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0-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condary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CJJ 140-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554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40-2010,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8、4.0.1、6.4.4、10.1.11、11.3.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4月17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质、水量、水压;5.系统设计;6.设备与设施;7.泵房;8.控制与保护;9.施工;10.调试与验收;11.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天津市供水管理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00号;邮编:300070)。
本规程主编单位:天津市供水管理处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设备材料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供水管理处
济南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供排水集团二次供水公司
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加单位:上海瀚深水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
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康宇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康天供水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威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德仪表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海源泵业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张迎五 赵锂 刘建华 潘冠军 偶炯民 李强 魏险峰 赵亮 刘西宝 刘洪海 周鹏 李鹰 周孝萱 冯玉春 郑海军 孙守智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张大群 殷荣强 刘志琪 崔春明 程宏伟 涂正纯 方玉妹 谭明 吴桢东 赖举伟 王瑞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卫生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1.0.3 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2.0.1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0.2 二次供水设施 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2.0.3 叠压供水 additive pressure water supply
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0.4 引入管 service pipe,inlet pipe
由城镇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段。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3.0.2 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3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4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0.5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3.0.6 二次供水设施府具有防污染措施。
3.0.7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3.0.8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3.0.9 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
4 水质、水量、水压
4 水质、水量、水压
4.0.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4.0.2 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4.0.3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
5 系统设计
6 设备与设施
7 泵房
7 泵房
7.0.1 室外设置的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的规定。
7.0.2 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 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 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4 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7.0.3 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7.0.4 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要求。
7.0.5 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
7.0.6 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7.0.7 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7.0.8 泵房应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
7.0.9 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7.0.10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当电机额定功率小于11kW或水泵吸水口直径小于65mm时,多台水泵可设在同一基础上;基础周围应有宽度大于0.8m的通道;不留通道的机组的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或相邻两台机组突出部分的净距应大于0.4m。
7.0.11 泵房内应有设备维修的场地,宜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7.0.12 泵房宜采用远程监控系统。
8 控制与保护
9 施工
10 调试与验收
11 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5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7 《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
8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10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
12 《钢制压力容器》GB 150
13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14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
1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16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17 《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JG/T 3009
18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 8097-1999
19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 8098-1999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0-2010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4月17日以第55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编制组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如下四项原则:1 保障稳定安全供水;2 二次供水水质不受污染;3 注重系统节能;4 注意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为使本规程达到科学性、可操作性的目标要求,编制组认真总结了有关城镇二次供水工程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多次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设备生产厂家、供水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的部分内容。
本规程突出了二次供水在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提出了对二次供水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明确了二次供水的加压方式和流量、压力计算;详细规定了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及有关附件的性能、材质等;充实了泵房设置条件与环境、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等内容。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院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在使用中如果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供水管理处。
1 总则
1 总则
1.0.1 二次供水是整个城镇供水的组成部分,是最终保障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和高层建筑数量的不断增多,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特别是水质安全已经成为当前城镇供水安全中的薄弱环节。为适应形势发展,提高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科学合理地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制定了本规程。
1.0.2 规定了个规程的适用范围,明确提出本规程仅适用于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等)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设施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不适用于再生水、直饮水、消防供水和其他二次供水工程。新建、扩建工程应严格遵守本规程,改建工程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强制性条文,对其他条文可根据改建工程的具体条件执行。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如果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的供水服务压力标准和水量时,就必须采用二次加压的供水方式供水,以保证用户对水压、水量的需求:
1 当城镇供水管网不能满足建筑物的设计流量供水要求时,或引入管仅一根,而用户供水又不允许停水时,应设置带调节水池(箱)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水量调节;
2 当城镇供水管网不能满足建筑物最不利配水点的最低工作压力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加压供水。
由于各地的供水服务压力标准不同,应当根据当地的供水服务压力标准确定是否需要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的起始点。
3.0.2 城镇供水安全涉及全社会的公众利益、社会稳定与城镇安全,作为城镇供水局部组成部分的二次供水不能影响城镇整体供水管网的运行安全。由于二次供水系统选择不合理、设备质量不合格、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验收不严格、运行管理不善等情况都可能对城镇供水管网水质、水量和水压造成影响。因此,涉及二次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规定,以确保城镇整体供水安全。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3 如果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发现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的供水服务压力标准和水量时,再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不仅非常困难,而且难以做到,甚至会影响二次供水用户的正常用水,因此,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应做到三同时。
3.0.4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为确保二次供水工程建设质量,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3.0.5 为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安全,本条强调二次供水设施要单独设置,要求有独立结构形式的水箱和独立的二次供水系统,不得与再生水、消防供水、供热空调等系统直接连接;建筑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围护结构能够起到保温隔热、防雨防冻防破坏、防投毒等安全防护作用,因此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3.0.6 二次供水系统易受污染的环节较多,应采取防污染措施,具体措施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第3.2.9条的规定。
3.0.7 二次供水的运行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防水、防火、防冻、防潮、防曝晒、防雷击、防破坏、可靠供电等措施。
3.0.8 凡是涉及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配件、水质处理剂(器)、防护涂料和胶粘剂等设备、材料都统称为涉水产品。涉水产品的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所有涉水产品均应符合现行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9 二次供水设备的铭牌标识包括:生产单位、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执行标准、主要技术参数等主要内容;产品质量资料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及其他能证明产品质量的各种证书。
4 水质、水量、水压
4 水质、水量、水压
4.0.1 二次供水的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且增加二次供水设施后不能改变城镇供水管网及二次供水管网的水质。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0.2 二次供水系统的水量计算,应为其供水范围内各种用水需求量之和。由于我国各地的用水需求差异很大,因此选用用水定额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结合所在地的用水定额现状进行核算。水量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等的有关规定。
4.0.3 二次供水系统的最不利点只有一处,二次供水系统的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的用水器具或用水设备的正常使用,能够达到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最低工作压力是指:在此压力下卫生器具基本可以满足使用要求,它与额定流量无对应关系。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表3.1.14中数据是对国产洗脸盆、浴盆、洗涤盆和洗衣机等陶瓷芯水嘴进行测试基础上经分析确定的推荐值,与传统的螺旋升降式水嘴相比,其出流率小,需要最低工作压力较高。
5 系统设计
6 设备与设施
7 泵房
7 泵房
7.0.2 本条文规定的第1款是为了避免噪声扰民问题的出现,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的泵房位置;第2、3款规定住宅二次供水泵房独立设置、有独立电源,并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其目的是为了便于二次供水接收管理。
7.0.3 建筑物内的泵房应采取下列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泵房的墙壁、顶棚应采取隔声、吸声处理。
7.0.7 地下泵房,特别是设在建筑地下室的泵房,必须有可靠排水系统,是为了保证泵房的运行安全。
7.0.8 泵房内要求设置通风装置,是为了满足二次供水设备,尤其是电控系统,消毒设备对通风的要求,同时也为了改善操作人员的工作环境。
7.0.10 电机额定功率较小的水泵其运行和检修空间也较小,故多台水泵可设在同一基础上,可以较好的利用有限的空间。
7.0.11 本条文要求泵房内宜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是为了在泵房内能存有一定数量的设备备件,关键时刻能及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抢修,提高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保障系数。泵房维修场地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
7.0.12 本条文的目的是在保证二次供水设备运行可靠的基础上,采用远程监控方式实现设备自动运行和泵房的无人值守,为二次供水设施统一管理创造条件。
8 控制与保护
9 施工
10 调试与验收
11 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