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GB5070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家标准
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arments plant
GB 50705-2012
主编部门:中 国 纺 织 工 业 联 合 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1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服装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服装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05-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全国各地服装工厂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工艺,总平面设计,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电气,职业安全卫生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道家村1号;邮政编码:100025;传真:010-65955242;E-mail:vtjz@vtjz.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
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
吉林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刘承彬 彭璨云 徐米甘 李晓红 饶胤礼 陈素平 张月清 王家豪 于 洁 李士范
主要审查人:李熊兆 于荣谦 厚炳煦 张福义 黄承平 高小毛 林升进 秦永安 刘占荣 张锡余 张德晓 胡殿琪 丁宝和 李 彬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统一服装工厂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要求,推进工程设计的优化和规范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纺织服装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羽绒服装、水洗整理服装、皮革服装等服装工厂中特殊加工部分的工程设计。
1.0.3 服装工厂的工程设计应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设备。
1.0.4 服装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服装 garments
又称衣服,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
2.0.2 衬衫 shirt(男),blouse(女)
穿在内外上衣之间,也可单独穿用的上衣。
2.0.3 西服 suit
西式上衣。
2.0.4 西裤 trousers
裤管有侧缝,穿着分前后,注意与体型协调的裤。
2.0.5 裁剪 cutting
将衣料分割成各种形态衣片的工艺过程。
2.0.6 缝制 sewing
将衣片缝合成服装的工艺过程。
2.0.7 整烫 ironing
使服装产品保持一定的形状和规格,并使其外观平整、尺寸准足的工艺过程。
2.0.8 服装CAD garmenture computer-aided garment design
利用计算机辅助完成服装款式的设计、纸样绘制、排料、放码等工作。
2.0.9 服装CAM garmenture computer-aided garment manufacturing system
利用计算机辅助技术进行从衣料到成品的服装制造过程。
3 工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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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 工 艺
3.1 一般规定
3.1.1 服装工厂的工艺设计应满足产品质量标准和产量的要求。
3.1.2 服装工厂的设计能力宜以年产万件或万套作为单位表示。
3.1.3 服装工厂年工作时间宜为300d,宜为一班制生产。
3.1.4 工艺设计应包括工艺流程、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设备的排列和车间布置、车间运输、生产辅助设施、仓储。
3.1.5 工艺设计应采用先进、合理、成熟、可靠、安全、节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3.2 工艺流程的选择
3.2 工艺流程的选择
3.2.1 工艺流程应根据产品方案、产品工艺要求、设备性能和生产方法确定。
3.2.2 工艺流程应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和经济合理的流程。
3.2.3 服装生产工艺流程应包括裁剪、缝制和后整理。
3.2.4 男式西服、衬衫的工艺流程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3.3 原、辅料用量计算
3.3 原、辅料用量计算
3.3.1 原、辅料用量应根据产品品种、款式、规格及衣料的门幅(幅宽)、排料方法计算。
3.3.2 原料用量应根据产品的排料图按下列公式计算:
3.3.3 西服套装、西裤和男衬衫面、辅料单耗指标,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用。
3.4 工艺设备的选择和配置
3.4 工艺设备的选择和配置
3.4.1 设备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的要求,并应与原、辅料规格和劳动定额相适应。
3.4.2 设备选择应易于保养和维修。
3. 4.3 服装生产设备应包括:设计、裁剪、粘合、缝纫、饰绣、锁钉、熨烫、包装和其他辅助设备,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选配。
3.4.4 设备配置应按生产规模、产品方案、设备生产能力及设备的使用效率等进行计算后确定。
3.4.5 西服生产设备可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选配。
3.4.6 主要生产工序的工艺设备应设置备台。
3.5 工艺设备的布置
3.5 工艺设备的布置
3.5.1 设备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合理、运输畅通、操作方便、整齐美观的要求。
3.5.2 设备布置应便于各工序间的相互联系;排列间距应满足人员操作、成品与半成品运输、设备维修和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紧凑布置。
3.5.3 设备排列应与厂房柱网尺寸相配合,并应与车间运输方式相配套。
3.5.4 设备布置应满足劳动保护的要求。
3.5.5 粘合机应在与主车间隔开并在有外墙的房间布置。
3.6 车间运输
3.6 车间运输
3.6.1 车间运输的方式应根据产品要求,采用高效、实用、经济的流水作业方式。
3.6.2 服装工厂车间平面运输可选用吊挂传输系统、传送带式传输系统或手推车;垂直运输应采用电梯。
3.6.3 西服生产车间运输宜采用机械式或机电结合式的吊挂传输系统,大型西服生产工厂也可采用智能式吊挂传输系统。
3.6.4 衬衫生产车间运输宜采用传送带式传输系统或手推车。
3.7 辅助生产设施
3.7 辅助生产设施
3.7.1 辅助生产设施宜设在主厂房内或靠近主厂房布置,并应根据工艺生产过程中辅助加工及其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置。
3.7.2 原、辅料库和成品库面积可根据服装工厂所在地的交通运输、市场配置情况确定。
3.7.3 原、辅料库和成品库可根据服装工厂的品种和规模,建设立体仓储系统,并应实行智能化仓库管理。
4 总平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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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 总平面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服装工厂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城镇总体规划,并应满足服装生产要求;同时应通过多方案比较,确定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满足环保及安全要求的总平面设计方案。
4.1.2 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当地地理条件、所在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的协作条件确定,并应利用市政、交通、动力、生活等方面的现有设施。
4.1.3 服装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并应合理利用土地;生产车间宜集中组合成单层或多、高层联合厂;
2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划分功能分区,主要生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各种辅助生产设施宜邻近其服务的生产部门布置;动力供应设施应接近负荷中心;
3 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宜分区集中设置;
4 原、辅料及成品运输和人员出入口设置应合理、顺畅、方便。
4.1.4 分期建设的服装工厂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发展规划,贯彻统筹兼顾,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近期建设项目应集中布置。
4.1.5 厂区综合管线的管架宜采用独立式管架或纵梁式管架。
4.1.6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4.2 总平面布置
4.2 总平面布置
4.2.1 主厂房应布置在地形、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主厂房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综合交通运输、工程管线敷设等各方面要求布置。
4.2.2 主要生产车间应按裁剪、缝制、整烫、成品检验和包装等的工艺流程顺序布置。
4.2.3 多、高层厂房宜选用“一字形”平面,主要生产车间宜南北向布置,附房宜设在厂房两端。
4.2.4 L形、U形平面厂房开口部分朝向与夏季主导风向的夹角应小于30°。
4.2.5 单层厂房主要生产车间宜南北向布置,为主车间服务的面料、辅料中间库房等附属设施,宜与主车间组合布置,并应缩短与主车间的物流运行距离。
4.2.6 仓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仓储区应与厂外道路运输相协调,且应避开人流集中地段;仓储区宜设专供货物运输的出入口,并宜缩短运输路线;
2 储油罐、危险品库布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动力设施和辅助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煤场、灰渣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应位于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燃油、燃气锅炉的储罐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热力站宜靠近生产车间的热负荷中心,可建在车间附房内;
3 变配电室(站)宜布置在高压进线方向的地段,并应接近厂区用电负荷中心,也可建在车间附房内;当厂房为多高层时宜布置于底层,有地下层时可布置在地下一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空压站、制冷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站房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5 机修、电修辅助生产部门可集中布置。
4.2.8 办公楼、展示厅、洽谈室等应布置在与城市干道联系方便的方位,有条件时可通过绿化与景观设计形成良好的厂前环境。
4.2.9 工厂配套生活设施应与其他区域分开设置。
4.3 道路运输
4.3 道路运输
4.3.1 厂区道路路网布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管线与绿化等要求,应合理组织物流人流,应避免相互干扰,并应与厂外道路有平顺简捷的连接。
4.3.2 厂内道路宜与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成环状布置。厂区道路等级应综合工厂规模、道路类型、使用要求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主要车行道宽度不宜小于6m,单车道宽度不宜小于4m。厂区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4.3.3 厂区道路宜采用城市型道路;乡镇企业小规模服装工厂采用公路型道路时,路肩宽度不应小于1m。
4.3.4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5 厂区宜在主要库房区设置汽车装卸平台或站台,平台或站台应满足车辆停放和调车用地的要求;采用集装箱运输车的厂区应设置集装箱运输车回车场地,且最小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30m×30m,并应同时设置集装箱货柜装卸平台。
4.3.6 服装厂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为主要人流出入口,且位置应与厂前区及主要生产厂房位置相配合;且另一个应为货物出入口,宜与人流出入口位于厂区的不同方位。
4.3.7 厂区道路路面标高的确定,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相协调,并应满足室外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放的要求。
4.3.8 厂区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4.4 竖向设计
4.4 竖向设计
4.4.1 厂区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貌、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基础、雨水排放、土石方平衡、洪涝水位、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综合确定;
2 厂区竖向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物料运输、厂内及厂外综合管线连接的要求。
4.4.2 竖向布置方式和设计标高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面横坡较大或有特殊地貌时,附属和辅助建(构)筑物可采用混合式或阶梯式竖向布置,台阶的划分应满足功能分区、道路标高及陡坡坡度设计的要求;
2 厂区内地面标高应与厂外标高相适应,应按所在城市等级及企业等级确定的防洪标准设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3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路面标高,场地标高与坡度应保证场地雨水排除,并应满足厂内道路横坡、纵坡的要求;
4 厂房建筑的室内外地坪高差宜为0.15m~0.30m。
4.5 厂区绿化
4.5 厂区绿化
4.5.1 厂区绿化布置应满足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5.2 厂区绿化应根据服装厂的特点并满足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厂容景观等要求确定,可利用地形、地貌以及场地内保存的古木树种等设计厂区景观环境,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
4.5.3 绿化植物应选择种植成本低、不污染环境、易于生长维护、观赏性好的树种、花种。
4.5.4 树木与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及绿化占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6 厂区管线
4.6 厂区管线
4.6.1 厂区管线布置应根据生产、施工、检修和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且管线应短捷。
4.6.2 管线应平行或垂直于建筑物,干管应布置在靠近负荷中心及连接支管(线)较多的一侧。
4.6.3 厂区主要道路的地下不宜布置管线。
4.6.4 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类别、自然条件、管理、维护、工艺要求等采用直埋、管沟或架空方式。
4.6.5 管线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7.1 总平面设计应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厂区占地面积(m²);
2 总建筑面积(m²);
3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m²);
4 道路及广场占地面积(m²);
5 露天堆场占地面积(m²);
6 绿化占地面积(m²);
7 建筑系数(%);
8 绿地率(%);
9 容积率。
4.7.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有关规定。
5 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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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 建筑、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应保证生产工艺必需的操作面与检修空间,应满足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防结露、节能减排等要求。
5.1.2 建筑设计应采用先进、合理、经济、成熟、符合可持续发展方向的建筑结构新形式、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5.1.3 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5.1.4 地震区的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不宜采取体型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5.2 生产厂房及仓库
5.2 生产厂房及仓库
5.2.1 服装工厂生产厂房及仓库的建筑形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建厂地区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场地情况、施工能力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5.2.2 服装工厂生产厂房设计应合理布置建筑平面和内部空间,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选择柱网尺寸。车间内应光线充足均匀,并应避免阳光直射。外窗宜设置可调节的遮阳设施。
5.2.3 单层厂房宜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和轻钢结构,多、高层厂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大跨度厂房可采用预应力结构。服装工厂多层厂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单层工业厂房不得低于三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宜为标准设防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宜为丙级,屋面防水应为二级。
5. 2.4 高层厂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多、高层厂房楼板为防火分区分隔时,上、下两层之间的窗槛墙高度,多层厂房不应小于0.8m,高层厂房不应小于1.0m;当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m(高层)时,下窗的上方或每层楼板应设置宽度大于或等于0.8m(多层)和1.0m(高层)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高于或等于0.8m(多层)和1.0m(高层)的不燃烧体裙墙;窗槛墙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在耐火等级为一级时不应低于1.50h,二级时不应低于1.00h。
5.2.5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服装生产厂房宜采用6m×7.5m、6m×8.1m、6m×8.4m、6m×9m等柱网模数尺寸;结构形式可选用大跨度预应力形式;采用的柱网大小除应满足工艺布置要求外,应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6 厂房净高应为3m~4m,夏季炎热地区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经济条件设置车间空调。
5. 2.7 厂房围护结构应根据建厂地区气候条件进行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建筑节能及车间防结露要求,框架填充墙应采用非黏土类砌块、轻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或轻质板材。
5.2.8 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采光窗应均匀布置,窗地比可控制在侧窗1/3、矩形天窗1/3.5、平天窗1/8。北方地区应采用保温窗,并应采取防眩光措施。南方炎热地区南向外窗与天窗,宜采取遮阳措施。
5.2.9 附属设施用房,应靠近所服务的生产车间布置,并不应影响生产车间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5.2.10 服装工厂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 2.11 服装生产厂房及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厂房及仓库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低于车间地面面积的2%~5%。当自然排烟条件无法满足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5.2.12 服装厂房及仓库的机械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13 服装工厂生产厂房当设计为楼房时,应根据实际使用荷载进行结构计算。生产厂房的楼面均布荷载应符合表5.2.13的规定。
5.2.14 多层及高层服装工厂厂房应设置垂直运输电梯,电梯选型应根据厂房层数、建筑高度与员工人数计算选择,载货梯宜选择额定载重量1t~2t、额定速度1.0m/s~1.75m/s的电梯。高层厂房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客梯与货梯可合用,并应根据上、下班人数确定速度与载重量。高层服装厂房货梯可根据运输频繁程度及物流量大小分低、高区设置。
6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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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服装工厂的给水、排水设计应贯彻国家节约水资源、一水多用的原则,并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及厂区排水的要求。
6.1.2 服装工厂的给水排水、方式、设备材料的选择等应做到节约能源、节约材料,并应结合工艺要求进行水的重复利用。
6.1.3 服装工厂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2 给 水
6.2 给 水
6.2.1 服装工厂生产、生活给水宜利用市政给水的水压直接供水。
6.2.2 厂区宜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管网的给水系统;车间内消防和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应分别设置。
6.2.3 厂区给水总引入管、车间引入管和主要用水点应设置计量装置。
6.2.4 服装工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生产用水水质应根据生产特点、设备状况确定。
6.2.5 日常生活用水定额可按30L/人·班~50L/人·班计算,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淋浴用水量可按40L/人·次~60L/人·次计算,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6.2.6 车间内明装给水管道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3 排 水
6.3 排 水
6.3.1 服装工厂排水应采用雨水与污水分流排水系统。
6.3.2 厂区雨水宜采用埋地管道排水方式,也可采用排水沟排水。
6.3.3 车间污水排放宜根据排水性质分为生产废水系统、生活污水系统。
6.3.4 生活污水应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系统。
6.3. 5 生产废水应根据其水质情况直接排入或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系统。
6.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6.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6.4.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给水系统以及其他灭火设施,应根据服装工厂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等因素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6.4.2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厂区最高房屋顶上,消防水箱的容量及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6.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消火栓布置、喷头布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6.4.4 服装工厂各建筑物内应配置灭火器,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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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 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
7.1 一般规定
7.1.1 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卫生要求,并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7.1.2 室外空气的设计计算参数,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工厂所在地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
7.1.3 车间空气温度、换气量计算参数可根据服装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空气温度及换气量可根据气象条件按表7.1.3采用。炎热地区的服装生产车间可选用表7.1.3中较高的温度数值,位于寒冷地区的服装生产车间可选用表7.1.3中较低的温度数值;室内外温差小时可选用表7.1.3中较高的换气次数,室内外温差大时可选用表7.1.3中较低的换气次数。
7.1.4 服装工厂已设置采暖或空调装置的生产车间、生产和生活附属用房,应根据建筑气候分区按表7.1.4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未设置采暖或空调装置的建筑物宜按表7.1. 4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7.1.5 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系统以及建筑防排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7.1.6 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系统监测与控制方面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7.2 采 暖
7.2 采 暖
7.2.1 采暖建筑物热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面采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按本规范表7.1.4的规定确定。
2 建筑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保证建筑物内表面不结露。
3 采暖系统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获得和向外散失的热量计算确定。
4 计算采暖系统热负荷时,工艺设备散热量可按最大生产负荷的40%~70%取值。
7.2.2 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装工厂生产车间采用的采暖方式应根据工艺条件、生产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供应状况、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生产附房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
3 生产工艺、空调、采暖和生活用蒸汽,应按各自独立的系统设计。
4 采暖管道材质、管道敷设方式、热媒的流速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7.3 通 风
7.3 通 风
7.3.1 服装工厂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服装工厂生产车间的通风方式应根据车间建筑形式、工艺布置、设备具体情况、当地气象条件确定。
7.3. 2 服装工厂整烫车间等有大量热湿气体排出的位置,应采取防止结露滴水的措施。
7.3.3 不同型号、不同性能的风机不宜串联或并联使用。风机的设计工况效率不应低于风机最高效率的90%。
7.3.4 整烫车间宜在发热量集中的部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工人操作部位可设置局部送风。
7.4 空气调节
7.4 空气调节
7.4.1 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要求,结合采暖、通风系统综合设计;使用采暖、通风系统装置已满足温湿度要求的车间、附房,可不设置空调;使用局部空调已满足要求时,不宜设置全室性空调;使用蒸发降温空调方式已满足温湿度要求时,不应采用人工冷源的空调系统。
7.4.2 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空调负荷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发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2 厂房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选择可按本规范表7.1.4的规定确定。
3 车间空调系统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4 车间空调系统设备和管道应根据气象条件、生产规模、生产班次、产品类别、厂房结构型式、厂房层数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设计方案。大型服装生产车间可采用在附房空调室内布置空气处理设备和风机的方式,中、小型服装生产车间宜采用中、小型组合式空调设备。
7.5 动 力
7.5 动 力
7.5.1 服装厂的动力系统,应包括压缩空气、制冷、蒸汽等设备、管路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参数、用户用量及分布等情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设计方案。用量较小、用户点分散时,不宜设置集中站房。需求量较大、用户点较集中时,宜集中设置动力站房,并宜布置在负荷中心区域。
7.5.2 动力系统的负荷应根据最大用量、管网损失、同时使用系数等因素经计算确定;设备单台容量、台数应根据生产实际总负荷及全年负荷变化情况确定。
7.5.3 动力系统的供冷、供热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7.5.4 动力系统的站房、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8 电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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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1.1 电气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及相关专业的要求。
8.1.2 电气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操作维护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应选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可靠的电气产品。
8.2 供配电系统
8.2 供配电系统
8.2.1 服装工厂的生产用电负荷可为三级负荷。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2.2 供电电压等级与供电回路数应按生产规模、性质和用电量,并应结合地区电网的供电条件确定。一般服装工厂宜采用10kV单回路供电。大型服装工厂宜采用10kV双回路供电。在10kV电源难于取得或容量不足时,可采用35kV供电。
8.2.3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变压器。
8.2.4 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交流220V/380V。
2 车间变配电所变压器的总容量、单台容量及台数,应根据计算负荷及经济合理运行的原则确定。车间变配电所之间宜设低压联络线。
3 车间变配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应与工艺生产系统相适应,平行的生产流水线宜由不同的母线(回路)供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母线(回路)供电。
4 车间的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
5 供电系统宜在变配电所内设无功功率集中补偿装置,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 9。
8.2.5 室内配电干线的敷设宜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方式。潮湿、易腐蚀场所的电缆桥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防腐措施。室外配电干线宜采用电缆沟或直接埋地敷设。
8.3 照 明
8.3 照 明
8.3.1 生产车间的照明方式宜采用一般照明。验布和缝制车间宜采用混合照明,在验布机和缝制机的机架上宜设置局部照明灯具。一般照明应采用高效荧光灯,混合照明可根据用途及环境采用不同的光源。
8.3.2 车间作业区内的一般照明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作业面临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8.3.3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不应小于混合照明的10%,并不应低于75lx。
8.3.4 生产车间的照明标准应符合表8.3. 4的规定。
8.3.5 车间照明配电应采取防频闪措施,且应按工序分区设置照明开关设备。
8.3.6 车间内应设应急照明灯。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疏散标志灯。
8.3.7 车间内应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选用灯具。灯具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作业、安全及维护方便的要求。缝制车间宜采用安装高度为1.8m~2m的线槽灯带,线槽可用于安装灯具,也可用于照明和动力电线的敷设。整烫车间应选用防水防尘灯具。丙类仓库应选用低温照明灯具。
8.3.8 服装工厂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8.4 防雷及接地
8.4 防雷及接地
8.4.1 服装工厂的建(构)筑物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8.4.2 服装工厂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或TN-C-S。
8.4.3 建筑物宜利用金属屋面、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8.4.4 生产车间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并应采用等电位联结。
8.5 火灾报警及通信
8.5 火灾报警及通信
8.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5.2 服装工厂应设置对内对外联系使用的通信装置,并宜设置厂区管理用的计算机网络。
9 职业安全卫生
9 职业安全卫生
9.0.1 服装工厂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的规定。
9.0.2 服装工厂的裁剪、缝制、整烫和包装等生产车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和第7.3节的有关规定。
9.0.3 服装工厂作业场所的温度、换气次数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有关规定。
9.0.4 作业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规定。
9.0.5 生产车间内应设置饮水间。
附录A 服装生产工艺流程
附录A 服装生产工艺流程
A.0.1 西服及西裤的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裁剪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工裁剪工艺流程:
验布→预缩→排料→铺布→裁剪→验片→分包→编号→粘合→扎包→送缝制车间。
2)全自动裁剪工艺流程:
2 缝制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西服上衣缝制工艺流程:
2)西裤缝制工艺流程:
3 整烫和包装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A.0.2 男式衬衫的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录B 服装面、辅料单耗
附录B 服装面、辅料单耗
附录C 服装设备的分类
附录C 服装设备的分类
C.0.1 服装设计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服装CAD设备;
2 手工设计工具及工作台。
C.0.2 裁剪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服装CAM设备;
2 折翻机、验布机、预缩机、铺布机与断料机、裁剪台、划样工具及工作台、对条对格工具及工作台等准备设备;
3 电刀裁剪机、冲压裁剪机等裁剪设备;
4 钻孔机、切痕机等定位设备;
5 衣片打号机等编号设备。
C.0.3 粘合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平压式粘合机;
2 辊压式粘合机。
C.0. 4 缝纫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单针平缝机、双针平缝机等平缝机;
2 单针链缝机、多针链缝机等链缝机;
3 二线、三线、四线、五线及自动包缝机等包缝机;
4 缲边机、扎驳头机、缉领角机等暗缝机;
5 单针平缝缭缝机、多针链缝缭缝机等缭缝机;
6 双针绷缝机、三针绷缝机等绷缝机;
7 纽孔套结机、袋口套结机、钉裤带环机等套结机。
C.0.5 饰绣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多针机、曲折缝机、珠边机、月牙边机、柳条花针机等装饰缝纫机;
2 电脑自动绣花机、半自动绣花机、手动绣花机等绣花缝纫机;
3 单针绗缝机、多针绗缝机等绗缝机。
C.0.6 锁钉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平头锁眼机、圆头锁眼机等锁眼机;
2 平缝钉扣机、链缝钉扣机等钉扣机。
C. 0.7 熨烫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中间熨烫机、成品熨烫机、立体或人像熨烫机等熨烫机;
2 平烫台、模型烫台、组合烫台等烫台;
3 电熨斗、蒸汽熨斗、吊瓶蒸汽熨斗、电热蒸汽熨斗等熨斗。
C.0.8 包装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衬衫折叠装袋机;
2 西服立体包装机;
3 打包机。
C. 0.9 辅助设备可包括下列分类:
1 蒸汽发生器、真空泵、空气压缩机等熨烫辅助设备;
2 吊挂式传输系统、步进式传输系统、车间运输小车等车间运输设备;
3 吊挂储运系统、货架、叉车等仓储设备;
4 吸绒头机、检针器、打线钉器、去污机等其他设备。
附录D 西服生产设备配置
附录D 西服生产设备配置
D.0.1 西服生产裁剪设备配置可按表D.0.1选用。
D.0.2 西服生产线缝纫设备配置可按表D.0.2选用。
D.0.3 西服熨烫设备配置可按表D.0.3选用。
附录E 主要城市所处气候分区
附录E 主要城市所处气候分区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