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
摘要 【两部委: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肉进口】海关总署: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19号、2013年第103号、2014年第58号、2014年第100号、2015年第8号公告对美国禽肉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肉进口。(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
2019年第177号
(关于解除美国禽肉进口限制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19号、2013年第103号、2014年第58号、2014年第100号、2015年第8号公告对美国禽肉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肉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2019年11月14日
【延伸阅读】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消息,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14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解除此前我国对美国禽肉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肉进口。
记者了解到, 2013年和2014年,美国部分地区发生禽流感疫情,为了防止上述疫情传入,保护我国家禽业生产,我国禁止从美国输入禽类及相关产品。
据悉,疫情发生后,美方积极采取防控措施,自2017年3月以来,美国国内未再有新的疫情发生。2017年8月美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提交了疫情终结报告。
应美方邀请,2017年7月,中国专家组赴美开展禽流感疫情防控体系和禽肉监管措施实地评估。2018年5月,中美双方就此问题进行磋商。经综合评估,我方认为美国内禽流感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美国禽肉监管体系能够满足我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美国养禽业较为发达,禽肉产量居世界前列。我国解除美国禽肉进口限制后,将进一步拓展我国禽肉进口来源市场,有效满足市场需求。(来源:新华社)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表示,2019年11月8日,美国《联邦纪事》公布了中国自产原料禽肉输美的最终规则,确认中国自产原料禽肉监管体系与美国等效。中方对此表示欢迎。(来源:新华社)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表示,201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纪事》公布了中国鲶鱼输美的最终规则,确认中国鲶鱼监管体系与美国等效。中国是全世界仅有的3个被列为有资格继续向美国出口鲶鱼的国家之一。此前,中国输美鲶鱼监管体系已顺利通过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的文件审核和现场验证。
2015年12月,美国出台《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强制检验法规》,规定出口国必须参照美国监管体系对输美鲶鱼实施等效监管,否则将丧失对美出口资格。该法规出台以来,中国海关与美国农业部多次进行磋商,并3次向美方提供文件审核材料,2次接待美方现场检查。由此,一方面促成美方延长法规过渡期、减少不合理评估项目,降低贸易成本;另一方面,指导出口企业根据法规要求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升自检自控水平,保障出口产品符合要求。美国是我国鲶鱼产品第一大出口市场,占我国鲶鱼出口总量的90%以上,此次美国确认我输美鲶鱼产品监管体系等效,将对我输美水产品贸易产生积极影响。(来源:新华社)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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