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10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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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100-2007》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建标100-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7年10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的通知

建标 [2007] 16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 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市,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派出所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〇〇
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下达的编制任务,按照《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程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具体承担了编制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公安派出所的有关统计资料,总结吸收了派出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充分考虑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和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着眼于未来发展,确定了标准的内容。标准草案反复征求了有关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由公安部主持召开了全国评审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为六章:总则、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市局、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建设用地、外观形象与标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资料寄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邮编: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编制组
〇〇
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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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铁路、民航、林业、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五类:

            表1
公安派出所分类表

类别 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
一类 51 以上
二类 31~50
三类 21~30
四类 11~20
五类 5~10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

    一、办公用房,主要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会议室。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办证)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纠纷调处室、讯问室、候问室、技术监控室、物证保管室、武器警械室、备勤室等。

    三、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图书资料室、体能训练房、食堂、卫生间及汽车库、储藏室等。

第十一条 附属设施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等。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场地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地和警用训练场等。

第十三条 编制人数较少的四类、五类公安派出所,可按照功能和用途相近的原则将部分建筑项目适当合并;治安、水上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实际承担的职能对建筑项目作适当取舍。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社会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便于工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

    (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三)具备较好的自身安全防卫条件。

    (四)宜有较好的市政设施条件。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尽可能单独建设,宜建低层、多层建筑。农村地区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受条件所限需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公安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该建筑的3层以下,并单独分区,具有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

    (二)按照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合理布置各种用房。公安派出所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并按照房屋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相对集中设置。接待室、户籍(办证)室、纠纷调处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其他用房布置在内部工作区。备勤室宜独立分区设置。

    (三)停车场地的设置应当保证车辆进出方便。

 

第四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第四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宜按下表确定:

表2
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指标  

类别 建筑面积(㎡)
一类 1600(每增加1人增加32㎡)
二类 1180~1550
三类 870~1130
四类 555~820
五类 260~470

注: ①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按每人增加12㎡计算。

②以上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宜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执行,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按照下表执行:

表3
公安派出所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项目名称 公安派出所类型及项目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值班室 30 20~30 10~20 10~15 10~15
接待室 25 20~25 15~20 15~20 0~15
户籍(办证)室 80~100 60~80 40~60 30~40 20~30
计算机室 60 40~60 30~40 20~30 15~20
档案室 60 40~60 30~40 20~30 15~20
纠纷调处室 20~30 20~30 20~30 20~30 20~30
讯问室(单间) 15 15 15 15 15
候问室(单间) 15 15 15 15 15
技术监控室 40~50 30~40 20~30 15~20 0~15
物证保管室 20~30 20~30 15~25 15~20 10~20
武器警械室 40 30~40 20~30 10~20 0~15
备勤室 200 120~200 80~120 45~80 40~80

注: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室按编制人数每人一间,每间20
[size=14.6667px]㎡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办公室宜采用分区设置。户籍(办证)室应当为低台敞开式。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候问室设置应当遵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房屋的建筑结构应根据当地的建设条件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0m,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独立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面积应按照派出所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建筑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武器警械室、候问室、档案室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区的建设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各类用房的室内装修按照普通装修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的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当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按照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宜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器材。讯问室、候问室宜采用低压电源。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节约用地,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所需用地面积应当根据当地行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设置警用训练场的,训练场地用地面积宜为400㎡~600㎡。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停车场地面积,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2]65号)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章 外观形象与标识

第六章 外观形象与标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的通知》(公装财[2005]262号)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包括标牌、标识灯箱和路边标识灯箱三部分。外观标识的制作、安装等应当符合《关于规范统一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公治[2004]199号)等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主    编: 武冬立 鲍遂献 谢小青 汪凡


    编    委: 吴笑颜 刘玉庆 刘爱斌 王冬阳 刘建年 张兢 陈卫东 李曾伟 谢民


    主要起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李力 李淑琴 肖勇 邹谋忠 张平 陈伯海 洪涛 桑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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