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0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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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05-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05-2008

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6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前 言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100710),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立安 魏绮华 王建萍 聂国屏 朱亚杰 杨洪涛 王赞辉 陈桂明 成畴夫 黄龙生

    主要审核人:张光辉 刁永海 刘海云 张淑萍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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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服务、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规模的衡量标准。

   
第三条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50万人次以上4000万人次(含)以下的新建(迁建)、改建和扩建的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含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

    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50万人次(含)以下的运输机场的工程项目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大于4000万人次的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另行专项审核。

    本建设标准不适用于通用机场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机场各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机场的性质、机场的类别、机场飞行区指标和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等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第五条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民用航空法》及国家和民用航空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定额、指标,贯彻民用航空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以及航空安全、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履行建设程序;

    二、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与所在城市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航空运输需求相适应,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相协调,在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一规划、滚动发展、分期建设、适当留有余地;

    三、在保证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满足高效运行管理的需要,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系统完整、容量均衡、规模适当、符合标准,形成综合运输能力;

    四、以功能为主,兼顾造型;

    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节约资源;

    六、以人为本、环境协调;

    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应注重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注重投资效益经济合理。

   
第六条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遵循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和民用航空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和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第二章 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

第二章 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

   
第七条 民用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标Ⅰ和指标Ⅱ分级,使得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该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飞行区指标Ⅰ:按拟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确定。

1
飞行区指标

飞行区指标 飞行基准飞行场地长度(m
1 <800
2 800~ <1200
3 1200~ <1800
4 1800

注: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指在标准条件下,即海拔为零、国际标准大气压、气温为15℃、无风、跑道坡度为零的情况下,以该机型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所需的最短飞行场地长度。

    飞行区指标Ⅱ: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起落架外轮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2确定。


2 飞行区指标

飞行区指标 翼展(m 主起落架外轮侧间距(m
A <15 <4.5
B 15~ <24 4.5~ <6
C 24 ~<36 6~ <9
D 36~ <52 9~ <14
E 52~ <65 9~ <14
F 65 ~<80 14~ <16

   
第八条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按旅客航站区指标进行分级,旅客航站区指标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区规模的机场建设目标年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为1、2、3、4、5、6六个等级,根据表3确定。


3
旅客航站区指标

指标 年旅客吞吐量(用“P ”表示,万人次)
1 P <10
2 10 P <50
3 50 P <200
4 200 P <100
5 1000 P <2000
6 P 2000

注1:本表指标1、2适用《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以下内容省略指标1、2的机场;

注2:年旅客吞吐量大于4000万人次机场的建设项目另行专项审核。

   
第九条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主要由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构成。各项设施主要包括:

        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飞行区、目视助航设施、旅客航站区、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货运区、机务维修区及设施、机场供油设施、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

        二、机场生产辅助设施: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服务保障设施、信息管理设施;

        三、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地面交通设施、机场供电设施、机场供水设施、机场雨水排放系统、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机场燃气供应设施、机场通信设施。

    民用机场工程各项设施的建设应相互配套,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对于机场地面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及服务保障设施,应充分利用机场所在地既有的和规划建设的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 机场场址

第三章 机场场址

   
第十条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并符合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要求,满足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飞行安全保证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空域规划的要求,机场的跑道方位、飞行程序所使用的空域、飞机进离场航线不得与周边机场存在不可协调的矛盾或冲突;

        二、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环境应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局部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项研究、论证;

        三、场址应选择气象条件良好的场地,跑道的方位应满足机场的跑道风向利用率不少于95%的要求;

        四、机场场址应选择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五、场址与易爆易燃、产生大量烟雾等设施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六、不允许架空线路穿越机场飞机活动区。通过机场附近的110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应满足空管、导航等设备的防护要求,原则上距离跑道中心线侧边不小于1km,同时110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杆顶距离飞机下滑道底边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50m;为保障飞行安全及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等设备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应作专门的评估和研究,根据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及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中对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等设备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对高压架空线路、广播电台等干扰源的防护距离。

   
第十二条 服务及环境要求条件:

        一、场址地域应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的预测航空业务量远期发展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二、场址应便于其所服务城市的旅客使用,其距城区距离应根据城市或城镇发展规划、拟定的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要兼顾机场、城市的发展;

        三、拟建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航线及跑道方向宜避开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等研究机构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减小航空器噪声对上述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场址附近宜有符合环境管理规定的满足机场污水达标排放的市政污水管网或受纳水体;

        四、机场场址应与机场所在地的城市或城镇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等相协调;

        五、机场场址、跑道方位及航空器进离场航线和飞行程序所使用的空域应与各相关方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建设条件:

        一、场址应选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条件有利的地址,节约用地;

        二、场址应避开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有开采价值的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对局部避让不开的,应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场址应充分利用附近既有的及规划发展的地面交通设施、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宜考虑利用就近的当地建筑材料、工业废料。

 

第四章 机场生产主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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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飞行区

第四章 机场生产主体设施


第一节 飞行区

   
第十四条 飞行区包括:跑道系统、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停止道、净空道、滑行道系统及机场净空。

   
第十五条 飞行区分级根据飞行区指标Ⅰ和飞行区指标Ⅱ确定。

   
第十六条 机场飞行区容量应根据跑道的数量、跑道的基本构形、跑道的运行方式和类别、滑行道的数量和构形、典型高峰小时集中率和机型组合、驻场飞机的数量、机场周边环境、空域限制条件、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配备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跑道长度应根据使用机型的性能和设计航程确定。

   
第十八条 单条跑道的滑行道系统规模应依据机场建设目标年起降架次、典型高峰小时起降架次确定,其系统设置要求宜按表4执行。

4 滑行道系统设置要求

   年起降架次 (万架次) 典型高峰小时 起降架次(架次) 滑行道系统要求
<2 1~2 条与跑道连通的进、出联络滑行道
2~ <5 部分平等滑行道、至少两条与跑道连通的联络滑行道
5~ <7.5 30 完整平等滑行道、跑道端部垂直联络滑行道、跑道中部地段2~3 条快速出口滑行道
6~ <11 30 完整平等滑行道、跑道端部垂直联络滑行道、每个着陆方向2~3 条快速出口滑行道、及兼作部分第二平等滑行道的站坪飞机滑行调度道
11~ <15 >30 独立的双平行滑行道、两条平等滑行道若干联络滑行道。跑道端部垂直联络滑行道及若干快速出口滑行道
>15 >36 独立的双平行滑行道、两条平行滑行道间若干联络滑行道,及兼作部分第三条平等滑行道的站坪飞机滑行调度道。跑道端部垂直联络滑行道及若干快速出口滑行道

   
第十九条 跑道、滑行道的宽度应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机场飞行区跑道、滑行道道面和机坪道面的设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年限宜采用30年。

        二、沥青混凝土道面设计年限宜采用15年。

   
第二十一条 跑道端安全地区、停止道、净空道以及场道附属设施的设置,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二节 目视助航设施

第二节 目视助航设施

   
第二十二条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信号、标志、标记牌、助航灯光及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机场的标志和标记牌应根据飞行区等级及构形的复杂程度设置,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如地形条件允许,拟在夜间使用的非仪表跑道应设置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其他跑道灯光的设置,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滑行道灯光系统应按表5执行。

5 滑行道灯光设施

序号 跑道运行类别 滑行道灯光设施
1 非仪表跑道 滑行道边灯、除冰坪出口灯
2 非精密进近跑道 滑行道边灯、除冰坪出口灯
3 类精密进近跑道 有平等滑行道时,宜设滑行道中线灯。没有滑行道中线灯或虽有滑行道中线灯但构形较复杂时,应设滑行道边灯。应设中间等待位置灯,除冰坪出口灯。交通密度较大时应设跑道警戒灯
4 Ⅱ/Ⅲ类精密进近跑道 滑行道中线灯、滑行道边灯、中间等待位置灯、跑道警戒灯、道路等待灯、除冰坪出口灯

   
第二十六条 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助航灯光监控系统应根据跑道运行类别设置,Ⅱ类及Ⅲ类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置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第二十七条 灯光变电站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双向精密进近跑道宜设置两个灯光变电站;

        二、灯光变电站需两路可靠电源,按两台变压器运行方式接入,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备用电源时,应按助航灯光的最大负荷设置;

        三、非仪表跑道及非精密进近跑道宜设置一个灯光变电站,并宜与机场中心变电站合建。

   
第二十八条 机坪照明及机务用电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夜间使用的机坪,应设置机坪照明,并满足机坪所需的照度和均匀度要求;

        二、飞行区指标Ⅱ为D及以上的机场宜为每个停机位设置机务用电配电箱,飞行区指标Ⅱ为C及以下机场宜在两个停机位之间设置一个共用的机务用电配电箱;

        三、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6的机场,近机位宜设置飞机泊位引导装置,并应在每个停机位处设置机位号码标志或机位号码标记牌。

 

第三节 旅客航站区

第三节 旅客航站区


    第二十九条 旅客航站区包括:站坪(空侧)、旅客航站楼以及旅客航站楼前停车场(楼)和旅客航站楼前地面交通设施(陆侧)。

    第三十条 旅客航站区的建设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旅客航站区的空侧应确保飞机和专用设备地面运行安全、顺畅、高效以及飞机停靠的灵活性;

        二、旅客航站区的陆侧应确保地面车辆交通方便、快捷、有序,旅客航站楼的工艺流程和布局合理、工作效率高、运行费用低;

        三、旅客航站区的环境应使建筑群体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应体现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宗旨;

        四、旅客航站区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无障碍设施及设备。

    第三十一条 站坪的规模取决于典型高峰小时飞机集中率、站坪机位数量、飞机停靠方式、旅客航站楼的构形、旅客登机方式、站坪飞机滑行通道及站坪服务车辆通道数量等。站坪应满足:

        一、站坪机位数量应根据机场典型高峰小时飞机起降架次、机型组合、飞机占用机位时间、进出港比例、机位利用系数等计算后得出。

        二、为了提高机场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航站区指标为5及以上的机场的新建航站楼应在旅客航站楼建筑面积指标控制范围内,优化航站楼构形,提高旅客航站楼近机位数量,近机位数量占预测总客机位数量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70%。

        三、站坪建筑面积指标

        包含站坪调度道的面积,飞机进出站坪采用自滑进顶推出方式运行,适用于不同旅客航站楼构形和不同机型组合的综合站坪机位建筑面积指标宜采用9100~13300m2/架。

        不含站坪调度道的站坪机位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6执行。

6 站坪建筑面积指标(㎡/架)

飞机停靠方式\\ 飞机类别 飞机类别
A B C D E F
自滑进、出 2000 4000 9000 11000 15000 20000
自滑进顶推出 单机位滑行通道 1000 3000 5000 8000 11000 14000
双机位滑行通道 2000 3000 7000 11000 15000 20000

注:各类机型的控制尺寸(长×宽)为A
=15m
×15m
B
=30m
×24m
C
=47 m
×36 m
D
=62 m
×52m
E
=76 m
×65m
F
=80 m
×84m


        四、站坪服务车辆通道

        站坪上应设置为飞机服务的特种车辆的服务通道,站坪服务车辆通道单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只有一条车道的站坪服务车辆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4m。服务车道应设置边线标志,双向行驶的服务车道应设置中心分割线。

        五、站坪及其周边的设施

        站坪及其周边的设施除满足第二十八条要求外,还应设置站坪雨水排放系统、给水消防设施,需要时还应设置站坪管线加油系统、飞机锚泊和静电接地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旅客航站楼的规模标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旅客航站楼的建筑面积

        旅客航站楼的建筑面积取决于建设目标年典型高峰小时旅客吞吐量和年旅客吞吐量,为满足工艺流程需要,航站楼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0m2,按典型高峰小时旅客吞吐量估算航站楼建筑面积的指标宜按表7执行。

7 旅客航站楼建筑面积指标(/
)

旅客航站区指标 3 4 5 6
国际及港、澳、台部分 28~35 28~35 35~40 35~40
国内部分 20~26 20~26 26~30 26~30

注:旅客航站楼建筑面积包含8
%~10
%商业面积及中转旅客面积。

        二、旅客航站楼与站坪的构形

旅客航站楼与站坪的构形在平面布局上可选用前列式、指廊式、卫星式等,旅客航站楼在旅客流程上可选用一层式、一层半式、两层式、多层式,旅客航站楼与站坪的构形根据机场性质、旅客航站楼的规模确定,宜按表8执行。

8
旅客航站楼构形

旅客航站区指标 航站楼平面布局 航站楼建筑构形
3 前列式、短指廊式 一层式、一层半式
4 5 指廊式、前列式及两者结合式 一层半、二层式
6 卫星式(集中式航站楼)、单元式航站楼 二层式、多层式

        三、旅客航站楼设施

        旅客航站楼属于功能性建筑,除建筑本身所需要的给排水、制冷、供热、供电照明、供气以及消防等基本设施外,还应根据旅客航站区指标、工艺流程需求配置各种电子设备、旅客服务专用设备,宜按表9执行。

9
旅客航站楼电子及专用设备配置表

旅客航站区指标 航站楼电子设备 旅客服务专用设备
3 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广播系统、CCTV 、计算机系统、离港系统、时钟、内部通信、电子客票系统 人工行李处理系统、安检设备、自动扶梯
4 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广播系统、CCTV 、计算机系统、离港系统、时钟、内部通信、楼宇自动化(BA )、综合布线(GCS )、火灾自动报警、电子客票系统、自动检票系统 半自动(或人工)行李处理系统、安检设备、自动扶梯、自动步道、登机桥
5 6 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广播系统、CCTV 、计算机系统、离港系统、时钟、内部通信、BA GCS 、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机位引导系统、系统集成、电子客票系统、自动检票系统 自动(或半自动)行李处理系统、安检设备、自动扶梯及自动步道、登机桥

        四、建筑装修原则

        航站楼的建筑装修应采用节能减排及环保技术,减少能源和水的消耗,能耗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绿化、美化相结合,采用具有节能、降耗、低污染特征的环保、节能、健康、安全型的室内外建筑装修材料;

        采用新的设计、结构、材料、设备和控制手段,贯彻落实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能源发展战略;贵宾区、头等舱/公务舱旅客使用区域和卫生间设施宜采用高级装修,其他公用区域简洁实用,内部工作用房简单装修。

   
第三十三条 旅客航站楼停车场(楼)

        旅客航站楼前停车场(楼)的规模和进、出通道数量取决于建设目标年典型高峰小时各类车型车辆的停车数量及车辆停放时间,各类车型车辆停车数量根据典型高峰小时旅客、迎送人员数量计算,工作人员用车辆和特种车辆应另外设置停车场停放,一般不计算在内。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6的机场可设置停车楼。停车场(楼)的建筑面积宜按表10执行。

10 停车场(楼)建筑面积指标

序号 车型 面积指标(㎡/ 车)
停车场 停车楼
1 微型车 18~21 21~28
2 小型车 25~30 30~40
3 中型车 50~60 60~80
4 大型车 63~75 75~100   

注:各类机型的控制尺寸(长×宽)为A
=15m
×15m
B
=30m
×24m
C
=47 m
×36 m
D
=62 m
×52m
E
=76 m
×65m
F
=80 m
×84m


        旅客航站楼前停车场(楼)需要设置照明、引导标志和设施、收费设施、消防设施等,必要时,设置监控装置。

   
第三十四条 旅客航站楼前地面交通设施

        旅客航站楼前地面交通设施系指与机场地面公用交通设施相连接的旅客航站区区域内的地面公用交通设施。主要包括:

        一、在考虑综合交通因素后,依据建设目标年典型高峰小时车流量、车型组合、占用车道边时间等计算出的旅客航站楼楼前车道边长度和宽度,进出港车道数量;

        二、当旅客吞吐量达到250~300万人次/年或旅客航站楼的总建筑面积达到27000~30000㎡时,宜根据旅客航站楼的建筑构形设置高架桥;

        三、各旅客航站楼间地面(或地下)交通捷运系统;

        四、出租车排队等候场地、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

        五、旅客航站楼与机场各功能分区间的地面交通。

 

第四节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四节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包括用于机场本场管制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和航行情报设施。各设施的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场应设置管制塔台,塔台高度应符合机场净空保护面的要求;

        二、对于实施进近管制和区域管制的机场,应设置进近管制室和区域管制室。

   
第三十七条 机场航空通信包括航空移动通信和航空固定通信。

   

   
第三十八条 机场导航、监视设施的配置应根据管制方式、管制范围和航线布局、净空条件、气象条件、飞行程序等空中交通管制业务需求及条件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机场气象设备配备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第4部分:设备配备》执行。

   
第四十条 根据机场空中交通管制业务需要,航行情报设施宜设在航管楼内。

   
第四十一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的房屋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房屋建筑规模及布局应依据设备工艺要求配置,建筑物结构应安全可靠、施工方便,航管楼(含气象用房)及塔台的建设应与机场旅客航站楼相协调,并适应当地特点及要求;

        二、各种设施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机场塔台建筑面积,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执行。机场航管楼、气象用房等建筑面积根据空中交通管制业务需求确定,导航台及雷达站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11执行。

11
导航台及雷达站建筑面积指标(㎡)

台站名称 建筑条件 面积指标 备注
无方向信标台(NDB )与指点标台合建 机场内(无人值守) 30~10
机场外 机房 20~30
配套用房 200 水、电、暖等
生活用房 100~120
指点标台(IM MM OM 机场内(无人值守) 20~30
机场外(无人值守) 机房 20~30
配套用房 30~40
仪表着陆系统ILS 航向台LOC 机场内(无人值守) 20~30
下滑台GP 机场内(无人值守) 20~30
全向信标台/ 测距仪台    VOR/DME 机场内(无人值守) 40
机场外 机房 35~45 水、电、暖等
配套用房 400~600 航路用
航管雷达(一、二次)站 机场内(单建) 600
机场外 700~800
气象雷达站 机场内(单建) 200~400
机场外 400~600

 

第五节 货运区

第五节 货运区

   
第四十二条 机场货运区一般指处理航空货物(含航空快件)和航空邮件等航空货物运输业务的区域,包括货运站、货机坪以及货运区进出道路、停车场、货物停放坪、集中控制坪等,承运国际货运业务的机场还应设海关及联检用房。货运区的选址应满足货运功能需要,并符合机场总体规划。

   
第四十三条 机场货运站一般由普通货物仓库、特种货物(水产品、鲜活易腐品、动物、危险品、贵重物品)仓库及其业务用房、货运装卸、存储设备以及货物安检设备等组成,根据需要安排车辆设备的维修设施、机务维修和辅助生产等设施。货运站的建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货运站进出货物流程应快捷、安全、合理,方便货物装卸作业。国际货物与国内货物的流程应严格分开;

        二、货运站应设置为处理进、出港货物所需的各种设施,包括散装货物和集装货物的存储、分拣、安检、发送等设施,其设施应具有处理特种货物的能力。货物经安检后应分区监控存放;

        三、货运站应满足货物流程中各业务环节的作业需求,应具有方便办理货物收货、仓储、装卸、交付所需的作业场所;

        四、货运站的危险物品库的平面布局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贵重物品库应有防盗设施,动物库应有上、下水和消毒设施;

        五、处理国际货运业务的货运站,应设置国际货库以及相应配套的各种设施,应具有符合海关、动植物检疫、商检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的查验场地,并根据需求设置蒸熏消毒的设施;

        六、工艺流程设计应充分考虑货运工艺变化的需求,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第四十四条 货运站的规模应依据机场建设目标年的货运吞吐量、货机机型组合、停放时间、货物处理方式及货物储存时间等因素计算确定,宜按表12执行。

12货运站规模指标

序号 项目名称 货物处理方式 单位 规模指标
1 货运仓库   (含危险品库) 人工处理   机械化处理   自动化处理 /    /    / 0.15~0.35   0.08~0.15   0.06~0.08
2 业务用房 货运仓库建筑面积(㎡)×0.15~0.2
3 集中控制坪   (板/ 箱堆放场) 货运仓库建筑面积(㎡)×0.8~1.1
4 停车场 货运车辆×*

注:*指标“65”为各种货运车辆停放场地的综合面积指标;货运区用地的规模应在其建筑物基础底面积的基础上增加2.5~3的系数(不含货机坪)。

   
第四十五条 货机坪的规模应依据机场建设目标年的典型高峰日货机起降架次、货机的机型组合以及货机的停靠方式确定,并应考虑为飞机服务的专用设备运行及停放的面积。货机坪的位置和配套设施的配置应满足使用需要。

   
第四十六条 货运业务楼的规模主要根据所在机场货运吞吐量及货运业务情况确定。

   
第四十七条 货运区的进、出道路应满足典型高峰日货运车流量的需要,一般可利用机场主进场道路,对于旅客航站区指标4的机场宜设置独立的货运区进、出道路系统,旅客航站区指标5及以上的机场应设置独立的货运区进、出道路系统。

 

第六节 机务维修区及设施

第六节 机务维修区及设施

   
第四十八条 机场内航空器维护及修理设施应根据业务需要情况建设。

   
第四十九条 航线维护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满足在机场起降的所有航班的航线维护需要。

   
第五十条 航线维护一般在站坪或航空公司停机坪上进行,维护用房包括外场工作间、资料室、设备工具间、充电间、航材库等。

   
第五十一条 维修机坪是维修飞机的专用设施,包括地面设施和地下设施。维修机坪应配备照明、机务用电、供水、消防等必要设施,试车坪可根据需要设置防吹墙(屏)、消音设施。专门用于清洗飞机的机坪应进行有害废水和含油污水的预处理后汇入机场污水管网或处理达标后排放。维修机坪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需要。

   
第五十二条 机场内航空器维修及修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和规模,由驻场的航空公司、独立从事航空器维修业务的企业,根据其所承担的航空器维护和修理项目、维修等级、规模及维修工艺要求等确定,并应符合机场总体规划。

 

第七节 机场供油设施

第七节 机场供油设施

   
第五十三条 机场供油设施一般包括为该机场供油而设置的铁路卸油站(或卸油码头)、中转油库以及储油库、机场油库、航空加油站、输油管线及汽车加油站等。

   
第五十四条 机场所属的中转油库和机场油库的总容量,宜按近期目标年预测30天供油量规划、设计。可分期建设,但应满足运行期间不少于10天供油容量的要求,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第五十五条 飞机加油方式应根据机场典型高峰小时加油量确定。航空加油站油车库的规模根据所需加油车的数量确定。

   
第五十六条 机场汽车加油站一般为机场特种车辆及专用设备服务,其位置应符合机场总体规划。

 

第八节 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

第八节 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

   
第五十七条 机场必须设置消防救援设施,消防救援设施一般应包括消防设施、残损飞机搬移设施以及应急指挥中心。沿海机场(8km范围内有海)应考虑水上救援设施。

   
第五十八条 机场消防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第五十九条 机场应急救护设施的规模应满足机场最大使用机型一次飞行事故的医疗应急处理,其位置应能使应急救护车迅速到达救援地点,并应考虑到运送伤员的顺畅通道。

   
第六十条 机场宜设置一个固定的应急指挥中心,其位置应考虑进、出飞行区和机坪的交通通畅。

   
第六十一条 首都、直辖市及省、自治区首府的机场应设置驻场武警部队设施,其建设规模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一般包括机场飞机活动区的隔离、安全、防范设施,旅客航站楼安全设施、安检设施、机场控制区的安保监控报警系统。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的建设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第五章 机场生产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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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

第五章 机场生产辅助设施


第一节 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

   
第六十三条 航空食品供应设施由配餐车间及辅助用房组成。

   
第六十四条 配餐车间建筑面积一般按每生产一份航空食品,需要1㎡确定。一般每600~800份配餐量配备一辆餐车。

   
第六十五条 机上供应品库及客舱服务部用房的规模,应依据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及供应品储存时间确定,宜按表13执行。




13
机上供应品库和客舱服务部用房规模指标

项目名称 单位 旅客航站区指标
3 4 5 6
机上供应品库 100~300 300~800 800~2000 2000~4000
客舱服务部用房 200~300 300~500 500~1500 1500~3000

注:机供品的储存时间按15~30天计算。

 

第二节 服务保障设施

第二节 服务保障设施

   
第六十六条 机场服务保障设施主要包括机坪专用设施、飞机活动区地面维护车辆设备、场务用房、车库及维修用房、车辆停放场地、物业管理用房、综合仓库、设备维修设施及工作场所。

   
第六十七条 机场机坪专用设施一般包括机坪特种车辆及专用设备、特种车库、车辆维修用房以及站坪服务车辆通道、特种设施停放场地。

   
第六十八条 特种车辆及专用设备的数量应按航空器运行需求配备。

   
第六十九条 特种车库及车辆维修用房的建筑规模,应依据特种车辆的数量,机场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等确定,宜按表14执行。

14
专用设施规模指标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规模指标
1 特种车库 / 40~45 )·K
2 车辆维修用房 特种车库×0.3~0.4
3 特种车辆停放场地 / 50~65

注:每辆车的指标是指车辆综合尺寸。K
为进库系数,高寒地区K
1
,一般地区K
0
6
0
8


   
第七十条 机场飞机活动区维护车辆设备的规模(数量),应按机场飞行区指标、机场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及年飞行架次等需求配备。车辆专用车库、车辆维修用房、停放场地的规模应根据车辆的数量、种类等确定,宜按表15执行。

15
飞机活动区车辆维修用房规模指标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规模指标
1 飞机活动区维护车库 / 35~50 )·K
2 车辆维修用房 车库面积×0.3
3 车辆停放场地 / 45~60

注:每辆车的指标是指车辆综合尺寸,K为进库系数,高寒地区K=1,一般地区K=0.6~0.8。

   
第七十一条 机场的物业管理用房、综合仓库、设备维修车间等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确定,场务用房应根据机场飞行区指标确定,宜分别按表16、表17执行。


16
物业管理用房等项目建筑面积指标(

)

旅客航站区指标 项目名称
物业管理用房 综合仓库 设备维修车间
3 200~300 500~800 200~300
4 300~500 800~1200 300~500
5 500~1500 1200~2000 500~800
6 1500~2000 2000~3000 800~1500



17
场务用房面积指标(
㎡)

飞行区指标 场务用房
3C 以下 200~500
3C 4C 500~1000
4C 4D 1000~2000
4D 4E 2000~3000
4E 4F 5000

   
第七十二条 机场行政办公及值班设施一般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办公楼、单身公寓、职工食堂、服务用房(含文化娱乐设施)、车库以及停车场等。

   
第七十三条 机场行政办公、值班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机场性质、机场飞行区指标和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机场人员编制以及国家或机场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三节 信息管理设施

第三节 信息管理设施

   
第七十四条 根据机场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求,应建设必要的机场、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及民航集中式商务信息系统等各相关方信息集成的机场运行综合信息集成系统及设施,达到信息共享、延伸服务的目标。

 

第六章 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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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场地面交通设施

第六章 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


第一节 机场地面交通设施

   
第七十五条 进、出机场的交通运输主要采用道路交通运输方式,结合机场性质、规模及机场所在地区的条件,也可同时采用轨道交通或水运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

   
第七十六条 旅客航站区指标为4及以上的机场,宜设置一个以上的交通进、出口。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或6的机场应设客、货分开的多条交通进、出口。

        建设目标年旅客吞吐量达到或超过3000万人次/年的机场,应在城市交通中统筹规划与建设连接机场的轨道交通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沿海或沿江具有水运条件的机场,宜建设客、货运码头,以及通往机场旅客航站区和货运区的道路。

   
第七十七条 进、出机场道路分为场外段和场内段,宜采用相同的规模和设计标准建设。场外段宜建设成机场专用道路。

   
第七十八条 进、出机场道路的等级、标准、车道数量等应根据旅客航站区指标和建设目标年的预测车流量确定,宜按表18执行。

18
进、出机场道路指标

  旅客航站区指标 道客等级 道路路面标准
3 4 (有条件时)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场内段) (有条件时)高级面标准
5 6 高速公路(场外段);城市快速路(场内段) 高级路面标准

   
第七十九条 场内道路系统可分为公共道路与工作道路两类。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或6的机场,场内公共道路和工作道路宜分别自成系统,在必须交叉的道口宜设置交通管制设施。

   
第八十条 场内道路的车道数量、路面宽度和标准应根据旅客航站区指标和建设目标年预测车流量等确定,宜按表19执行。

19
场内道路指标

  旅客航站区指标 路面标准 车道数 路面宽度
3 4 高级路面、次要路段   可采用中级路面 双向2 主要道路9m    次要道路7m
5 高级路面 双向4 16~20m
6 高级路面 双向4~6 26~30m

   
第八十一条 机场道路系统标志应指向明确和识别清晰,并应恰当地设在道路上方或侧边、旅客航站楼车道边内。地面交通系统及标志应设灯光照明。

 

第二节 机场供电设施

第二节 机场供电设施

   
第八十二条 机场供电工程一般包括场外供电、场内供电、机场总变电站(中心变电站)或开闭所。

   
第八十三条 机场应有两个可靠的独立外电源,按一级负荷要求专线向机场供电,每路电源均应能承担机场全部负荷。

   
第八十四条 在机场内(或机场附近)设置机场总变电站或开闭所,站内一般设两台主变压器,每台变压器宜能承担机场一、二级负荷,机场总变电站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20执行。

20 机场总变电站建筑面积指标

序号 总负荷(kVA 总变电站建筑面积(㎡)
1 500~1000 1000
2 1001~6300 1001~1500
3 6301~20000 1501~2200
4 20001~80000 2201~2800

   
第八十五条 场内供电应根据机场飞行区指标和旅客航站区指标及用电负荷的位置、大小等,在场内设置若干个10kV变电站或开闭所。

   
第八十六条 在机场总变电站或场内10kV调度控制中心宜设置10kV供电网络自动化装置。

 

第三节 机场供水设施

第三节 机场供水设施

   
第八十七条 机场供水水源可以选用城市自来水,也可以采用江、河、湖、泉或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作为机场水源。在多种水源均可以采用时,供水方案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八十八条 枯水期场外供水水源的保证率应满足96%~99%。

   
第八十九条 机场场内应设供、配水站或净水厂及其安全保卫设施。

   
第九十条 机场供、配水站的数量及规模应根据机场性质、机场日用水量需求确定。

   
第九十一条 机场日用水量应按照我国《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城市及企业用水量定额,结合机场具体情况计算确定。

        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6的机场宜采用循环水利用设施。

 

第四节 机场雨水排放系统

第四节 机场雨水排放系统

   
第九十二条 机场雨水排放系统设施一般包括场外截洪设施、场内防涝排涝设施,以及其他排水设施。

   
第九十三条 机场设置截洪沟、防洪堤及其它防洪设施,应不低于所在城市的防洪标准;并应满足表21设计洪水频率标准。

21
设计洪水频率标准

飞去区指标 设计洪水频率 (年)
3C 以下 20
3C 4C 50
4D 4E 4F 100

   
第九十四条 机场的防涝、排涝设施的建设应与机场邻近地区防涝、排涝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暴雨重现期相适应,机场内各功能区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按表22执行。

22
设计暴雨重现期

机场功能区 设计暴雨重现期( )
飞机活动区 5
旅客航站区、货运区、飞机维修区及其他重要区域 不少于3
其他区域 不少于1

   
第九十五条 机场飞行区以外的排水管网系统的建设应执行我国《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第五节 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

第五节 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

   
第九十六条 机场污水与雨水应分流排放。

   
第九十七条 机场排污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环保法规。机场内有害生产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汇入场内污水管网。含油污水应进行预处理后再汇入场内污水管网。

   
第九十八条 国际航班飞机或国际包机上的生活污水必须先经消毒处理,然后排入污水管网。

   
第九十九条 机场内应建设生产及生活垃圾分拣转运站,机场可以设置符合环保标准的小型焚烧站,也可以依托当地市政设施统一做无害化处理。

 

第六节 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

第六节 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

   
第一百条 机场供热、制冷设施的规模和标准应根据机场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及机场航空业务量、建筑物面积和功能来确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机场制冷、供热系统应综合配置和利用,应优先选用清洁、高效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

   
第一百零二条 机场建筑物空调的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室外空气参数、建筑物类别、冷源状况及节能要求等因素确定,宜按表23执行。

23 机场建筑物空气调节的室内计算参数

参数 夏季 冬季
温度(℃) 旅客航站楼候机厅 24~28 18~20
办公楼办公楼 26~28 18
相对湿度(% 40~65 30~60

注:部分机场建筑物空调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机场制冷负荷应根据机场内需要制冷的各类建筑设施的面积、维护结构、环境温度、舒适性等因素确定,宜按表24执行。

24
机场建筑物冷负荷指标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空调冷负荷(W/ ㎡)
1 旅客航站楼 120~220
2 航空食品供应设施 200~300
3 办公楼及其他建筑 80~130

   
注:部分机场建筑物空调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制冷负荷相对集中、空调用量较大的机场,应设置集中供冷系统,设置集中制冷站及场区供冷管网;对于供冷负荷分散、空调用量较小的机场不宜设置集中供冷系统。

   
第一百零五条 机场供热热源一般采用独立的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有条件时,可利用城市热力网或地热资源,分散式的锅炉房只有在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方可选用。

   
第一百零六条 机场供热负荷应根据机场所在地区的供热标准,旅客航站楼的规模、航空食品供应设施的规模、机场办公楼等有关建筑设施的规模等因素确定,宜按表25计算确定。

24
机场建筑物冷负荷指标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空调冷负荷(W/ ㎡)
1 旅客航站楼 100~220
2 航空食品供应设施 100~200
3 办公楼及其他建筑 60~130

   
注:部分机场建筑物空调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锅炉房容量应根据机场需要供暖的各类设施的规模、需求及机场总体规划布置等因素计算确定。锅炉房建筑面积根据锅炉数量、所占面积以及配套设施计算确定。

 

第七节 机场燃气供应设施

第七节 机场燃气供应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 有条件使用燃气的机场,应根据用量等条件进行技术分析,尽可能纳入机场所在城市燃气(煤气、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系统。

   
第一百零九条 机场内应建设燃气调压站或建设液化石油气罐站。其位置应设在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并应符合我国建筑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机场燃气用量根据机场建筑设施的规模和机场制冷、供热等动力用气规模确定。

 

第八节 机场通信设施

第八节 机场通信设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场通信设施一般包括有线通信和无线移动通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场有线通信应纳入机场所在城市的市话网或区域性有线通信网,远离城市的机场应规划专用通信线路接至机场所属城市的市话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场有线通信的电话站(局)的规模(容量),应根据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确定。中继方式应与机场所在城市或区域性的有线通信网及交换系统的型式相匹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场无线移动通信采用无线集群通信系统时,主站宜设在机场内较高建筑物的屋顶上。

 

第七章 机场环境保护8

第七章 机场环境保护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机场环境保护应执行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应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机场净空限制要求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机场周围电磁干扰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场内应设置驱鸟设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均应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民用航空行业规章及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

   
第一百二十条 机场绿化应与机场建设同步进行。飞行区的绿化必须符合净空限制要求,绿化植物应不利于鸟类生存和栖息,并不得妨碍塔台管制人员的视线。机场其他功能区绿化覆盖率应因地制宜,并执行机场所在地的城镇绿化覆盖率标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场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后,应落实防护措施,并对植被进行恢复,防止水土流失。

 

第八章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第八章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机场工程建设应根据机场性质、作用、类别和飞行区指标、旅客航站区指标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形,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机场原有用地,尽可能减少新增土地面积。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执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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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JGJT15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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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GB/T XXX-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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