.0.12 本条是对全系统进行实测,以验证系统各部分功能。
8.0.13 本条是根据规范实施多年来消防监督部门、消防工程公司、建设方在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为满足消防监督、消防工程质量验收的需要而制定的。参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产品标准,把工程中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依据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主要功能“喷水灭火”影响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项、重缺陷项、轻缺陷项三类;根据各类缺陷项统计数量,对系统主要功能影响程度,以及国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几方面因素来确定工程合格判定条件。
合格判定条件的确定是根据《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电缆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GA181等产品标准的判定原则而确定的。严重缺陷不合格项不允许出现,重缺陷不合格项允许出现10%,轻缺陷不合格项允许出现20%,据此得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格判定条件。
9 维护管理
9 维护管理
9.0.1 维护管理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灭火设施必须在平时的精心维护管理下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我国已有多起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内,由于系统不符合要求或施工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没有进行口常维护管理和试验,以致发生火灾时,事故扩大,人员伤亡,损失严重。
9.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成的部件较多,系统比较复杂,每个部件的作用和应处于的状态及如何检验、测试都需要具有对系统作用原理了解和熟悉的专业人员来操作、管理。因此为提高维护管理人员的素质,承担这项工作的维护管理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9.0.3 水源的水量、水压有无保证,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否起到应有作用的关键。由于市政建设的发展,单位建筑的增加,用水量变化等等,水源的供水能力也会有变化。因此,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测定一次,以便不能达到要求时,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增加了水源、电源的检查方法。
9.0.4 消防水泵是供给消防用水的关键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试运转,保证发生火灾时启动动灵活、不卡壳,电源或内燃机驱动正常,自动启动或电源切换及时无故障。本条试运转间隔时间系参考英、美规范和喜来登集团旅馆系统消防管理指南规定的。增加了消防泵的检查方法。
9.0.5 本条是为保证系统启动的可靠性。电磁阀是启动系统的执行元件,所以每月对电磁阀进行检查、试验,必要时及时更换。增加了报警阀的检查方法。
9.0.6~9.0.8 消防给水管路必须保持畅通,报警控制阀在发生火灾时必须及时打开,系统中所配置的阀门都必须处于规定状态。对阀门编号和用标牌标注可以方便检查管理。增加了阀门的检查方法。
9.0.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供水不应间断。关闭总阀断水后忘记再打开,以致发生火灾时无水,而造成重大损失,在国内外火灾事故中均已发生过。因此,停水修理时,必须向主管人员报告,并应有应急措施和有人临场监督,修理完毕应立即恢复供水。在修理过程中,万一发生火灾,也能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9.0.10 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否及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它的每个部件是否处于正确状态有关,任何应处于开启状态的阀门被关闭,给水水源的压力达不到所需压力等等,都会使系统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由于这种情况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失效的事故中最多,因此应当每天进行巡视。
9.0.11 对消防储备水应保证充足、可靠,应有平时不被他用的措施,应每月进行检查。
9.0.12 消防专用蓄水池或水箱中的水,由于未发生火灾或不进行消防演习试验而长期不动用,成为“死水”,特别在南方气温高、湿度大的地区,微生物和细菌容易繁殖,需要不定期换水。换水时应通知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做好此期间万一发生火灾而水箱、水池无水,需要采用其他灭火措施的准备。
9.0.13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要确保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在寒冷季节均不得结冰,以保证灭火时用水,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进行检查。
9.0.14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消防储水设备经常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9.0.15 消防水箱、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所配置的玻璃水位计,由于受外力易于碰碎,造成消防储水流失或形成水害,因此在观察过水位后,应将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关闭。
9.0.18 洒水喷头是系统喷水灭火的功能件,应使每个喷头随时都处于正常状态,所以应当每月检查,更换发现问题的喷头。由于喷头的轭臂宽于底座,在安装、拆卸、拧紧或拧下喷头时,利用轭臂的力矩大于利用底座,安装维修人员会误认为这样省力,但喷头设计是不允许利用底座、轭臂来作扭拧支点的,应当利用方形底座作为拆卸的支点,生产喷头的厂家应提供专用配套的扳手,不至于拧坏喷头轭臂。本条增加了喷头的检查方法。
9.0.19 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改变是常有的事,而且多层、高层综合性大楼的修建,也为各租赁使用单位提供方便。因此,必须强调因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改变而影响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功能时,如需要提高等级或修改,应重新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