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andhydrantsystems

    GB50974-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974-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研究、制造、设计和维护管理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研究、制造、教学、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外先进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参数、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给水形式、消火栓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南华大学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

                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三正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上龙阀门厂

        主要起草人:黄晓家马恒曾杰孙巍王宝伟张力张亦静谷训龙关大巍赵力增赵世明朱勇郝爱玲方汝清赵力军冯旭东王研张洪洲刘德军黄琦杨欣姜宁谢水波吴雪林津强孙青格季能平陶松岳

        主要审查人:张学魁赵克伟倪照鹏黄德祥徐凤戚晓专刘国祝李向东陈云玉刘新生高国瑜涂正纯周明潭韩玲黄坚毅刘方

  •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

    1.0.4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组件和设备等应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

    1.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消防水源  firewater

        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2.1.2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constant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

    2.1.3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temporary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4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low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5  消防水池fire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2.1.6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firereservoir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2.1.7  高位消防水箱    elevated/gravityfiretank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

    2.1.8  消火栓系统hydrantsystems/standpipeandhosesystems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2.1.9  湿式消火栓系统  wethydrantsystem/wetstandpipe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充满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0  干式消火栓系统dryhydrantsystem/drystandpipe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不充水,火灾时向配水管网充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1  静水压力    static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压。

    2.1.12  动水压力    residual/running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2.2 符号

    2.2  符号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

    Bmax——最大船宽度;

    C——海澄-威廉系数;

    Cv——流速系数;

    c——水击波的传播速度;

    c0——水中声波的传播速度;

    dg——节流管计算内径;

    dk——减压孔板孔口的计算内径;

    di——管道计算内径;

    E——管道材料的弹性模量;

    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

    fmax——最大船的最大舱面积;

    g——重力加速度;

    H——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几何高差;

    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i——单位长度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K——水的体积弹性模量;

    k1——管件和阀门当量长度换算系数;

    k2——安全系数;

    k3——消防水带弯曲折减系数;

    L——管道直线段长度;

    Ld——消防水带长度;

    Lj——节流管长度;

    Lmax——最大船的最大舱纵向长度;

    Lp——管件和阀门等当量长度;

    Ls——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在平面上的投影长度;

    m——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n——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nε——管道粗糙系数;

    P——消防给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设计扬程或设计压力;

    P0——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

    Pf——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Pn——管道某一点处的压力;

    Pp——管件和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

    Pt——管道某一点处的总压力;

    Pv——管道速度压力;

    p——水锤最大压力;

    q——管段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R——管道水力半径;

    R0——消火栓保护半径;

    Re——管道雷诺数;

    Sk——水枪充实水柱长度;

    T——水的温度;

    t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t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建筑物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

    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2——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y——系数;

    λ——水头损失沿程阻力系数;

    ρ——水的密度;

    μ——水的动力黏滞系数;

    v——水的运动黏滞系数;

    ε——当量粗糙度;

    ζ1——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ζ2——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δ——管道壁厚。

  • 3 基本参数

    3.1 一般规定

    3  基本参数

    3.1  一般规定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3.1.2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1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3.2.2  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3.2.3  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3.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表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注: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4 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4  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4.1  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2  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3.4.2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2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表3.4.2.1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注:1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2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3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4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表3.4.2.2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注:1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2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应冷却;

            3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L/s;

            5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上卧式罐确定。

            3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2-3的规定,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L/s。

    表3.4.2-3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3.4.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1的规定;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2的规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

    3.4.4  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s·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3.4.5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5-2的规定值;

        2  当企业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100L/s。

    表3.4.5-1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注:1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且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

            2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顶和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但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min·m2);

            3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水喷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倍。

    表3.4.5-2液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注:1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单罐计;

            2当储罐区四周设固定消防水炮作为辅助冷却设施时,辅助冷却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6  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3.4.7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但喷水强度应按不小于6.0L/(min·m2)计算,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计算。

    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8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室外消火栓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3.4.8规定值的50%计算,但不应小于15L/s。

    表3.4.8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

    变电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注:当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小于300MV·A,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3.4.9  装卸油品码头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油船泡沫灭火设计流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隔离水幕系统设计流量和码头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着火油船一起火灾的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4.9-1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表3.4.9-1油船泡沫灭火系统混合液量的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2  油船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火灾时着火油舱冷却水保护范围内的油舱甲板面冷却用水量计算确定,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4.9-2的规定;

    表3.4.9-2油船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注:1当油船发生火灾时,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油舱甲板面的冷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量的50%;

            2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3着火油船冷却范围应按下式计算: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式中: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m2);

              Bmax——最大船宽(m);

              Lmax——最大船的最大舱纵向长度(m);

              fmax——最大船的最大舱面积(m2)。

        4隔离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水强度宜为1.0L/(s·m)~2.0L/(s·m);

            2)保护范围宜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水幕喷射高度宜高于被保护对象1.50m;

            3)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h,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5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9-3的规定。

    表3.4.9-3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3.4.10  液化石油气船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罐组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均应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积,并不应小于储罐总表面积的1/2,着火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10.0L/(min·m2),邻近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5.0L/(min·m2);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9-3的规定。

    3.4.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1-2的规定;当仅采用移动式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设计参数计算,且不应小于15L/s。

    表3.4.11-1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地上储罐冷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注:着火罐的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表3.4.11-2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2的规定。

    表3.4.1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注:1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当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垛单垛重量大于5000t或总重量大于50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量大于5000m3或总容量大于50000m3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4.13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3的规定。

    表3.4.13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3.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续表3.5.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续表3.5.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注: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厍)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3.5.4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5.5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5的规定。

    表3.5.5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3.5.6  地铁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区间隧道不应小于10L/s。

    3.6 消防用水量

    3.6  消防用水量

    3.6.1  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式中:V——建筑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m3);

             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m3);

             V2——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m3);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

             t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

              n——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

                    t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

             m——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

    表3.6.2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续表3.6.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3.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执行。

    3.6.4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5的规定,一类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分析确定,确有困难时,可按不小于3.0h计。

    表3.6.5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 4 消防水源

    4.1 一般规定

    4  消防水源

    4.1  一般规定

    4.1.1  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市政消防给水应与市政给水管网同步规划、设计与实施。

    4.1.2  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的功能要求。

    4.1.3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并宜采用市政给水;

        2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4.1.4  消防给水管道内平时所充水的pH值应为6.0~9.0。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2 市政给水

    4.2  市政给水

      4.2.1  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4.2.2  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2  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3  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4.3 消防水池

    4.3  消防水池

    4.3.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3.2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4.3.3  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4.3.5  火灾时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

        2  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进水管供水量计算,并可按下式计算: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式中: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m3/h);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m2);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3  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引入管管径、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以及火灾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4.3.6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0  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2  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4.3.1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

        3  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4  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  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  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4.4 天然水源及其他

    4.4  天然水源及其他

      4.4.1  井水等地下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

    4.4.2  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供水时,其最不利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其最小出流量和水泵扬程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

    4.4.3  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乡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宜为90%~97%。但村镇的室外消防给水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情况适当降低。

    4.4.4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6  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中有关地表水取水的规定,且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宜小于50mm,也可采用过滤管。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 5 供水设施

    5.1 消防水泵

    5  供水设施

    5.1  消防水泵

    5.1.1  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确定水泵的型式,水泵驱动器宜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直接传动,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的双动力驱动水泵。

    5.1.2  消防水泵机组应由水泵、驱动器和专用控制柜等组成;一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泵和备用泵组成。

    5.1.3  消防水泵生产厂商应提供完整的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并应标示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等参数。

    5.1.4  单台消防水泵的最小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L/s,最大额定流量不宜大于320L/s。

    5.1.5  当消防水泵采用离心泵时,泵的型式宜根据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转速、噪声,以及安装场所的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1.6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4  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5  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6  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7  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8  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5.1.7  消防水泵的主要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外壳宜为球墨铸铁;

        2  叶轮宜为青铜或不锈钢。

    5.1.8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4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1.5L/kw配置,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5.1.9  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0m;

        2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125L/s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3款的规定;

        4  轴流深井泵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

        5  当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低于离心水泵出水管中心线或水源水位不能保证离心水泵吸水时,可采用轴流深井泵,并应采用湿式深坑的安装方式安装于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

        6  当轴流深井泵的电动机露天设置时,应有防雨功能;

        7  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5.1.10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但下列建筑除外:

        1  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

        2  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s的建筑。

    5.1.11  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消防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设计工作压力不大于0.50MPa时,泵组应预留测量用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其他泵组宜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  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4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流量值的175%;

        3  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压力值的165%;

        4  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DN65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5.1.12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3  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5.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6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7  消防水泵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0m/s~1.2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1.2m/s~1.6m/s;

        8  消防水泵出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5m/s~2.0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2.0m/s~2.5m/s;

        9  吸水井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漩的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施工;

        10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道穿越外墙时,应采用防水套管;当穿越墙体和楼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9条第5款的要求;

        11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采用刚性防水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DN150。

    5.1.14  当有两路消防供水且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路消防供水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火灾时必须保证的其他用水;

        2  火灾时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3  消防水泵扬程应按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计算,并应以室外给水的最高水压校核消防水泵的工作工况。

    5.1.15  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管道过滤器的过水面积应大于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且孔径不宜小于3mm。

    5.1.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消防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的技术措施。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5.2 高位消防水箱

    5.2  高位消防水箱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  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  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时,不宜低于0.07MPa;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5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5.2.3  高位消防水箱可采用热浸锌镀锌钢板、钢筋混凝土、不锈钢板等建造。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2  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其他地区宜设置在室内,当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

        3  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5.2.5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4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3  高位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

        4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5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6  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

        7  当进水管为淹没出流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坏孔和真空破坏器,虹吸破坏孔的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且不应小于25mm。但当采用生活给水系统补水时,进水管不应淹没出流;

        8  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倍~2.5倍;

        9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10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11  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5.3 稳压泵

    5.3  稳压泵

    5.3.1  稳压泵宜采用离心泵,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单吸单级或单吸多级离心泵;

        2  泵外壳和叶轮等主要部件的材质宜采用不锈钢。

    5.3.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2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等确定,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1L/s;

        3  消防给水系统所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自动启动流量应根据产品确定。

    5.3.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2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0.07MPa~0.10MPa;

        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0.15MPa。

    5.3.4  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水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但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

    5.3.5  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5.3.6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5.4 消防水泵接合器

    5.4  消防水泵接合器

    5.4.1  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高层民用建筑;

        2  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3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4  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

        5  城市交通隧道。

    5.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4.3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L/s~15L/s计算。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5.4.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

    5.4.5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范围,应根据当地消防车的供水流量和压力确定。

    5.4.6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5.4.7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5.4.8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0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5.4.9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5.5 消防水泵房

    5.5  消防水泵房

    5.5.1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起重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重量小于0.5t时,宜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消防水泵的重量为0.5t~3t时,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  消防水泵的重量大于3t时,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5.5.2  消防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当电机容量小于22kW时,不宜小于0.60m;当电动机容量不小于22kW,且不大于55kW时,不宜小于0.8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且小于255kW时,不宜小于1.2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255kW时,不宜小于1.5m;

        2  当消防水泵就地检修时,应至少在每个机组一侧设消防水泵机组宽度加0.5m的通道,并应保证消防水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3  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5.5.3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机组间的净距宜按本规范第5.5.2条规定值增加0.2m,但不应小于1.2m。

    5.5.4  当消防水泵房内设有集中检修场地时,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应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地下式泵房宜利用空间设集中检修场地。对于装有深井水泵的湿式竖井泵房,还应设堆放泵管的场地。

    5.5.5  消防水泵房内的架空水管道,不应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当必须跨越时,应采取保证通道畅通和保护电气设备的措施。

    5.5.6  独立的消防水泵房地面层的地坪至屋盖或天花板等的突出构件底部间的净高,除应按通风采光等条件确定外,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其值不应小于3.0m;

        2  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物体顶部之间有0.50m以上的净距;

        3  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另外增加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空间的高度。

      

    5.5.7  当采用轴流深井水泵时,水泵房净高应按消防水泵吊装和维修的要求确定,当高度过高时,应根据水泵传动轴长度产品规格选择较短规格的产品。

    5.5.8  消防水泵房应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5.5.9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0℃,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

        2  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次/h设计;

        3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5.5.10  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下列降噪减振措施:

        1  消防水泵应采用低噪声水泵;

        2  消防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

        3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4  消防水泵房内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

        5  在消防水泵房内墙应采取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

    5.5.11  消防水泵出水管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当计算所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应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技术措施。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消防水泵出水总管上,以及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其他适当的位置: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74-2014

        式中:△p——水锤最大压力(Pa);

                 ρ——水的密度(kg/m3);

                c——水击波的传播速度(m/s);

                v——管道中水流速度(m/s);

               c0——水中声波的传播速度,宜取c0=1435m/s(压强0.10MPa~2.50MPa,水温10℃);

                K——水的体积弹性模量,宜取K=2.1×109Pa;

                E——管道的材料弹性模量,钢管E=20.6×1010Pa,铸铁管E=9.8×1010Pa,钢丝网骨架塑料(PE)复合管E=6.5×1010Pa;

               di——管道的公称直径(mm);

                         δ——管道壁厚(mm)。

    5.5.1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5.13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并应设置满足柴油机运行的通风、排烟和阻火设施。

    5.5.14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5.5.15  独立消防水泵房的抗震应满足当地地震要求,且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但不宜做提高1度抗震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5.5.16  消防水泵和控制柜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6 给水形式

    6.1 一般规定

    6  给水形式

    6.1  一般规定

    6.1.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重要性、次生灾害、商务连续性、水源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可靠性和供水方式,并应满足水灭火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6.1.2  城镇消防给水宜采用城镇市政给水管网供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市政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2  工业园区、商务区和居住区宜采用两路消防供水。

        3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每个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宜按一个市政消火栓计算或根据消防车停放数量确定。

        4  当市政给水为间歇供水或供水能力不足时,宜建设市政消防水池,且建筑消防水池宜有作为市政消防给水的技术措施。

        5  城市避难场所宜设置独立的城市消防水池,且每座容量不宜小于200m3

    6.1.3  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2  室外消火栓应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6.1.4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等场所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无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消防炮,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且在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内时,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2  堆场等场所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可燃物堆场规模大、堆垛高、易起火、扑救难度大,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6.1.6  当室外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用。

    6.1.7  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

    6.1.8  室内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不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但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和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6.1.9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  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3  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6.1.10  当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时,消防水泵的供电或备用动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动力;

        2  工业建筑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6.1.11  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矿企业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且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2

        2  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00m2

        3  公共建筑宜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

    6.1.12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且市政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但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大于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之和。

    6.1.1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分析比较多种系统的可靠性,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当采用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但高位消防水池无法满足上部楼层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上部楼层应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该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根据该系统供水高度确定,且不应小于18m3

    6.2 分区供水

    6.2  分区供水

      6.2.1  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

        2  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

        3  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6.2.2  分区供水形式应根据系统压力、建筑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安全可靠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的形式,但当系统的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

    6.2.3  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3,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

        2  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3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采取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次顺序启动;

        4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6.2.4  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所采用的减压阀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2  减压阀应根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选择,且设计流量应在减压阀流量压力特性曲线的有效段内,并校核在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的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65%;

        3  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有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

        5  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超过1.20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6  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0.40MPa;

        7  减压阀后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安全,且不应影响系统的供水安全性。

    6.2.5  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第4.3.9条、第5.2.5条和第5.2.6条第2款的规定;

        2  减压水箱的布置和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第3款~第11款的规定;

        3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且宜分为两格;

        4  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  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6  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

  • 7 消火栓系统

    7.1 系统选择

    7  消火栓系统

    7.1  系统选择

    7.1.1  市政消火栓和建筑室外消火栓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

    7.1.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7.1.3  室内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7.1.4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多层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湿式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干式消防竖管。

    7.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城市隧道及其他构筑物的消火栓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并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和干式室外消火栓。

    7.1.6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供水干管上宜设干式报警阀、雨淋阀或电磁阀、电动阀等快速启闭装置;当采用电动阀时开启时间不应超过30s;

        2  当采用雨淋阀、电磁阀和电动阀时,在消火栓箱处应设置直接开启快速启闭装置的手动按钮;

        3  在系统管道的最高处应设置快速排气阀。

    7.2 市政消火栓

    7.2  市政消火栓

    7.2.1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栓,严寒地区宜增设消防水鹤。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地下消火栓井的直径不宜小于1.5m,且当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7.2.2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2  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个。

    7.2.3  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

       

    7.2.4  市政桥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

    7.2.5  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7.2.6  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

        2  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

        3  市政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7.2.7  市政给水管网的阀门设置应便于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和维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7.2.8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2.9  严寒地区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1000m,连接消防水鹤的市政给水管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

    7.2.10  火灾时消防水鹤的出流量不宜低于30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2.11  地下式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7.3 室外消火栓

    7.3  室外消火栓

    7.3.1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

    7.3.2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7.3.3  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7.3.4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7.3.5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3.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数量应根据每个罐的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7.3.7  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路边设置室外消火栓。

    7.3.8  当工艺装置区、罐区、堆场、可燃气体和液体码头等构筑物的面积较大或高度较高,室外消火栓的充实水柱无法完全覆盖时,宜在适当部位设置室外固定消防炮。

    7.3.9  当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处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2  工艺装置休息平台等处需要设置的消火栓的场所应采用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

    7.3.10  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8条的要求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火栓

    7.4  室内消火栓

    7.4.1  室内消火栓的选型应根据使用者、火灾危险性、火灾类型和不同灭火功能等因素综合确定。

    7.4.2  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

        2  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0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φ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0m;

        3  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时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1mm或13mm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7.4.4  屋顶设有直升机停机坪的建筑,应在停机坪出入口处或非电器设备机房处设置消火栓,且距停机坪机位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7.4.5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7.4.6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4.7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2  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

        3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4  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5  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7.4.8  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

    7.4.9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其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

        2  单层建筑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7.4.10  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2  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0m。

    7.4.11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的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4.12  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2  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

    7.4.13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当设置消火栓时,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消防竖管宜设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且仅应配置消火栓栓口;

        2  干式消防竖管应设置消防车供水接口;

        3  消防车供水接口应设置在首层便于消防车接近和安全的地点;

        4  竖管顶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7.4.14  住宅户内宜在生活给水管道上预留一个接DN15消防软管或轻便水龙的接口。

    7.4.15  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7.4.16  城市交通隧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2  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低压力不应小于0.30MPa,但当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70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3  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双向同行车道或单行通行但大于3车道时,应双面间隔设置;

        5  隧道内允许通行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且隧道长度超过3000m时,应配置水雾或泡沫消防水枪。

  • 8 管网

    8  管网

    8.1  一般规定

    8.1.1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宜为环状管网,但当城镇人口小于2.5万人时,可为枝状管网;

        2  接市政消火栓的环状给水管网的管径不应小于DN150,枝状管网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当城镇人口小于2.5万人时,接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网的管径可适当减少,环状管网时不应小于DN100,枝状管网时不宜小于DN150;

        3  工业园区、商务区和居住区等区域采用两路消防供水,当其中一条引入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入管在保证满足70%生产生活给水的最大小时设计流量条件下,应仍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1.2  下列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

        1  向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供水时;

        2  向两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3  采用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

        4  向两个及以上报警阀控制的自动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8.1.3  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1.4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

        2  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3  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  管道设计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8.1.5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本规范第8.1.2条外,可布置成枝状;

        2  当由室外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系统直接供水时,合用系统除应满足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生产和生活最大小时设计流量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压力要求;

        3  室内消防管道管径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根据竖管最低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8.1.6  室内消火栓环状给水管道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2  每根竖管与供水横干管相接处应设置阀门。

    8.1.7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等其他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沿水流方向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8.1.8  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水灭火系统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但任何消防管道的给水流速不应大于7m/s。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给水排水

建筑给水刚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 T/CECS125-2020

2021-1-16 18:18:58

建筑工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021-1-9 11:36:59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