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 CECS 334:2013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dular freight container building
CECS 334:2013
主编单位:中国钢结构协会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3年6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30号
关于发布《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由中国钢结构协会、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经本协会冶金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34: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近年来集装箱的用量随着物流业蓬勃发展而大大增加,同时,作为其应用的一个分支,集装箱组合房屋也在国内外有了一定的应用,特别是经一定年限使用后的既有集装箱再回收用作箱房,更符合资源再利用和低碳经济的要求。此外,由于集装箱耐用性好并具有通用模块和便捷组合等特点,适用于快速建造的多种用途低(多)层房屋。本规程的编制符合当前工程建设的需要和技术政策要求,对指导和推广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应用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设计基本规定、模块化设计、外围护结构构造、内部构造和内装修、建筑防火和防腐蚀、结构设计基本规定、结构设计、结构节点设计、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等。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使用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冶金分会归口管理,由中国钢结构协会负责解释(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100088)。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中国钢结构协会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赛博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国家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扬州通利冷藏集装箱有限公司 新会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主要起草人:柴昶 贺明玄 肖俭 卞宗舒 王明贵 刘迎春 李元齐 李春田 刘万忠 张王丽 杨保同 姚谷 何思东 查晓雄
主要审查人:陈禄如 郁银泉 鲍广鉴 朱茜 陈志华 刘琼祥 叶俊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在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低层和多层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按本规程建造的集装箱组合房屋,适用于非地震区或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的地区,其层数不宜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4m。
1.0.3 本规程中有关设计、施工和选材的原则与基本规定,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GB/T 12418等制定的。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通用化、模块化、工业化和优化集成的原则,并保证完善的使用功能。
1.0.4 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2.0.1 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 modular freight container building
以具有建筑使用功能的集装箱箱体作为一个建筑单元模块,组合构成的房屋。简称集装箱组合房屋。
2.0.2 建筑体形系数 building shape coefficient
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体积的比值。
2.0.3 既有集装箱 existing freight container
经过一定使用周期后仍具有建筑使用功能的集装箱。
2.0.4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0.5 叠箱结构体系 structure system composite by piled containers
由多个集装箱叠置并在角件处相互连接组成的多层箱体结构。
2.0.6 箱框结构体系 structure system composite with containers an frame
集装箱箱体与框架组合而成的结构体系。
2.0.7 箱体结构 container structure
由侧梁、端梁、角柱与壁板等部件组成的集装箱整体结构的总称。
2.0.8 角柱 corner post
箱体四角连接顶角件和底角件的立柱,是箱体结构传递竖向荷载的重要部件。
2.0.9 角件 corner fittings
与箱体四角角柱顶部及底部连接的方形铸钢件,具有支承、堆码、吊运和紧固集装箱的重要作用。
3 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3.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3 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集装箱组合房屋宜用于以集装箱自然开间为主要功能间的低层和多层建筑,其建筑设计应符合模块集成性、组合多样性和功能实用性的原则,有效地利用空间和便于建造施工。当符合工程技术经济合理性要求时,箱体宜采用既有集装箱。
3.1.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建造场地与环境条件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要求。
3.1.3 集装箱组合房屋应满足下列使用要求,各项功能的设计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使用功能合理,空间组织便捷。
2 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保温、隔热、防水和卫生等功能要求。
3 满足防火、疏散、防护等使用安全要求。
4 满足节能与环保的要求。
5 具有环境艺术效果。
3.1.4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建筑设计,应与结构设计相协调,壁板开孔或箱体的大悬臂布置,应符合结构安全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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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3.2 模数协调”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3.2 模数协调
3.2.1 集装箱组合房屋设计应以集装箱的基本尺寸作为设定模数的依据。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1413的规定。
3.2.2 集装箱组合房屋宜选用通用型集装箱(图3.2.2-1、图3.2.2-2),其主要尺寸和额定质量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图3.2.2-1 通用型集装箱结构分解图
1-顶板;2-鹅颈槽;3-顶侧梁;4-侧板;5-前墙板;6-前楣;7-角件;8-前角柱;9-顶侧梁;10-通风器;11-前槛;12-底侧梁;13-角件;14-后角柱;15-门(门封胶条);16-锁杆;17-角件;18-门槛;19-门楣
图3.2.2-2 通用型集装箱的底部结构图
1-防撞槽;2-地板中梁;3-底横梁;4-底侧梁;5-鹅主梁;6-短底横梁;7-鹅背梁;8-鹅盖板
表3.2.2 通用型集装箱箱型主要尺寸和额定质量
3.2.3 集装箱组合房屋设计轴线定位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影立面为单列箱时,宜以箱外皮作为轴线[图3.2.3(a)]。
2 投影立面为多列箱时,宜以含连接构造的中线作为轴线[图3.2.3(b)]。
3 角件错位时,宜以角件中心作为轴线;当利用角件孔连接时为孔中心线[图3.2.3(c)]。
图3.2.3 集装箱组合房屋轴线定位
3.2.4 箱体竖向直接叠置时,宜取箱高为层高[图3.2.4(a)];当有连接垫件时,宜取箱高与垫件高度之和为层高[图3.2.4(b)]。
3.2.5 集装箱组合房屋设计宜采用模数网格法,其中箱模块组成网格宜采用图3.2.3所示轴线为网格线;箱内平面网格宜采用自定义网格轴对称布置,并对大、小网格间非模数区进行协调处理。
图3.2.4 集装箱组合房屋竖向布置
h-箱高度;h'-箱间垫件高度,虚线为铺装后的地(楼)面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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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3.3 平面与空间设计”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3.3 平面与空间设计
3.3.1 使用通用型集装箱的房屋空间净高不应小于2.3m(整体式卫浴间除外),地(楼)面和吊顶宜采用紧凑型做法。
3.3.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门窗可通过切去箱壁板设置,室内有大空间需要时,可通过切去相邻两箱部分壁板扩大开间,切除壁板的范围及补强措施,应满足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
3.3.3 当室内布局需要较大尺寸空间时,可采用集装箱与框架组合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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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3.4 室内环境”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3.4 室内环境
3.4.1 集装箱组合房屋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应结合箱体特点,采取本规程第5章规定的有关技术措施。
3.4.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空气声隔声设计应充分利用双层钢板分隔的既有条件,采取适宜的构造措施满足功能空间的隔声要求。
3.4.3 集装箱组合房屋应进行隔振设计。对可能由冲击导致传声、传振的部位,如门、楼梯、厨房操作台等,应采取隔声、隔振的构造措施;对可能由设备运转导致传声、传振的部位,如空调室外机、电梯、风机、水泵及外延管道等,应分别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和隔振的构造措施,其中隔振材料与元件应根据震动的固有频率选用。
3.4.4 当室内净空较低时,不宜使用深型吸顶灯具。采用IAA型集装箱做大进深设计,而侧面采光系数最低值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用人工照明补充,但总照明度不宜超过原等级规定照度标准值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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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3.5 建筑设备”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3.5 建筑设备
3.5.1 集装箱组合房屋各设备专业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设备及其系统的选用和配置应符合节能和节水的要求。
3.5.2 设备、管线宜利用金属箱体吊挂与固定,集装箱模块内部的设备和管线宜连同装修工程预设预装,并在现场完成系统连接;预装于箱体外侧的管线,应采取防水、防腐和防撞击的防护措施。
3.5.3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平面、空间布置及其构造,应满足管线设置和维修的要求。
3.5.4 设备立管需要穿过集装箱顶板、底板时,应预先定位开孔,孔径应考虑安装误差,封口应满足防火、防水和隔声的有关要求。
3.5.5 集装箱组合房屋配电系统应利用组合后的钢结构进行总等电位连接。小型集装箱房屋供电的外线接口宜采用专用的插座,并符合该插口所规定的额定电流。
3.5.6 工作接地、PEN重复接地、防雷接地及弱电设备接地等接地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并宜采用自身钢构件和基础钢筋作为联合自然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对个别有特殊接地要求的设备可设置独立人工接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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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3.6 环保与节能”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3.6 环保与节能
3.6.1 集装箱组合房屋建造全过程中,用材、设计和施工各环节均应遵循环保、节能的原则,设计文件中应包含环保、节能的专项内容。
3.6.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设计宜合理地采用新能源、节能灯具、集中供热、分户计量、中水设施、复合墙体、遮阳和屋顶绿化等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技术措施,并实现一体化设计。
3.6.3 集装箱组合房屋应按其使用类别和所处气候分区,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流动或季节性使用的集装箱房屋,当建筑体形系数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时,宜采取构造措施,降低能耗并满足舒适度要求。
3.6.4 既有集装箱被拆解的材料(钢材、木材)应合理地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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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模块化设计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4.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4 模块化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基本模块为单箱模块或组合箱模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主要功能空间宜使用基本模块。
2 同一使用功能的基本模块宜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
3 模块化组合宜体现建筑构成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4 模块与其他构件组合后,应形成合理的结构体系。
5 模块组合后,建筑设备的配置应具有系统性。
4.1.2 基本模块在工厂完成的内部装修和设备配置,宜采用标准化设计。
4.1.3 基本模块以外的构件宜设计为标准化或模块化的组件,与箱模块配套使用。
4.1.4 设备使用集中的功能空间,如公共卫生间、淋浴间、盥洗间、洗衣间、变配电间、水泵间、厨房操作间、电梯机房等宜设在集装箱模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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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4.2 模块组合”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4.2 模块组合
4.2.1 集装箱房屋模块应在箱体尺寸范围内,按使用功能要求合理地进行空间设计,其基本模块单元可按表4.2.1采用,集装箱居住、办公模块设计可按附录B的示例确定。
4.2.2 集装箱模块组合可采用下列典型布置方式:
1 独立使用或简单组合:
单个集装箱独立使用或简单组合,具有功能独立性,可用于营地式单层房屋(表4.2.1)。
表4.2.1 集装箱基本模块
2 廊式组合:
箱模块竖向叠置,平面组合为廊式房屋,通过内(外)廊连接成为整体,并配置设备系统。可用于宿舍、旅馆、住宅、办公等多层建筑(图4.2.2-1)。
(a)ICC箱外廊式组合示意
(b)ICC箱内廊式组合示意
(c)IAA箱外廊式组合示意
(d)IAA箱内廊式组合示意
图4.2.2-1 集装箱廊式组合示意
1-基本模块;2-箱内预制楼梯;3-构件组装楼梯;4-外装钢楼梯;5-调整箱ICC;6-暗柱(必要时设);7-走廊;8-阳台
3 局部大空间组合:
当集装箱房屋首层或局部有较大空间需要时,可采用集装箱模块与框架组合(图4.2.2-2)。
图4.2.2-2 箱模块与框架组合示意
1-基本模块;2-框架
4 错位组合:
集装箱竖向错位组合,可取得部分较大空间并节省用箱(图4.2.2-3)。
图4.2.2-3 集装箱错位组合示意
5 不同箱型组合;
当箱源类型不一致或有其他设计创意时,可采用不完全对角的组合(图4.2.2-4)。
图4.2.2-4 不同箱型组合示意
1-集装箱模块;2-单片框架或框架支撑;3-暗柱(必要时设)
6 局部悬挑:
因造型或使用需要,部分集装箱可从组合中挑出,但应满足本规程第8.1.5条的要求(图4.2.2-5)。
图4.2.2-5 集装箱的挑出示意
1-集装箱模块;2-挑出的集装箱模块;3-支撑(必要时设);4-暗柱(必要时设)
7 支撑体组合:
以箱体为支撑体的组合布置,可以取得较大空间(图4.2.2-6),可用于厂房、库房、餐厅、活动场馆等类建筑。
图4.2.2-6 集装箱为支撑体的房屋示意
1-集装箱模块;2-屋架或门式刚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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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围护结构构造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 外围护结构构造
5.1 一般规定
5.1.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围护结构应与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相适应,并通过采取下列技术措施,满足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和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要求:
1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应满足冬季保温的要求,部分寒冷地区需兼顾夏季防热时,围护结构宜设计为外保温(隔热)构造;
2 夏热冬冷地区应满足夏季防热的要求,适当兼顾冬季保温,围护结构宜设计为外隔热(保温)或外部隔热、内保温构造;
3 夏热冬暖地区应充分满足夏季防热的要求,其北区可适当兼顾冬季保温,围护结构宜设计外部遮阳;
4 温和地区A区应考虑冬季保温,A、B区可不考虑夏季防热;
5 有保温要求的地区,围护结构各部分应满足本类别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所规定的传热系数限值要求。采暖地区的围护结构有金属件连通或设计有外伸金属构件时,应进行露点验算,不满足时应采取措施;
6 有防热要求的地区,当采用轻质围护结构,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遮阳、通风空气间层、反射构造等综合措施;
7 某些建筑类型,当采用箱体结构外露的建筑方案时,可设计为内保温(隔热),所用集装箱的外表面应完好无损,涂装完整。
5.1.2 当集装箱组合房屋以箱模块预制、现场组装时,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 围护构造不得妨碍箱结构的运输、吊装与安装,并应满足运输、开箱检查(出口项目)、堆放和吊装各阶段对变形、防水、防损和安全防护的要求;
2 围护单元的接缝构造应使围护功能具有连续性;
3 预制箱模块因开口不能满足吊装、运输和堆码要求时,应设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加固措施;
4 对因拼装需要,在预制时已外装连接板件、水电管线和接口器件的箱模块,应有相应保护措施;
5 集装箱原有的通气孔在运输阶段应予以保留。
5.1.3 集装箱组合房屋围护结构中宜采用轻质、高效、预制装配的保温、隔热材料,形成的构造应满足本规程表7.1.1中相应的建筑物耐火等级对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常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热工与燃烧特性可按附录D确定。
5.1.4 当以箱壁板为外墙表面时,内部连接应采用焊接、栓钉焊接和粘接等紧固件不穿透箱壁的做法。
5.1.5 当采用集装箱与底层框架或者局部框架的组合房屋时,非箱部分外围护的构造与功能要求应与箱体围护结构相协调,并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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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2 外墙与外门窗”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2 外墙与外门窗
5.2.1 采暖地区的集装箱组合房屋宜采用外保温做法,构造中宜选用轻质保温材料,具体做法可按表D-1、表D-2采用。
5.2.2 以隔热为主的集装箱组合房屋,可采用带有可流动空气层的幕墙做法(图D-4)。
5.2.3 集装箱箱体壁板宜作为墙体材料的支撑体,且可作为隔汽层使用,壁板内侧空腔宜设透气口。
5.2.4 既有集装箱组合房屋外侧壁板,当其平面变形不大于15mm时,宜利用龙骨找平;大于15mm时应修理整平。
5.2.5 集装箱上预装的外门窗与箱体洞口构件间宜设变形缝,其变形量应满足运输、吊装的要求,对门窗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
5.2.6 门窗框口宜选用带有外泛水和滴水构造的框料,框料厚度宜与墙厚相匹配。
5.2.7 外门应设置减振构造(图5.2.7),外门的保温、隔热、防盗、防腐等功能应依据使用条件选用,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图5.2.7 外门框口做法示意
1-石膏板;2-龙骨;3-箱壁板;4-外部做法;5-洞口加强角钢;6-门扇;7-外门框口;8-橡胶条
5.2.8 采用箱壁外露方案时,门窗两侧被切割壁板宜对称位置(图5.2.8)。
图5.2.8 箱壁开洞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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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3 屋顶”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3 屋顶
5.3.1 集装箱顶板不应直接作为承重屋面使用,其上宜采用有檩屋面压型钢板的轻型屋面构造,其防水、隔声、抗风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下列要求:
1 压型钢板宜选用咬边型彩涂压型钢板,其性能和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的规定;
2 压型钢板的连接宜采用隐藏式连接,在屋面负风压较大部位,其连接应采取加强措施;
3 坡屋面坡度应大于5%;
4 溢水天沟采用彩涂钢板制作时,应牢固连接,其厚度不应小于0.8mm;非溢水天沟宜采用钢板制作,其截面应按泄水容量和承重条件计算决定,表面的除锈涂装应按室外条件加强防护;
5 檩条(或椽条)宜采用镀锌冷弯型钢,并牢固地固定在箱体上。
5.3.2 当采用瓦坡屋顶时,可按附录D采用下列分层构造:
1 型瓦,符合防水、防雷、检修要求;
2 檩条或椽条加望板;
3 梁或支架,防雷引下连接要求,采暖地区其下部连接构造应采用断桥方法;
4 中空层;
5 保温(隔热)层,设有铝箔时铝箔表面向上;
6 保温(隔热)层宜采用玻璃丝棉或岩棉等不燃材料,设有铝箔时铝箔表面向上;
7 连接构造应防止热桥和电化学腐蚀的发生。
5.3.3 小型集装箱房屋当采用轻型金属瓦平屋面时应采用长尺度整板,设置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并在低端设置滴水构造(图D-7、图D-8)。
5.3.4 当采用卷材(不上人)平屋面时,屋顶可按附录D图D-9、图D-10,采用下列分层构造:
1 机械固定或粘铺卷材;
2 望板及支撑结构;
3 保温(隔热)填充。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4 架空地板”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4 架空地板
5.4.1 当设备管线设计为下部接口,有安装和检修需要时,架空地板下方净空不应小于0.6m,若不能满足可另行设置安装、检修沟;架空地板下方空间宜为通风层,当有实体勒脚时,宜开设通气口,空腔中的地面宜硬化处理并作好找坡、排水(图5.4.1)。
图5.4.1 架空地板及勒脚构造示意
1-硬化地面;2-砌体勒脚;3-铸铁或铝合金通气口;4-排水孔;5-排水管;6-保温层
5.4.2 架空地板层的保温层应与墙体、屋顶的保温位置一致。
5.4.3 当采用保温地板时,保温材料与构造应满足防潮要求。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5 外部附属构件”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5 外部附属构件
5.5.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外部构件如屋顶、阳台、外走廊、雨棚、遮阳、室外钢楼梯和设备支架等,除应满足结构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防腐、防雷、隔热、隔振和外观的要求。
5.5.2 当利用集装箱门打开后下方铺板设置阳台时,箱门与立柱应有可靠连接,不得利用门铰链承重。
[/su_spoiler][/su_accordion]
6 内部构造和内装修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 内部构造和内装修
6.1 一般规定
6.1.1 集装箱组合房屋内部设计应考虑集装箱在运输、吊装过程中产生的变形影响,连续的装修平面和装修转折面宜设置明缝或软接缝,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6.1.2 在需要防白蚁的地区,装饰材料应避免使用木料,当使用人造板时,应采用防蚁饰面严密封闭。
6.1.3 箱体六面的内装修宜薄型化,以利取得最大净空。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2 内墙”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2 内墙
6.2.1 由箱壁板(单层或双层)组成的内墙,宜利用壁板为骨架进行装修;当为分户墙时,应满足隔声要求;当为防火墙时,应满足本规程第7.1.7条的要求。
6.2.2 箱内隔墙宜采用龙骨面板类隔墙或非脆性整装板。
6.2.3 设备管线宜设置在内墙中空层。
6.2.4 内门窗框应与墙体构造匹配,与壁板连接处应设有缓冲材料,避免形成声桥。
6.2.5 内门应设置减震构造(图6.2.5),在相邻两箱壁板上开孔安装内门窗时,门窗框宜固定在一侧壁板上。
(a)单层壁板内门框口示意
(b)集装箱竖向隔离并与框架组合示意
图6.2.5 内门框构造示意
1-内门;2-龙骨;3-石膏板;4-箱壁板;5-龙骨边条;6-洞口加强角钢;7-减振橡胶条;8-密封橡胶条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3 楼(地)板和吊顶”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3 楼(地)板和吊顶
6.3.1 既有集装箱原装木地板经修复可用时,宜作为楼(地)板基层使用。
6.3.2 室内预装的设备管线,除排水管外,宜设置在底梁空间(图6.3.2),并延伸至波纹墙板槽内;严寒、寒冷地区采用内保温围护时宜采用整体卫浴间,给排水管线宜设置在室内。
图6.3.2 设备管线在箱底部的设置示意
1-底横梁开孔;2-底侧梁开孔;3-设备管线
6.3.3 当集装箱角件处的结构连接需在室内操作,或有管线连接操作要求时,楼(地)板应设置活动盖板或局部留置现场完成。
6.3.4 吊顶构件宜采用轻质板材并利用箱顶板吊挂,其上方需检修时,应设置检修孔。
6.3.5 集装箱组合房屋楼(地)面做法可按附录D表D-1、D-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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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4 卫浴间”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4 卫浴间
6.4.1 集装箱组合房屋内小型卫生间宜采用整体卫浴间,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整体卫浴宜优先采用侧排水方案。当采用侧排水方案时,应设置可安装、检修的管道空间;当整体卫浴采用下方排水方案时,下部箱顶板应开设检修人孔。
2 整体卫浴采用无外窗方案时,应设置通风装置;当采用有外窗方案时,宜设置通风装置。
6.4.2 非整体的卫浴间应设置地面防水层,并宜采用柔性防水层,有淋浴的卫浴间地面防水层应上延至墙面1.8mm高处。连续焊接的金属板地面、墙面可作为防水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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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5 管线空间”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5 管线空间
6.5.1 多层集装箱组合房屋的竖向和水平设备干管,宜设在箱外的室内空间或外廊处(寒冷和严寒地区水暖干管除外),避免或减少干管连续穿箱,竖向干管宜设管井或设置在适宜位置,布置方法可按图6.5.1采用。
图6.5.1 管线-管井布置示意
6.5.2 集装箱组合房屋采用竖向箱间隔离垫件加高或设有屋顶夹层时,水平设备管线可设置在夹层内(图6.5.2),其净空应满足安装和检修操作的要求。
图6.5.2 水平管线设置示意
6.5.3 当设备管线外径不大于110mm时,经结构专业确定位置,可在集装箱底盘梁腹板处开孔穿过,必要时采取补强措施。
6.5.4 气候条件允许时,给排水管线可设置在室外。
6.5.5 预制箱模块内的设备管线应完成预装,与外线接口的位置与形式应符合设备各专业系统设计和连接操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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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6 楼梯、电梯”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6 楼梯、电梯
6.6.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楼梯可采用箱模块内预制楼梯、构件组装楼梯或外装钢楼梯,楼梯的形式应满足建筑设计的合理性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
6.6.2 楼梯构件宜利用箱体结构承载,减少竖向附加支承构件。
6.6.3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电梯可采用箱单元内预制电梯井、独立预制电梯井或构件组装电梯井(图6.6.3)。
图6.6.3 电梯井布置示意
1-预制电梯井;2-电梯井;3-管井;4-设备间;5-前室;6-走廊;7-弹性连接
6.6.4 电梯井道和机房应采用隔振、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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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7 内装修”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7 内装修
6.7.1 预制的集装箱模块宜在工厂完成内装修,在对装修成品有保护的条件下,可充分利用箱内空余容积,装运室内物品和现场使用的材料,提高运输效率。
6.7.2 内装修工程应满足本规程第6.1节~第6.6节的有关要求,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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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防火和防腐蚀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7.1 建筑防火”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7 建筑防火和防腐蚀
7.1 建筑防火
7.1.1 集装箱组合房屋各部位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表7.1.1确定。
表7.1.1 集装箱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括号中的数字适用于住宅类房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要求。
7.1.2 当集装箱组合形成的空间已使部分构件被隔离时,应按实际情况对火源方向进行封堵,并补足保护不足的部分,使构件达到规定的耐火极限。其防火构造如图7.1.2-1、图7.1.2-2所示。
图7.1.2-1 梁的防火构造示意
1-梁(框线表示梁的范围);2-外部保护材料;3-走廊楼板;4-岩棉;5-防火涂料
图7.1.2-2 柱的防火构造示意
1-柱(框线表示柱的范围);2-墙体;3-内部材料;4-岩棉;5一防火涂料
7.1.3 当楼面有防火保护层,耐火极限达到1h条件时,其下部底横梁(次梁)可不做防火处理。
7.1.4 以集装箱侧板、前墙板和门为外墙面时,其外部可不做防火处理。
7.1.5 预制集装箱房屋梁、柱构件需要做防火处理的,其非暴露面宜预涂防火涂料,现场部分宜以防火板、岩棉等耐火材料封堵并兼顾隔声的要求。
7.1.6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室外构件,如不封闭的外廊、不封闭的阳台、室外疏散钢梯等,可不做防火处理。
7.1.7 需要设置防火分区的集装箱组合房屋应设置防火墙,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要求。防火墙宜利用箱间缝填充防火材料构成(图7.1.7)。
图7.1.7 防火墙构造示意图
1-底侧梁;2-填充岩棉、矿棉/硅酸铝纤维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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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7.2 建筑防腐蚀”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7.2 建筑防腐蚀
7.2.1 设计文件中应有除锈涂装设计的专项内容,包括侵蚀作用分类、除锈质量等级和涂层构造等,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和《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要求。
7.2.2 集装箱箱体表面应有完整的涂层防护;既有集装箱表面涂层有损伤时应进行局部整修,并以长效涂层涂装防护。
7.2.3 进行箱体表面局部整修和新构件的除锈涂装时,其除锈等级不应低于Sa2
或St3级,涂层宜选用富锌底漆配套的复合涂层,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5年。
7.2.4 集装箱组合房屋部分使用新制箱时,其涂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集装箱涂料》JT/T 810的有关规定。
7.2.5 钢构件涂装工艺应符合本规程第12.3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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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8.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8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或25年时,其相应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0或0.95。
8.1.2 结构的荷载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当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时,其风荷载和雪荷载标准值可按50年重现期的取值乘以0.9计算。
8.1.3 结构的计算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8.1.4 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宜规则布置,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按抗震设计的不规则多层集装箱房屋结构应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
8.1.5 箱体板壁有开孔并引起箱体刚度有较大削弱时,宜采用有孔箱与无孔箱错列对称布置等措施。集装箱采用悬挑布置时,悬挑长度不应过大,且悬挑部分不应有开孔。
8.1.6 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应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保证在使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与刚度;结构连接和节点构造应便于安装。
8.1.7 箱体顶板为非承重板,当有其他使用荷载作用时应进行验算补强;当作为承重屋面使用时应于其上另行布置有檩轻型屋盖。
8.1.8 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的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防火和防腐蚀的技术要求与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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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8.2 结构材料和设计指标”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8.2 结构材料和设计指标
8.2.1 集装箱组合房屋采用既有集装箱时,该箱体应为按现行国家标准《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GB/T 12418检修合格的集装箱。箱体梁、柱部位不应有缺损,角件应完整并连接可靠。所有进场集装箱应有质量证明书或检修合格证明书。
8.2.2 箱体结构钢材的质量与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中焊接耐候钢的相关规定。
8.2.3 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中非箱体构件(框架、连梁)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Q235B级钢或Q345A、B级钢。
8.2.4 箱体结构薄壁钢材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非箱体构件钢材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及普通螺栓、高强度螺栓、栓钉与焊条等连接材料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8.2.5 集装箱角件应有良好的焊接性能,其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系列1 集装箱 角件》GB/T 1835的规定。其抗拉、抗压和抗弯强度设计值可取为180N/mm2;抗剪强度设计值可取为105N/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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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结构设计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9.1 结构计算”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9 结构设计
9.1 结构计算
9.1.1 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的布置和组合应形成稳定的结构体系。箱体叠置的低层房屋结构可组成叠箱结构体系[图9.1.1(a)],其层数不宜超过3层;箱体与框架组合的多层房屋结构可组成箱框结构体系[图9.1.1(b)、(c)],层数不宜超过6层,其框架可采用纯框架或中心支撑框架。
图9.1.1 结构体系简图
1-箱体;2-连系桁架;3-框架;4-底层框架
9.1.2 叠箱结构体系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超过3层的叠置箱体房屋,当箱体无开孔、无悬挑且箱间连接可靠时,可不进行叠箱结构整体承载力与变形的验算。
2 叠箱结构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可以箱体结构角柱的作用力进行角件间连接的计算,此作用力应计入箱体结构因倾覆作用而产生的角柱附加轴向压力或拉力。
3 进行叠箱结构体系抗震计算时,可按底部剪力法计算层间剪力,并以此剪力验算箱体的连接和层间位移。
9.1.3 多层箱框结构体系应按箱体和框架整体结构进行内力计算,箱体结构和框架结构所承受的地震作用层间剪力应按各自的抗侧力刚度进行分配。当为叠箱与底框架组合结构体系时,底框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1.2。
9.1.4 叠箱结构或箱框结构布置不规则或局部刚度有较大削弱时,宜按空间模型进行结构计算,此时屋盖或楼盖的连接构造应符合平面刚性铺板的要求。
9.1.5 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集装箱房屋结构的抗震计算时,阻尼比可取0.04。
9.1.6 多层箱框结构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比,在风荷载作用下不宜超过1/400;在多遇地震作用下不应超过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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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9.2 箱体结构的强度与刚度”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9.2 箱体结构的强度与刚度
9.2.1 进行结构计算时,6m和12m无孔箱箱体结构的整体纵向抗侧刚度可按120kN/mm取值;当箱体顶梁经加强,顶盖结构平面刚度可视为无限大时,6m和12m箱体整体纵向抗侧刚度可分别按式(9.2.1-1)和式(9.2.1-2)进行计算。
6m集装箱 k=440-450α (9.2.1-1)
12m集装箱 k=700-650α (9.2.1-2)
式中:k——无孔箱箱体结构的整体纵向抗侧刚度(KN/mm);
α——集装箱开孔率,α=a/L,且不大于0.6;a为洞口宽度,L为集装箱长度。
9.2.2 箱体侧壁有开孔时,其整体纵向抗侧刚度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当在壁板中部对称于中线开孔(图9.2.2),且开孔率不大于60%时,6m箱和12m箱的整体纵向抗侧刚度可按式(9.2.2-1)进行计算。
图9.2.2 开孔箱体计算简图
1-集装箱中心线;2-洞口中心线
k=k0·η (9.2.2-1)
式中:k0——未开孔箱体纵向刚度,对6m和12m集装箱,k0取120kN/mm;
η——刚度折减系数,对6m和12m集装箱,可分别按式(9.2.2-2)和(9.2.2-3)计算:
6m集装箱:
12m集装箱:
式中:β——洞口偏移率,β=b/L;b为洞口中线到集装箱中线的距离。
2 当箱体两侧壁板开孔率不同或一侧开孔一侧未开孔时,箱体整体纵向抗侧刚度可取两侧开洞率所得抗侧刚度的平均值。
9.2.3 沿箱体纵向在箱顶承受水平力的承载力设计值,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无孔及开孔率不大于40%的6m箱体结构,承载力设计值可取为600kN;开孔率大于40%并小于60%时可取为450kN;
2 对无孔及开孔率不大于60%的12m箱体结构,承载力设计值可统一取为600kN。
9.2.4 在本规程规定的层高、使用荷载和地震设防烈度等条件下,无开孔的集装箱可不进行箱体结构承载力和层间位移的验算。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9.3 箱壁开孔与加固”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9.3 箱壁开孔与加固
9.3.1 箱体壁板应避免有过大的开孔,所有开孔部位均应补强加固。补强构件应采用小截面钢管或型材,少占用室内空间。当壁板有较大开孔时,其开孔部位承载的底梁宜按实际有效截面进行强度和挠度的验算。
9.3.2 任一立面开孔不应损伤角柱,并宜保留与角柱相连的板壁宽度不少于一个波距,其开孔尺寸与位置应符合图9.2.1的要求。当洞口开至柱边时,可对角柱进行补强[图9.3.2(a)、图9.3.2(b)]。
图9.3.2 角柱补强
1-门框;2-保留壁板一侧;3-镶边角钢补强;4-新加连接板;5-镶边角钢补强
9.3.3 箱体侧壁开孔时,波纹壁板切割处应以洞口镶边构件补强(图9.3.3),补强构件应伸过洞口一定距离再切断。
图9.3.3 洞口补强
1-顶侧梁;2-镶边角钢补强;3-镶边钢管补强;4-壁板
9.3.4 箱体端壁需开孔时,宜先选在原有门扇的侧壁开孔;当利用一侧门或两侧门时,应将所保留门的边框与箱体角柱以缀板连接(图9.3.4),板厚不应小于4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
图9.3.4 门扇侧壁的补强
1-缀板
9.3.5 多箱布置时,相邻箱体的梁、柱构件或镶边构件应以缀板构造连接(图9.3.5),板厚不应小于4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
图9.3.5 相邻箱体构件缀板连接
1-加强角钢;2-缀板
9.3.6 箱体侧壁有较大开孔或单元箱体在叠置中角柱不对位时,可加设暗柱与支座予以补强(图9.3.6),暗柱除与顶梁、底梁焊接连接外并沿全长与壁板焊连。
图9.3.6 箱体叠置时暗柱补强布置
1-暗柱;2-连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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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结构节点设计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10.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10 结构节点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的连接节点应合理构造,传力可靠并方便施工;节点与连接的计算和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10.1.2 箱体之间的连接宜采用角件相互连接的构造,其节点连接应保证有可靠的抗剪、抗压与抗拔承载力;框架与箱体间的水平连接宜用连接件与箱体角件连接的构造,其节点连接应为仅考虑水平力传递的构造。
10.1.3 重要构件或节点连接的熔透焊缝不应低于二级质量等级要求;角焊缝质量应符合外观检查二级焊缝的要求。
10.1.4 箱体的现场连接构造应有施拧施焊的作业空间与便于调整的安装定位措施。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10.2 节点构造”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10.2 节点构造
10.2.1 箱体角件间的连接应保证角件对齐并与连接件间紧密接触。其节点可采用角件连接构造(图10.2.1-1)或垫件连接构造(图10.2.1-2)。
图10.2.1-1 角件连接节点
1-竖垫板突出角件10mm;2-连接垫板;3-上箱底角件;4-隔音胶垫;5-双头锥;6-连接钢板;7-下箱顶角件;8-高强度螺栓;9-现场调整垫板;10-连接盒
图10.2.1-2 垫件连接节点
1-加劲板;2-底角件;3-顶角件;4-方管短柱;5-方管顶梁;6-高强螺栓
10.2.2 箱体与框架间的水平连接宜采用仅传递水平荷载的连接板构造[图10.2.2(a)、(b)]。箱体与底框架的连接可采用支承节点连接[图10.2.2(c)]。
图10.2.2 箱体与框架连接节点
1-箱体;2-框架柱;3-下箱顶角件;4-上箱底角件;5-垫件顶板;6-刚性短柱;7-底框架刚架柱
10.2.3 相邻箱体的梁、柱间应以缀板连接,缀板厚度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宜小于400mm。所有外露角件侧孔均应以6mm钢板焊盖封堵。
[/su_spoiler][/su_accordion]
11 地基基础
11 地基基础
11.0.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11.0.2 集装箱组合房屋宜采用天然地基,当低层房屋结构的地基土承载力小于60kPa或多层房屋结构的地基土承载力小于100kPa时,以及地基土为软土等不良地基时,应进行地基处理。
11.0.3 基础形式宜采用扩展基础,其埋深不应小于冰冻线深度或0.5m,底面应有素混凝土垫层。
11.0.4 单层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地基土满足承载力要求且无地表水滞留时,可将集装箱底地基土夯实、找平后,以素混凝土基墩支承箱体(图11.0.4-1)。多箱叠置荷载较大时,箱底四角可以角件底座与基础连接(图11.0.4-2)。
图11.0.4-1 箱底角件与基墩的连接
1-底角件;2-预埋件;3-基墩
图11.0.4-2 箱底角件底座与基础的连接
1-底角件;2-壁板;3-角柱;4-箱底基座;5-锚栓;6-基础
11.0.5 箱底基础或基墩均应高出地面,以满足架空地板的构造要求,同时,箱底以下沿箱体周边应以砌体封堵。
12 施工及验收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12.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12 施工及验收
12.1 一般规定
12.1.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及本规程的规定。
12.1.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箱体改造、安装与钢结构工程应为一个分部工程,并划分为箱体改造、钢结构制作、安装、连接、涂装等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应包含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12.1.3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制作与安装应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
12.1.4 集装箱组合房屋安装前,应进行样板间试安装,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相关要求后,方能进行正式的组合安装工作。
12.1.5 集装箱箱体、构件场内堆放、二次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堆放场地应为平整的硬地面,箱体应按组装顺序有序堆放,相互间应留有一定的间隙,当为多层箱体堆放时应加设临时固定安全措施。
2 对开洞口后刚度削弱的箱体,应在运输、吊装中采取临时加固与防护措施,防止箱体、门窗和外设零配件碰撞损伤;
12.1.6 原材料及成品应执行进场验收制度,应核对材料的牌号、规格、批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和检验报告,并检查表面质量、包装等;对涉及安全与承载功能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对箱体成品的现场检查验收,应对所有箱体成品进行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的检查验收。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12.2 现场安装和允许偏差”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12.2 现场安装和允许偏差
12.2.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安装应合理选择起重吊装设备。选用非定型产品作为起重设备时,应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并应经评审后再组织实施。对于有较大开孔后刚度削弱的箱体,应采用专用吊装架吊装。
12.2.2 吊装用钢丝绳、卸扣、吊钩等吊具不得超出其额定许用荷载,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12.2.3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安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件宜划分成吊装流水段安装,流水区段可按建筑物的平面形状、结构形式、安装机械规格和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划分;
2 箱体吊装与安装过程中应保证整体结构形成稳定的结构体系,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支撑结构等措施;
3 不得利用已安装就位的箱体构件起吊其他重物。不得在主要受力部位加焊其他物件;
4 箱体安装前应先对连接角件之间的距离、孔边距等相关尺寸进行测量,并在安装过程中进行调校。若采用加垫块调整偏差尺寸时,可采用不多于一块的整体垫块,并在定位后与角件焊接牢固。
12.2.4 集装箱组合房屋基础顶面标高与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4的要求。
表12.2.4 基础顶面与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
12.2.5 集装箱组合房屋主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5的规定;梁与框架等构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表12.2.5 主体安装的允许偏差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12.3 除锈和涂装”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12.3 除锈和涂装
12.3.1 箱体与钢构件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未作规定时,工厂制作应选用喷砂或抛丸除锈方法,并应达到Sa2
级除锈等级;工地小范围采用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时,应达到St3等级要求。对室内或室外构件,涂装涂层应分别不少于4道或5道;干膜总厚度应分别不小于200μm或240μm。
12.3.2 现场焊接部位应仔细清除焊渣和污垢后重新进行涂装。
12.3.3 除锈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可见的返锈、结露和再次污染,并宜在4h内进行底漆涂装,在车间内作业或湿度较低的晴天不应超过12h。涂装后4h内不得雨淋或置于潮湿环境中。
12.3.4 钢结构防腐涂装完成后,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12.3.5 钢结构的防火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涂装防护,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构件钢材表面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协会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的规定进行。
2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施工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和防腐涂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3 防火涂料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同厂家的底漆、防火涂料、面漆配套使用时应进行兼容性测试。
4 涂装施工中,应经常检测涂层厚度,直到干膜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钢构件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涂料或其他防火材料填堵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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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12.4 工程验收”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12.4 工程验收
12.4.1 集装箱组合房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
集装箱组合房屋钢结构工程和箱体安装的施工质量验收应作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12.4.2 钢结构分部工程的合格应在各分项工程均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材料性能复验资料检查、观感质量现场检查。
12.4.3 箱体改造和安装分部工程中应包含外墙、内墙、地面、屋面和门窗等若干分项工程。
12.4.4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检验批质量验收文件应齐全,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3 有关结构性能或承载功能的进场材料检验资料齐全,并符合质量要求。
12.4.5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控项目质量应符合合格标准的要求。
2 对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验点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值的1.2倍。
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12.4.6 集装箱组合房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应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包含使用注意事项和维护管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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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通用型集装箱构造图
附录A 通用型集装箱构造图
图A-1 IAA集装箱地板图、侧板图
图A-2 ICC集装箱地板图、侧板图
图A-3 IAA、ICC集装箱后端(门)图
图A-4 IAA、ICC集装箱前端图
图A-5 IAA、ICC集装箱横向部面图
图A-6 IAA集装箱纵向水平、竖向剖面图
图A-7 ICC集装箱纵向水平、竖向剖面图
图A-8 右顶角件尺寸
注:1 实线和虚线(——和---)表示应实际的构成的角件表面及外形;
2 双点画线(
)表示角伯的可变壁面。
图A-9 右底角件尺寸
附录B 集装箱居住、办公模块设计示例
附录B 集装箱居住、办公模块设计示例
图B 集装箱房屋基本模块示例图
附录C 常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热工与燃烧特性
附录C 常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热工与燃烧特性
表C 常用保温、隔热材料热工性能
附录D 建筑构造参考做法
附录D 建筑构造参考做法
表D-1 楼(地)板基层构造做法
表D-2 楼(地)板面层参考做法
图D-1 复合板外保温(隔热)外墙示例
1-顶侧梁;2-底侧梁;3-箱侧板;4-带有耐候饰面的保温装饰板(厚度按热工计算);5-挂网抹灰层;6-龙骨和调平垫块;7-洞口加强角钢;8-窗(门);9-窗台板;10-窗(门)上泛水;11-窗(门)下泛水;12-泛水;13-镀锌钢龙骨;14-抽芯铆钉;15-石膏板;16-原装木板;17-铺装地板;18-踢脚;19-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20-砌块勒脚;21-密封材料;22-散水
图D-2 外保温(隔热)+内保温外墙示例
1-顶侧梁;2-底侧梁;3-箱侧板;4-龙骨及保温材料;5-防水透气膜;6-装饰面板或镀锌钢丝网抗裂砂浆;7-龙骨和调平垫块;8-洞口加强角钢;9-联系角钢;10-窗(门);11-窗台板;12-泛水;13-镀锌钢龙骨;14-沿底龙骨;15-抽芯铆钉;16-石膏板;17-原装木板;18-铺装地板;19-踢脚;20-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21-密封材料;22-散水
图D-3 内保温(隔热)外墙示例
1-顶侧梁;2-底侧梁;3-箱侧板;4-带有防水表面的保温(隔热)材料;5-刚性保温隔热材料;6-抹灰;7-龙骨和调平垫块;8-洞口加强角钢;9-窗(门);10-窗台板;11-窗(门)上泛水;12-窗(门)下泛水;13-泛水;14-镀锌钢龙骨;15-抽芯铆钉;16-石膏板;17-原装或替换的木板;18-铺装地板;19-踢脚;20-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21-散水;22-密封材料
图D-4 外空气夹层-内隔热外墙示例
1-顶侧梁;2-底侧梁;3-箱侧板;4-隔热材料;5-彩涂压型钢板;6-抹灰;7-可通风的空气层;8-钢龙骨和调平垫块;9-龙骨和调平垫块;10-洞口加强角钢;11-窗(门);12-窗台板;13-窗(门)上泛水;14-窗(门)下泛水;15-泛水;16-镀锌钢龙骨;17-抽芯铆钉;18-石膏板;19-原装木板;20-铺装地板;21-踢脚;22-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23-散水
图D-5 坡屋顶-无挑檐构造示例
1-彩板压型板;2-角钢托座;3-镀锌钢檩条和支托;4-镀锌钢檩条;5-外墙做法;6-玻璃棉毡;7-天沟及落水管
图D-6 坡屋顶-有挑檐构造示例
1-玻璃棉毡;2-檐底板;3-镀锌钢骨檩条和支柱;4-望板;5-瓦屋面和防水层自选;6-异形角钢;7-外墙做法;8-天沟;9-落水管
图D-7 金属板平屋顶-排水向箱侧构造示例
(适用小进深,整幅板)
1-轻钢龙骨石膏板;2-箱顶板;3-铝箔玻璃棉毡;4-空气层、镀锌钢檩条;5-直立缝(咬口)或高波彩涂屋面板(整板);6-角钢托座;7-外墙做法;8-天沟;9-滴水
图D-8 金属板平屋顶-排水向箱端构造示例
1-前楣;2-轻钢龙骨石膏板;3-箱顶板;4-铝箔玻璃棉毡;5-空气层、镀锌钢檩条;6-直立缝(咬口)或高波彩涂屋面板(整板);7-天沟
图D-9 卷材平屋顶-有檐口构造示例
1-箱顶板;2-铝箔玻璃棉毡;3-型钢梁(或镀锌钢骨);4-镀锌楼承板;5-OSB板(定向刨花板);6-粘铺(或干铺)防水卷材;7-镀锌沿顶钢骨;8-彩板(或铝塑板)檐口;9-钢骨立杆;10-镀锌沿底钢骨;11-外包金属板;12-钢梁支座;13-外墙做法;14-雨水管
图D-10 卷材平屋顶-平檐口构造示例
1-金属压边环形布置;2-钢制喇叭口;3-刚性隔热材料;4-PVC或三元乙丙卷材;5-木方;6-密封材料;7-雨水管侧排或底排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
《建筑内部装饰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
《碳素结构钢》GB/T 700
《集装箱涂料》JT/T 810
《系列1 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1413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系列1 集装箱 角件》GB/T 1835
《耐候结构钢》GB/T 4171
《系列1 集装箱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保温集装箱》GB/T 7392
《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GB/T 12418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
条文说明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
CECS 334:2013
条文说明
1 总则
1 总则
1.0.1 近年来,集装箱组合房屋因其建造灵活和可利用再生资源等特点,在国内外已有一定规模的应用,但在国内尚无相应标准可供遵循,本规程的制定可作为集装箱组合房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依据,对规范、推广其应用和保证工程质量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0.2 根据国内外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建造和使用经验,其适用范围以低层和多层公用性房屋为宜。如经济型酒店、汽车旅馆、旅游区度假房屋、小型公寓及工地办公、生活用房等。近年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公司已在国内外建成珠海学生宿舍(2层)、青岛便捷酒店(3层)、斗门工人宿舍(3层)、辽宁度假村(3层)、坝上草原汽车旅馆(3层)、张北滑雪场别墅房(2层)、伦敦快捷酒店(7层箱框结构)等多个工程项目,最近还在俄罗斯9度地震区建成了6层叠箱结构的快捷酒店,积累了较多的工程实践经验。本条根据国内外应用经验提出了集装箱房屋适用高度与层数的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本规程涉及集装箱和建筑钢结构不同的专业,为便于规程的理解和应用,本节对一些重要的术语定义作了规定。
3 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3.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3 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国内外应用经验表明,经合理布置、组合,集装箱组合房屋仍可适用于各类低、多层居住与公用建筑中,如低、多层住宅,公寓,经济型酒店,办公,营地房屋等。本条提出了集装箱组合房屋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再生资源的利用和低碳经济的政策要求,当符合技术经济条件时,在工程中采用既有集装箱较为合理。既有集装箱主要指不能再承担运输任务,但经修理仍可作为建筑结构使用的集装箱,也包括某一次使用后因空箱返运不经济的可用集装箱。使用既有集装箱符合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技术政策并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故宜优先采用。此外,在集装箱房屋的设计、建造与使用中,还应注意体现以下优势:
(1) 利用既有集装箱,体现资源的节约与持续利用。
(2) 集装箱模块单元的室内装修与设施在工厂预制安装,减少现场劳动,提高产业化水平。
(3) 利用模块化特性,使箱单元具有互换性和重组性,便于预制、建造、搬迁和再利用。
(4) 保持集装箱的运输特征,提高运输效率。
3.1.3 集装箱房屋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主要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1) 通用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2) 房屋类别建筑设计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钢结构住宅设计规范》CECS 261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
(3) 建筑环境: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4) 建筑节能: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为境外设计建造的集装箱组合房屋,尚应符合当地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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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3.2 模数协调”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3.2 模数协调
3.2.2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04技术委员会确定的国际标准集装箱共13种(表1),本条列入的是目前海运中经常用的IAA型和ICC型,称为通用型。 IAA型也称40英尺通用型集装箱,ICC型也称20英尺通用型集装箱。
表1 国际标准集装箱规格系列表
3.2.5 通用型集装箱的内部平面尺寸(IAA型2352×12032,ICC型2352×5898)为模数300或600倍数的接近数,产品化的集装箱房屋平面设计时,若以300或600进行网格化设计(边沿为零数),将有利于内部构件和家具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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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3.3 平面与空间设计”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3.3 平面与空间设计
3.3.1 通用集装箱IAA型、ICC型含木地板的实际内净高为2393mm,不含木地板的实际内高约为2421mm[图1(a)],一般情况下即便是紧凑做法最多只能取得约2350mm净高(图D-1),有内保温做法时,净高还会减小,故将最小净高确定为2.3m,此高度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中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的规定,但这是通用型集装箱构造条件所限定的。在集装箱房屋常用的类型,如学生公寓、经济型酒店、工地营房等,2.3m净高也能满足基本使用要求。
在个别情况下,如要取得2.4m净高,可对集装箱地板(含梁)进行改造,同时吊顶可采用更加紧凑的做法[图1(b)]。
图1 集装箱组合房屋内部构造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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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3.4 室内环境”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3.4 室内环境
3.4.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隔墙、分户墙因既有双层各自独立的钢壁板,空气隔声较易满足,但拼箱所形成的空气通道仍可传声,当隔声要求较高时,应注意这些空隙的封堵,可在堆箱过程中同步处理。
3.4.3 由于集装箱组合房屋的金属构件都是连通的,撞击声具有刚性通道,因此在振源部位有必要做隔声、隔振处理,某些金属连接件可设计为弹性、减震的构造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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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3.5 建筑设备”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3.5 建筑设备
3.5.2 当以箱为单位(箱单元)预制时,箱内的水、电等管线及子系统将在工厂完成,现场组合为房屋时,子系统将按设计接入总系统,其接口需具备操作条件并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现在已有生产厂为箱式房屋设计生产了专用的接口器件,可以选用。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3.6 环保与节能”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3.6 环保与节能
3.6.3 当利用集装箱堆积性进行有创意的建筑造型设计时,建筑体形系数往往偏高,除气候适宜或季节性使用外,一般应避免大量使用。
[/su_spoiler][/su_accordion]
4 模块化设计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4.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4 模块化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模块化设计,就是以具有通用性的集装箱为载体,设计特定功能的子模块,再经过组合、添加和系统化,可以组合出多种不同功能或相同功能、不同性能的系列组合房屋产品,这种设计方法可以推动定型设计、产品系列化和高度预制化,快速应对市场需要;另一方面,房屋产品可以方便地重用、维修、拆卸和回收,是一种绿色设计方法。集装箱在物流中已经是模块的形态,利用既有集装箱为载体设计、建造房屋是对集装箱模块特性很好的再利用,对非集装箱的装配式建筑产品开发也会有一定的启示。
4.1.3 基本模块以外的构件包括:参加组合的钢框架构件,基本模块的连接构件及附加构件如阳台、设备支架等,箱态或非箱态的楼梯、电梯构件。这些构件及其组合,可依据基本模块组合中取用的模数尺寸实行某种标准化的设计,有条件的也可设计为箱式模块,如箱型的预制楼梯间单元、箱内包含电梯井道的单元等。
4.1.4 技术设备比较集中的功能空间,如公共卫生间、淋浴间、盥洗间、洗衣间、变配电间、水泵间、操作间、电梯机房等功能间中,设备多、管线复杂,现场安装时劳务和技工的消耗较大,如能实现在箱内集成预装,将大大减少现场作业量,并提高劳动生产率。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4.2 模块组合”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4.2 模块组合
4.2.1 国外的集装箱组合房屋制造已经成为一个行业,积累了许多经验,附录B给出了一些基本模块的示例,可供参考。
4.2.2 集装箱模块组合方法可以有多种,这给建筑师创作提供了 很大空间。本条参考了国内外多个工程实例,给出一些典型的集装箱房屋组合示例图,这些案例适用于比较规则的建筑。
单个箱模块独立使用,多用于营地、会展、零售等分散使用或移动使用的情况,也可简单排列或组合。
角件竖向对位是为了保证竖向传力并便于结构分析,但当有特殊需要发生角件下部支撑缺失时,也可通过暗柱或其他柱构件向下传力并形成合理的结构体系。
在组合中,除单层房屋外,应避免双列箱组合(即出现平面田字形),这种情况会妨碍箱体连接作业。
集装箱与其他构件或结构的组合有以下情况:
(1) 构件为不参与结构体系受力的附加件,如屋顶构件、外挑阳台、楼梯、支架等;
(2) 构件为结构体系中的系杆,传递轴力、剪力,如内走廊简支板(梁)、集装箱竖向隔离件等;
(3) 补充集装箱组合中缺失的局部竖向支撑,如设钢柱或支架等;
(4) 底层或局部为钢框架(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框架中也可设置抗侧力构件),常用于底层或局部为大空间,如多层酒店等项目;
(5) 以分离的集装箱或集装箱组合为支撑体,支撑屋顶构件形成中部大空间,但结构竖向承载和抗侧力主要靠集装箱,常用于厂房、仓库、食堂(餐厅)、展厅和居住,是一种比较经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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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围护结构构造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 外围护结构构造
5.1 一般规定
5.1.1 集装箱为金属箱体,如在外部环境中直接暴露,对保证室内环境和节能不利,故围护结构设计为外保温(隔热)是有益的。但预制的集装箱房屋单元外部保温(隔热)构件成品保护和接缝处理比较复杂,故有条件时外围护作业宜在现场完成;有特殊需要时,也可做成箱体外露的内保温(隔热)。下列情况适用于做成箱体外露的内保温(隔热):
(1) 房屋充分预制;
(2) 非严寒、寒冷地区,且结合遮阳、通风手段;
(3) 独立使用的房屋;
(4) 移动使用的房屋;
(5) 造型需要箱体外露,规模较小的项目;
(6) 季节性使用的房屋。
轻质复合围护结构的热惰性(D值)很难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热稳定性差、夏热地区尤为突出,故更应加强构造措施,除加强通风、设置遮阳外,还应利用复合墙具有中空空间的特点,在中空层中铺设反射材料(如铝箔),可降低辐射热的影响。同理,外围护表面涂浅色的反射涂膜,门窗采用热反射玻璃等措施,均可提高实际隔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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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2 外墙与外门窗”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2 外墙与外门窗
外墙构造对建筑物热工性能有重要影响,其设计应符合墙体节能的有关规定。本节给出了部分典型外墙构造的示例供设计参考。集装箱组合房屋当采用箱壁外露方案时,外侧不平齐,且洞口竖边所遇波位可能是随机的,故应协调门(窗)宽度与波位关系,并设置洞口加强型钢,设计合理的泛水构造;有条件时,可开发具有自泛水功能的门窗框料,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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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3 屋顶”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3 屋顶
5.3.2 集装箱的箱顶板能够保证箱体的空间受力特性,但顶板本身刚度、强度较弱,不应作为建筑屋顶使用,而应另设承重屋盖。目前,多用压型钢板有檩屋面作为承重屋盖,其耐用性良好、色彩美观、建造便捷,也很适于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屋面配套应用。
5.3.3 压型钢板坡屋面限定坡度的原因包括:搭接、波高及下游滞水、毛细现象、制品精度与缺陷等造成渗漏,但小型房屋选坡屋面会带来复杂的封檐,如采用整幅板和适宜的波形做平屋面,也可避免由上述原因导致的渗漏,国外有不少这样的实例。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4 架空地板”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4 架空地板
5.4.1~5.4.3 集装箱的底板与小梁均为冷弯薄壁型钢构件,不允许落置于地面,故其地板应为架空构造。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5 外部附属构件”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5 外部附属构件
5.5.1、5.5.2 外部附属构件一般栓接或焊接在箱体上,产生热桥与声桥,故当采用外保温时应减少此类构件,或采取隔离措施,连接设计也应避免较大截面的金属构件连通;在实际工程中,空调室外机传声相当严重,故应在支架的设备支座处设置隔振构造;在防雷设计中,金属箱体可以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当构件无法连通时,各种外部金属的附属构件与主体箱应有金属导线连接。
条件允许时,外部构件可采用木构件或钢木结合构件。
[/su_spoiler][/su_accordion]
6 内部构造和内装修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3 楼(地)板和吊顶”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 内部构造和内装修
6.3 楼(地)板和吊顶
集装箱原装木地板作为既有资源,宜再利用,地板需要更换时宜使用不燃材料,提高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当使用木质板材为基层时,宜在面层使用不燃材料保护,考虑到上层箱楼板受到下层箱顶板、吊顶保护,通过构造措施仍可使楼板耐火极限达到1h。
集装箱底横梁为密肋布置,楼板可做薄,减少占用空间。附录D给出楼(地)板参考做法,可供参考。
为了给内廊式集装箱房屋水平设备管线提供空间,走廊楼板最好采用无梁的设计,图2给出设计示例,当采用有梁设计时,宜选用空腹梁,以便管线通过。
图2 走廊楼板及管线空间设计示例
1-51×720×1.0镀锌楼承板;2-100mm厚C25混凝土(配筋);3-20mm厚砂浆层;4-楼面面层预留10mm;5-楼板配筋;6-L75×5;7-M12@240栓钉;8-Φ6@150双向;9-M20@500;10-给水、热水、消防管道;11-冷弯槽钢;12-电气线槽;13-吊顶自选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4 卫浴间”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4 卫浴间
6.4.1 采用SMC树脂为原料生产的整体卫浴间,具有防水可靠、组装方便、强度高、重量轻、美观大方等特点,特别适合集装箱房屋使用,目前国内已经能够批量生产供应,其中某些型号与集装箱内部尺寸也可较好地匹配,表2列出了整体卫浴间常用规格。使用时应注意下列几项:
(1) 用于居住类建筑时,整体卫浴间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整体卫浴间》JG/T 183的有关要求;
(2) 设计时应留有管线安装和检修空间;
(3) 卫浴间底盘梁宜与集装箱底横梁正交布置;
(4) 水、电、通风应按产品接口条件设计。
表2 整体卫浴间常用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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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5 管线空间”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5 管线空间
6.5.1 多层集装箱组合房屋当在箱内设竖向管线,如在箱顶板、地板上开孔,不利于成品保护,安装作业也较困难,故有条件时宜在箱外设置立管、管井。水平设备干管,常见有消防、空调、强电、弱电等,宜集中布置在交通空间,并紧凑地安排(图2)。
6.5.2 集装箱不同堆积方式所形成的空间,应加以合理利用;有时,为了取得管线空间,也可改变集装箱叠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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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6 楼梯、电梯”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6 楼梯、电梯
6.6.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楼梯间,若采用箱式预制楼梯,因顶板开口,很难对装修进行保护;以相邻两箱为支撑的构件式楼梯,无需钢柱,较简单、经济。
6.6.3 电梯井最好采用独立结构,减少与主体结构的刚性联系,保证隔声与隔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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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7 内装修”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7 内装修
6.7.1 箱体在运输、堆放和吊装阶段产生变形导致装修破坏,一般由以下情况引起:
(1) 由汽车运输或放置时支座不平整引起的扭转;
(2) 由于箱体改造时有可能被削弱,吊装时产生较大挠度。
为减少装修破坏,可在装修面转折处设置明缝,此外较长的墙面和门窗框口处可设置一些软接缝,以吸收变形。
预制集装箱房屋可能要经历海运、公路运输、装卸、开箱检查和现场安装等多个环节,故应进行封闭,实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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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防火和防腐蚀
7 建筑防火和防腐蚀
7.1 建筑防火
7.1.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将典型结构体系中的构件分为承重墙、柱、梁板等,并规定了不同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但形成建筑结构的集装箱组合是含梁、含柱的蒙皮结构,而且在组合中被叠置,显然对全部钢部件防火是不经济、不必要的,因此在对集装箱组合时各部构件的空间状况和承载作用进行分解后,将静力工况下保证结构承载力的主要部位分别定义为柱、梁、楼板,并与该规范中相关条文对应,给出表7.1.1。
在工厂预制时,封闭在不燃材料保护层内的难燃烧型泡沫材料,其构件的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的确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内容确定。
7.1.2 集装箱在组合中,形成了一些特定空间,在火源方向上构件往往被相邻的板件(以及其装修)所阻隔,因此图7.1.2对拼箱后实际空间情况示例了一些保护方法。当一次保护能使构件达到规定的耐火极限时,没有必要在构件本体上再保护;当一次保护不足时,应当对构件本体另行保护。
7.1.3 集装箱底横梁为密肋布置的次梁,其下方集装箱顶板及顶棚装修已经阻隔了下方火源,在楼板面层有一定厚度不燃材料保护的条件下,可以达到1h的耐火极限。
7.1.4 本条主要考虑室外的金属蒙皮在火灾条件下升温相对缓慢,故作此规定。
7.1.5 在运输过程中不会被触及的构件部位可在工厂预喷(涂)防火涂料,但在现场堆箱时,其余部位已不具备防火涂料涂装操作条件,故可用岩棉等半硬质材料在构件周围封堵,形成完整的防火保护。
7.1.6 集装箱房屋的外部构件形状复杂,防火处理困难,考虑到这些构件为不燃材料且火灾危险性较低,故作此项规定。
7.1.7 利用保留一定间距的相邻两箱侧板,填塞岩棉板可组成防火墙,施工也很方便,这种做法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
8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8.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8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考虑到既有集装箱组合房屋建造灵活、便于迁建的特点,同时,箱体可能经过使用或修复等情况,补充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可为25年的有关规定。
8.1.5 因建筑使用要求,箱体常需在单侧箱壁上开孔,这样不仅使箱体单侧刚度削弱,还会在受水平力作用时产生箱体扭转的附加内力与变形。故应用开孔箱时,宜采用平面多箱布置,而在其中保留若干个无孔箱体,并对称布置,可在整体结构体系中有均匀的抗剪刚度。此时箱体角件间的连接应牢固,以保证平面整体传力,同时,单侧板壁开孔的箱体宜成对对称布置,以减小刚度不对称的扭转效应。
8.1.8 本条特别明确地提出了集装箱组合房屋设计文件应包括防火和防腐的内容,包括防火等级与防火构造措施、防腐蚀年限和表面处理及涂装构造技术要求以及使用维护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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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8.2 结构材料和设计指标”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8.2 结构材料和设计指标
8.2.1 在现行国家标准《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GB/T 12418中,对既有集装箱重复作运输使用时,需进行维护修理的要求有详细的规定。用于组合房屋时,其检修修复要求原则上仍应遵循该标准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对建筑结构功能使用无影响的缺陷(如壁板较小的局部变形、无用机械零部件的缺损等)可以放宽。同时还应注意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所有进入建筑场地应用的集装箱,均应有由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修合格证书。
8.2.2 为满足远洋运输环境中箱体耐候性要求,集装箱体梁、柱与壁板均采用耐候钢制作。按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生产的焊接耐候钢,其质量性能均与国外同类产品相当,除具有良好的耐候性外,还具有较高的强度和良好的韧性和焊接性能,故设计中,要求箱体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符合耐候钢产品标准的规定。
8.2.4 集装箱箱体结构由顶梁、底梁、角柱与壁板组成,其梁柱截面均为冷弯薄壁异形开口型钢或方钢管。当进行箱体结构计算而又缺乏设计指标时,可近似偏安全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8按Q235钢取值。
8.2.5 根据《系列1 集装箱 角件》GB/T 1835的规定,角件为铸钢件,其屈服强度不小于230N/mm,抗拉强度为430N/mm2~600N/mm2,延伸率不小于25%,断面收缩率不小于40%;化学元素含量(%)C≤0.23,S≤0.035,P≤0.035,Mn为0.9~1.5,Si≤0.5,其材质性能与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焊接结构用铸钢件》GB/T 7659规定的牌号ZG230-450H焊接铸钢基本相同,故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规定的铸钢件抗力分项系数取值,提出了角件的强度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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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结构设计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9.1 结构计算”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9 结构设计
9.1 结构计算
9.1.1 根据集装箱组合房屋组合构造的不同,本条提出了叠箱结构体系和箱框结构体系作为结构计算的基本体系。
9.1.2 集装箱结构设计制造的首要技术要求是在恶劣海运条件下受到振动、抗击和巨大惯性力作用时要确保箱体结构必要的强度、刚度和可靠的承载力,同时产品在出厂时还要模拟上述恶劣条件工况进行严格的箱体实物荷载整体检测,故实际上箱体整体结构具有很强的抗压、抗弯、抗剪承载力和整体刚度,完全可满足居住或办公用房的承载要求且有相当裕量。故无孔无悬臂时,可不必进行承载力验算,但当箱壁开有较大孔洞时,其洞口下的底梁,因截面单薄可能会发生强度、挠度不足的情况,故需作验算。
整体箱体结构在受水平荷载作用时,会因整体有倾覆效应而在两边侧角柱产生附加成对的轴压力与轴拉力,计算四角角件及其连接的竖向作用力时应计入此附加轴力的不利影响。
9.1.3 对底框架上直接有多层叠箱的箱框结构体系,其底层结构刚度相对较弱,会因高振型影响而增大其地震作用效应,故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并且使用条件许可时,宜布置为中心支撑框架,以适当增大底部结构的抗侧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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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9.2 箱体结构的强度与刚度”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9.2 箱体结构的强度与刚度
9.2.1 在集装箱组合房屋结构计算中,箱体的抗侧力刚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设计指标,但又无现成数据可供引用。为此,进行了专题数值模拟分析研究,采用ANSIS和SAP2000两个不同软件并按弹性和弹塑性条件,对6m和12m箱体结构在有无开孔情况下抗侧刚度的变化规律、极限荷载和屈服荷载与位移的相关关系,以及顶板结构刚度变化和开孔位置变化对箱体抗侧力刚度的影响等进行了详尽的计算分析,并提出了可为工程实际应用的技术参数和计算公式。本节即依据该报告提出了有关箱体结构刚度和承载力等设计指标与计算公式。
计算分析表明,通用集装箱顶梁、顶板结构较单薄,纵向刚度较弱,当在箱顶一侧作用水平力时,由于顶梁传力的有效长度较小,以致只有近加载端一侧的部分纵向箱体壁板参与抗剪提供抗侧刚度。而当顶梁截面加大加强或与箱底梁以盖板连接为整体工作,顶板顶梁平面刚度可视为无限刚时,则可显著加大顶梁传力的有效长度,增大箱体刚度,此时即可按式(9.2.1-1)和式(9.2.1-2)计算箱体刚度。此外,若同时在箱顶两端作用水平力时箱体刚度也可按此二式计算。
9.2.2 对开孔箱体,依据计算分析报告提出了不同开孔率和开孔位置时的刚度计算公式。实际工程设计时,箱体开孔尺寸与位置应符合图9.2.2的要求,并在孔周边应有镶边构件(截面不小于60×60×3方管)构造加强。
9.2.3 相关设计规范规定多层钢结构的层间位移限值为h/400或h/300,本条对箱顶水平力的承载力设计值是按计算分析报告中对应于箱体层间位移h/300的相关值而提出的。
9.2.4 通用集装箱需满足海上运输抗风浪、抗震动、耐低温等诸多恶劣工况的使用要求,产品出厂时又需经过耐冲击与超重加载等严格的试验,因而不开孔的箱体具有很强的整体刚度与强度,在房屋建筑使用条件下,一般可不必再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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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9.3 箱壁开孔与加固”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9.3 箱壁开孔与加固
9.3.1~9.3.6 箱体壁板开孔特别是较大孔洞时,会显著削弱箱体结构的刚度与强度,故应由建筑设计与结构设计慎重、妥善的确定其位置与尺寸,同时,应控制开孔率不应大于60%,所有开孔部位应按结构强度和刚度要求与门窗框设置要求进行加固、补强。除洞口局部补强外,对较大开孔情况尚宜采取加设暗柱、斜撑、箱底支座等补强方式。条文对控制箱体开孔的原则和补强要求作出了规定,并给出了部分开孔补强的构造图,可供设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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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结构节点设计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10.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10 结构节点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10.1.4 本节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集装箱组合房屋箱体和结构的特点,对节点设计构造的原则、节点的基本分类、连接计算要求和焊缝质量等级要求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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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10.2 节点构造”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10.2 节点构造
10.2.1 本条借鉴工程经验,提出了角件连接和垫件连接两种箱体节点构造的参考做法。前者又分为角件间加垫板焊接连接与角件间加锥形定位器的高强螺栓连接两种构造,焊接连接加工安装较简便,但现场焊接工作量稍大,安装时应采取临时定位、调整措施;高强螺栓连接需加工双头锥,并局部改造加设螺栓盒,设计时需注意螺栓孔边距应满足受力要求并有施拧可行的空间。
当箱体间需留出安装管线空间时,可采用加垫件连接的节点构造,此时,由于承受箱间水平力时垫件受弯,垫件及其连接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10.2.2 箱体与框架的连接均宜连接在角件处,并仅传递水平力而不应约束各自的竖向变形。本条给出了箱框连接节点的参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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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地基基础
11 地基基础
11.0.2 6层以下房屋一般采用天然地基是经济合理的做法,但地基软弱时,应进行必要的处理,以满足承载力的要求。
11.0.4 本条提出的单层集装箱基础简便做法,对处理过的固结场地,有可靠经验时,也可用于3层以下的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基础。
11.0.5 由于防腐蚀要求,集装箱房屋底板应架空设置,建议将底层箱体周边封堵是避免箱底进杂物或动物集聚,架空箱底空间的围护构造参见本规程第5.4.1条。
12 施工及验收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12.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12 施工及验收
12.1 一般规定
12.1.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箱体安装与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应为按照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12.1.4 由于集装箱组合房屋多为通用性或标准化模块,在正式安装前,进行样板间试安装与确认,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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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12.2 现场安装和允许偏差”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12.2 现场安装和允许偏差
12.2.3 进行集装箱叠合安装时,其箱体安装的顺序是单层平面上从一端开始进行第一排箱体侧与侧扩展组合,再进行第二排箱体的侧与侧扩展同时和第一排端与端扩展组合,以此类推,待第一层组合完成后,按照相同的方式在第一层的基础上向上组合第二层,最后再组合第三层。
12.2.4、12.2.5 条文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施工质量与验收规范》GB 50205和工程经验,并针对集装箱组合房屋自身的特点提出了安装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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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12.3 除锈和涂装”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12.3 除锈和涂装
12.3.1 为保证集装箱组合房屋防腐蚀要求,当设计文件未作规定时应严格按本条规定进行除锈与涂装。
12.3.3 除锈后的钢材表面要求在4h内进行底漆涂装,主要是防止钢材表面再度生锈,影响底层漆膜的涂装质量;涂装后4h内不得雨淋,是因为一般情况下漆膜表面尚未固化,被雨淋后会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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