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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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 50375-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excellent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GB/T 50375-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5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75-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价;5.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评价;6.屋面工程质量评价;7.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8.安装工程质量评价;9.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价;10.施工质量综合评价。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原“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价项目,调整为评价条文,不单独列为评价项目。
        2.原“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项目调整为“允许偏差”项目,并以规范指标的达标率来评价,取消了提高标准的做法。
        3.增加了“建筑节能工程”。对“燃气工程”的评价推荐了参考表格及内容。
        4.对“质量记录”项目的应得分值作了调整,突出了施工过程施工试验、检测的质量控制。
        5.将原各项目中的“检验项目”和“评分表”予以合并。
        6.将地下防水工程列入地基与基础工程评价。将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地基部分及地下室的结构列入主体结构工程评价。
        7.“评价项目”由三个档次改为两个档次。
        8.评价等级由原“优良、高等级优良”两个等级改为“优良”一个等级。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
                        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山西省建筑节能监管中心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业协会
                        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松勤 胡静民 杨玉江 史捷 潘延平 高新京 梁建民 丁胜 景万 王建 叶兵 李甫 董文斌 姜显明 顾胜 刘爱玲 辛达帆 贾便利 胡继河 翁海勇 卢文权 郑肃宁 邹小锋 陈维 张益堂 陈隽峰 邱敏华 赵军 周永松 徐桂珍 杨琳 张峻 张素英 杜晓宇 江兆尧 刘瑞瑞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肖绪文 张建明 张元勃 傅慈英 王金玉 宋军 周九仪 薛刚 王桂玲 王自福 王金良

  •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水平的提高,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等级的评价。

    1.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施工质量评价 construction quality evaluating
        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规范要求程度所做的检查、量测、试验等活动,包括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原材料、操作工艺、功能效果、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等。

    2.0.2 性能检测 performance test
        对检验项目中的各项性能进行检查、量测、试验等,并将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及标准规定进行比较,以确定各项性能达到标准规定程度的活动。

    2.0.3 质量记录 quality records
        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反映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参与工程施工活动中所形成的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2.0.4 权重 weight
        在质量评价体系中,将一个工程分为若干评价部位、系统,按各部位、系统所占工作量的大小及影响整体能力的重要程度,规定的所占比重。

    2.0.5 优良工程 fine building engineering
        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合格的基础上,经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观感质量以及工程资料的综合评价,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优良标准的建筑工程。

    2.0.6 结构工程 structural engineering
        在房屋建筑中,由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组成的结构体系,能承受预期荷载的工程实体。

  • 3 基本规定

    3.1 评价基础

    3 基本规定

    3.1 评价基础

    3.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实施目标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完善控制手段,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

    3.1.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原材料、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结构安全、功能效果检验,具有完整的施工控制资料和质量验收资料。

    3.1.3 工程质量验收应完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3.1.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观感质量等进行综合核查。

    3.1.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按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

    3.2 评价体系

    3.2 评价体系

    3.2.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建筑节能工程等六个部分(图3.2.1)。

    3.2.2 每个评价部分应根据其在整个工程中所占的工作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权重,其权重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工程评价部分权重

    工程评价部分 权重(%) 工程评价部分 权重(%)
    地基与基础工程 10 装饰装修工程 15
    主体结构工程 40 安装工程 20
    屋面工程 5 建筑节能工程 10

        注:1 主体结构、安装工程有多项内容时,其权重可按实际工作量分配,但应为整数。
            2 主体结构中的砌体工程若是填充墙时,最多只占10%的权重。
            3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基础及地下室结构列入主体结构工程中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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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评价列入地基与基础工程。
            2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基础部分的质量评价列入主体结构工程。

    图3.2.1 工程质量评价内容

    3.2.3 每个评价部分应按工程质量的特点,分为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允许偏差、观感质量等四个评价项目。
        每个评价项目应根据其在该评价部分内所占的工作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项目分值,其项目分值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评价项目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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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用本标准各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分后,将所得分换算为本表项目分值,再按规定换算为本标准表3.2.2的权重。

    3.2.4 每个评价项目应包括若干项具体检查内容,对每一具体检查内容应按其重要性给出分值,其判定结果分为两个档次:一档应为100%的分值;二档应为70%的分值。

    3.2.5 结构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综合评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应评为优良工程。

    3.3 评价方法

    3.3 评价方法

    3.3.1 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检查项目的检测指标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按相关规范规定,经过处理后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性能检测报告。

    3.3.2 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材料、设备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及复试报告、施工记录及施工试验等资料完整,能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资料基本完整并能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的项目、数量及数据内容。

    3.3.3 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检查项目90%及以上测点实测值达到规范规定值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检查项目80%及以上测点实测值达到规范规定值,但不足90%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在各相关检验批中,随机抽取5个检验批,不足5个的取全部进行核查。

    3.3.4 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每个检查项目以随机抽取的检查点按“好”、“一般”给出评价。项目检查点90%及其以上达到“好”,其余检查点达到“一般”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项目检查点80%及其以上达到“好”,但不足90%,其余检查点达到“一般”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 4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价

    4.1 性能检测

    4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价

    4.1 性能检测

    4.1.1 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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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 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检查标准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2 桩身质量检验
            1)检查标准:桩身质量检验一次检测结果为90%及其以上达到Ⅰ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一次检测结果为80%及其以上,但不足90%达到Ⅰ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桩身质量检验报告。
        3 地下渗漏水检验
            1)检查标准:无渗漏、结构表面无湿渍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无漏水,总湿渍面积应不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墙、顶、地面)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1处,每处面积不大于0.1m2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地下渗漏水检验记录,也可现场观察检查。
        4 地基沉降观测
            1)检查标准:要求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工程,施工期间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记录完整,各观测点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施工期间观测点设置滞后或不够完整,各观测点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沉降观测记录。

    4.2 质量记录

    4.2 质量记录

    4.2.1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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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4.3 允许偏差

    4.3 允许偏差

    4.3.1 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4.3.2 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和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1)天然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标准:
            基底标高允许偏差—50mm;基槽长度、宽度允许偏差+200mm、—50mm。
            2)复合地基桩位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标准:
            桩位允许偏差:振冲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0mm;高压喷射注浆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2D;水泥土搅拌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0mm;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的满堂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4D。
            注:D为桩体直径或边长。
            3)打(压)桩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1的规定。

    表4.3.2-1 打(压)桩桩位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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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4)灌注桩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2的规定。

    表4.3.2-2 灌注桩桩位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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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D为桩径。
            2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防水卷材、塑料板搭接宽度允许偏差—10mm。
        2 检查方法
        随机抽取5个检验批进行核查,不足5个时全部核查。

    4.4 观感质量

    4.4 观感质量

    4.4.1 地基与基础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地基与基础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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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 地基与基础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 5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5.1 混凝土结构工程

    5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5.1 混凝土结构工程

    5.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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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 混凝土结构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
            1)检查标准: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验证,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检验符合规范规定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检验符合规范规定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
        2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1)检查标准: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2-1的规定。

    表5.1.2-1 结构实体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

    构件类型 允许偏差(mm)
    +10,—7
    +8,—5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一次检测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一次检测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2)检查方法:核查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
        3 结构实体位置及尺寸偏差检验
            1)检查标准: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2-2的规定。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的应为一档,取100%的标准值;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应为二档,取70%的标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

    表5.1.2-2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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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 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5.1.4 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5.1.5 混凝土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混凝土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5.1.6 混凝土结构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5.1.7 混凝土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混凝土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5.1.8 混凝土结构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3.3.4条的规定。

    5.2 钢结构工程

    5.2 钢结构工程

    5.2.1 钢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钢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5.2.2 钢结构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焊缝内部质量检测
            1)检查标准: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无损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其评定等级、检验等级及检验比例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焊缝检验返修率不大于2%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返修率大于2%,但不大于5%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所有焊缝经返修后均应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表5.2.2-1 质量检验标准检验等级及缺陷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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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检查方法:核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检测
            1)检查标准: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紧固质量检查,其检查标准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检测点优良点达到95%及以上,其余点达到合格点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当检测点优良点达到80%及以上,但不足95%时,其余点达到合格点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表5.2.2-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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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T为扭矩法紧固时终拧扭矩值,θ为终拧扭矩角度值,△T、△θ均为绝对值,δ为百分数。

            2)检查方法:核查扭矩法或转角法紧固检测报告。
        3 钢结构涂装质量检测
            1)检查标准:钢结构涂装后,应对涂层干漆膜厚度进行检测,其检测标准应符合表5.2.2-3的规定。

    表5.2.2-3 钢结构涂装干漆膜厚度质量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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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涂装干漆膜厚度检测点优良点达到95%及以上,其余点达到合格点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当检测点优良点达到80%及以上,但不足95%时,其余点达到合格点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检测报告。

    5.2.3 钢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钢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5.2.4 钢结构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5.2.5 钢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钢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5.2.6 钢结构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5.2.7 钢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2.7的规定。

    表5.2.7 钢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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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8 钢结构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3.3.4条的规定。

    5.3 砌体结构工程

    5.3 砌体结构工程

    5.3.1 砌体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砌体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5.3.2 砌体结构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1)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检测标准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2)全高砌体垂直度
        全高不大于10m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mm。
        全高大于10m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0mm。
        全高垂直度允许偏差各检测点均达到规范规定值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各检测点80%及以上达到规范规定值,但不足100%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抽样检测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2 检查方法:核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5.3.3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5.3.4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5.3.5 砌体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砌体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5.3.6 砌体结构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5.3.7 砌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表5.3.7 砌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5.3.8 砌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 6 屋面工程质量评价

    6.1 性能检测

    6 屋面工程质量评价

    6.1 性能检测

    6.1.1 屋面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屋面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6.1.2 屋面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及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1)屋面防水效果:屋面淋水、蓄水或雨后检查,无渗漏、无积水和排水畅通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无渗漏及排水畅通,但局部有少量积水,水深不超过30mm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保温层厚度:抽样测试点全部达到设计厚度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抽样测试点95%及以上,但不足100%达到设计厚度的,且平均厚度达到设计要求,最薄点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95%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测试记录。

    6.2 质量记录

    6.2 质量记录

    6.2.1 屋面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屋面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6.2.2 屋面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6.3 允许偏差

    6.3 允许偏差

    6.3.1 屋面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屋面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6.3.2 屋面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6.4 观感质量

    6.4 观感质量

    6.4.1 屋面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4.1 屋面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6.4.2 屋面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 7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

    7.1 性能检测

    7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

    7.1 性能检测

    7.1.1 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7.1.2 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7.2 质量记录

    7.2 质量记录

    7.2.1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7.2.2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7.3 允许偏差

    7.3 允许偏差

    7.3.1 装饰装修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 装饰装修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注:H为幕墙高度。

    7.3.2 装饰装修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3.3.3条的规定。

    7.4 观感质量

    7.4 观感质量

    7.4.1 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7.4.2 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 8 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8.1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8 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8.1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8.1.1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表8.1.1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1.2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8.1.3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1.4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1.5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1.5的规定。

    表8.1.5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1.6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8.1.7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1.7的规定。

    表8.1.7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1.8 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2 电气工程

    8.2 电气工程

    8.2.1 电气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2.1 电气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2.2 电气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8.2.3 电气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表8.2.3 电气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2.4 电气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2.5 电气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表8.2.5 电气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2.6 电气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8.2.7 电气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表8.2.7 电气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2.8 电气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3 通风与空调工程

    8.3 通风与空调工程

    8.3.1 通风与空调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表8.3.1 通风与空调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3.2 通风与空调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8.3.3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3.3的规定。

    表8.3.3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3.4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3.5 通风与空调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3.5的规定。

    表8.3.5 通风与空调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3.6 通风与空调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8.3.7 通风与空调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3.7的规定。

    表8.3.7 通风与空调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3.8 通风与空调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4 电梯工程

    8.4 电梯工程

    8.4.1 电梯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4.1的规定。

    表8.4.1 电梯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4.2 电梯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8.4.3 电梯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4.3的规定。

    表8.4.3 电梯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4.4 电梯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4.5 电梯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4.5的规定。

    表8.4.5 电梯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4.6 电梯工程允许偏差项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及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1)层门地坎至轿厢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偏差为0~+3mm,且最大距离不大于20mm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偏差为0~+3mm,且最大距离大于20mm但严禁超过35mm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平层准确度
        额定速度v≤0.63m/s的交流双速电梯和其他调速方式的电梯:平层准确度偏差不超过±8mm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偏差超过±8mm,但不超过±15mm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额定速度0.63m/s<v≤1.0m/s的交流双速电梯:
        平层准确度偏差不超过±15mm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偏差超过±15mm,但不超过±30mm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其他调速方式的电梯平层准确度同v≤0.63m/s的交流双速电梯。
            3)自动扶梯、人行道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允许偏差:偏差值在0~+0.5%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偏差值在0~+(0.5~2)%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试验记录。

    8.4.7 电梯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表8.4.7 电梯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注:电梯、自动扶梯、人行道应每台梯单独评价。

    8.4.8 电梯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5 智能建筑工程

    8.5 智能建筑工程

    8.5.1 智能建筑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表8.5.1 智能建筑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5.2 智能建筑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接地电阻测试: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系统检测、系统集成检测:按设计安装的系统应全部检测。火灾自动报警、安全防范、通信网络等系统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按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进行检测。系统检测、系统集成检测一次检测主控项目达到合格,一般项目中有不超过5%的项目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一次检测主控项目达到合格,一般项目中有超过5%项目,但不超过10%的项目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检测报告。

    8.5.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5.3的规定。

    表8.5.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5.4 智能建筑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5.5 智能建筑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5.5的规定。

    表8.5.5 智能建筑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5.6 智能建筑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8.5.7 智能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价应符合表8.5.7的规定。

    表8.5.7 智能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5.8 智能建筑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6 燃气工程

    8.6 燃气工程

    8.6.1 燃气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表8.6.1 燃气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6.2 燃气工程性能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1)室内燃气管道强度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规定:
        明管敷设、暗埋或暗封敷设的引入管,用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得低于0.1MPa或按设计要求压力试压,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无压力降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过整改二次试压达到无压力降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室内燃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规定:
        在压力试压合格后,严密性试验在稳压下采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二次试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3)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通风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管道及设备用气场所经试验一次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二次试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4)采暖、制冷器具、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规定:
        经试验一次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二次试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5)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经试验一次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二次试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 检查方法:核查检测报告。

    8.6.3 燃气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6.3的规定。

    表8.6.3 燃气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6.4 燃气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6.5 燃气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6.5的规定。

    表8.6.5 燃气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6.6 燃气工程允许偏差评分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8.6.7 燃气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6.7的规定。

    表8.6.7 燃气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8.6.8 燃气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 9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价

    9.1 性能检测

    9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价

    9.1 性能检测

    9.1.1 建筑节能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表9.1.1 建筑节能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9.1.2 建筑节能工程性能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9.2 质量记录

    9.2 质量记录

    9.2.1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表9.2.1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9.2.2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9.3 允许偏差

    9.3 允许偏差

    9.3.1 建筑节能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9.3.1的规定。

    表9.3.1 建筑节能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9.3.2 建筑节能工程允许偏差评分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9.4 观感质量

    9.4 观感质量

    9.4.1 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9.4.1的规定。

    表9.4.1 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9.4.2 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 10 施工质量综合评价

    10.1 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10 施工质量综合评价

    10.1 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10.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

    10.1.2 结构工程质量应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10.1.3 结构工程质量核查评分应按式10.1.3计算: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式中:Ps——结构工程评价得分;
              A——地基与基础工程权重实得分;
              B——主体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10.1.4 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应按比例分配各项权重,总权重为40%。可按式10.1.4计算: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式中:B1——混凝土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B2——钢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B3——砌体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10.2 单位工程质量评价

    10.2 单位工程质量评价

    10.2.1 单位工程质量应包括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建筑节能工程。

    10.2.2 凡在施工中采用绿色施工、先进施工技术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可在单位工程核查后直接加1~2分。

    10.2.3 单位工程质量核查评分应按式10.2.3计算: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式中:Pc——单位工程质量核查得分;
              C——屋面工程权重实得分;
              D——装饰装修工程权重实得分;
              E——安装工程权重实得分;
              F——节能工程权重实得分;
              G——附加分。

    10.2.4 安装工程应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燃气工程等。各项权重分配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表10.2.4 安装工程权重分配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可按式10.2.4计算: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式中:E1——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权重实得分;
              E2——建筑电气工程权重实得分;
              E3——通风与空调工程权重实得分;
              E4——电梯工程权重实得分;
              E5——智能建筑工程权重实得分;
              E6——燃气工程权重实得分。

    10.2.5 单位工程评价结果可按表10.2.5进行计算。

    表10.2.5 单位工程核查评分汇总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10.2.6 结构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价结果可按表10.2.6填写。

    表10.2.6 单位工程(结构工程)质量评价结果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3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
        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 50375-2016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18日以第125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中天建设集团、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厦门中联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市远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吴松勤、张玉平、艾永祥、潘延平、彭尚银、张益堂、梁建民、唐民、贺昌元、杨南方、邱峯、朱亚光、景万、郑肃宁、袁欣平、张力君、邓颖康、侯兆欣、杨玉江、李兴元、张晓光、顾福林、刘宴山、许建青。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总结了实践经验,针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丰富和完善了标准的内容。标准修订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等专业验收规范进行了协调。
        为便于广大施工、监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只规定了质量合格标准,因为工程质量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达不到合格的工程就不能交付使用。但目前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差距较大,有的企业在工程达到合格之后,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企业的管理水平,还要将工程质量水平再提高。也有些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要求高水平的工程质量。本标准的编制就是为了给提高施工质量提供一个统一方法和标准。以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协调性,增强施工单位之间创优良工程质量的可比性。同时为各省、市和有关协会创建优质工程提供一个评价基础,以便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可比性。同时,也是激励创优机制,为优质工程优质优价提供条件,也是为推动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提高创造条件。
        评定优良工程的方法是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通过抽查核验其质量水平,来提高达到标准的符合率,更好地促进验收规范的贯彻落实。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等综合效果的质量指标方面来评价。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在合格验收基础上评定优良工程。即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优良工程质量评价。配套的现行国家标准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此外,燃气工程没有通用规范,按专用规范及相关规范引用,主要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等。

    1.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除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很多具体质量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3 基本规定

    3.1 评价基础

    3 基本规定

    3.1 评价基础

    3.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实施质量目标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从技术、管理、组织、协调等方面采取措施,来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创优良工程要事前制定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责任,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对工程质量全面管理和控制,通过管理能随时发现不足随时改正,包括工程质量和管理能力,体现企业保证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有效提高实体工程质量。

    3.1.2 根据工程的特点,强调工程质量管理的过程控制,重点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控制;对施工工序的管理,针对工程实际,制定有效的施工操作措施、技术规程、专项方案,作为控制施工工序过程的控制手段和操作依据。工程质量验收,加强工程竣工检测,用科学的数据来说明工程质量,并对施工过程作出真实的记录,包括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验收记录等,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的依据。

    3.1.3 在工程质量验收中,突出检验批质量的验收,检验批是质量控制的关键,各检验批质量有了保证,整个工程质量就有保证。不符合要求的,可返工补救等都相对方便。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为了落实过程控制,规定检验批验收,首先施工单位要加强控制,工序施工做好施工记录,检验批检查评定要做好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然后再交监理单位验收,来落实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责任。

    3.1.4 施工质量评价是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其配套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观感质量等进行综合核查其施工质量水平,达到本标准优良工程标准的评定为优良。

    3.1.5 施工质量评价可随着施工进度,在各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进行优良工程评价。应分别填写各部位、系统的评价表格。

    3.2 评价体系

    3.2 评价体系

    3.2.1 工程质量评价按建筑工程的特点,根据其内容分为6个部分。

    3.2.2 将6个评价部分在建筑工程中占的工作量大小及重要程度规定其权重,用评分的方法来评价工程总体质量情况,并列出各评价部分的权重表3.2.2。
        评价部分中有的包括内容较多,如主体结构工程,有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和木结构等;安装工程有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电梯工程和燃气工程等。其权重可按所占工作量大小及重要性来确定,且权重应为整数,以方便计算。
        评价体系中,为了突出重点,只将常用的内容列出,对一些不常用的子分部工程没有列出。主体结构中的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等。暂未列出评价内容,在实际评价中如有,可自行制定专项质量评价的内容进行评价。

    3.2.3 每个评价部分由4个评价项目内容来评价各评价部分的质量情况。把每个评价部分的4个评价项目又分别给出了分值,来确定每个项目的质量情况。

    3.2.4 每个评价项目所包括的具体核查内容,按其所占工作量大小及重要性,给出相应的分值,并对每一个具体检查内容分为两个档次进行评价。

    3.2.5 规定了结构工程、单位工程两个评价阶段,只有结构工程评为优良工程,单位工程才能继续进行评价。结构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综合评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建筑工程评为优良工程。因为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评价,达不到规定的只能是合格工程。

    3.3 评价方法

    3.3 评价方法

    3.3.1 规定了性能检测的评价方法。对主要性能检测项目进行抽查,有特殊情况的,在项目评价时具体说明,并按其评价。对每个评价内容的评价都分为两个档次,一档100%的得分率,二档70%的得分率。

    3.3.2 规定了质量记录的评价方法。质量记录统一分为材料、设备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有要求的复试报告,施工记录,施工试验等三部分。对施工试验资料在性能检测项目中核查的,质量记录不再核查。

    3.3.3 规定了允许偏差的评价方法。允许偏差只是抽查。

    3.3.4 规定了观感质量的评价方法。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其相关配套的各专业系列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好”、“一般”的评定点基础上按“好”的点达到的比重来评价。
        这里讲的评价方法,就是在具体项目评价中,没有特殊情况的按本规定执行,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条文中列出,按其具体条文评价。
        本标准的评价是在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核查,不是全面逐条检查。

  • 4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价

    4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价

    4.1 性能检测

    4.1.1 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评价项目及评分表。性能检测代表了该分部的总体质量水平,是评价标准的重要部分。

    4.1.2 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符合基本规定的按第3.3.1条评价,有自身特点的“桩身质量检验”、“防水效果检验”按其具体规定进行。

    4.2 质量记录

    4.2.1 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记录评价项目及评分表。本标准将质量记录归纳为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及复试报告,施工记录,施工试验三个部分,来进行验收核查。

    4.2.2 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质量记录的评价方法。各评价项目是按基本方法3.3.2条评价。

    4.3 允许偏差

    4.3.1 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允许偏差评价项目及评价表。允许偏差不是全面核查,只是抽查可测到的一些项目,原则上就按表列出的项目检查。主要是体现施工操作的水平。
        检查达到标准的符合率,对达不到标准允许值的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相关配套的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执行,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时,其最大值宜控制在1.5倍的允许值内。

    4.3.2 本条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的评价方法。

  • 8 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8 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8.6 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在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及配套验收规范的修订时,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单独列为一个燃气工程质量验收的分部工程。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的发布批准通知建标[2002]62号文中,只将原《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2-88中关于“采暖卫生工程”部分同时废止,煤气工程没有废止。由于多种原因至今该质量验收规范尚未编制与其配套的质量验收规范。由于房屋建筑工程是一个整体质量,长期缺少燃气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对整个房屋建筑质量的验收是不全面的。不少地区及企业提出,要求建设部尽快完善这一质量验收规范。但这个配套的质量验收规范目前还没有。我们标准编制组引用了专用标准,主要标准是原《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2-88中第五章室内煤气工程、第九章室外煤气工程的有关内容,及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综合编制了这个评价标准参考内容,供验收评价时参考使用。
        燃气工程分部工程,按原《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2-88的规定,煤气分部工程有室内煤气管道安装工程、室外煤气管道安装工程、煤气调压装置安装工程3个分项工程。按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的规定,是一个单独体系。其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如表1所示。

    表1 燃气室内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375-2016

        另外还有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其没有明确划分验收项目,是分为基本条件检验和燃具安装检验两个表统一验收的。
        综合了有关规范的要求,提出了推荐评价标准。

    8.6.1 规定了燃气工程性能检测的项目及评分表

    8.6.2 规定了燃气工程性能检测的评价方法。具体规定了4个方面的评价内容:①燃气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②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通风设施;③采暖、制冷、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④防雷、静电接地检测。

    8.6.3 规定了燃气工程质量记录的项目及评分表。

    8.6.4 规定了燃气工程质量记录的评价方法。燃气工程的质量记录,按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做了调整。

    8.6.5 规定了燃气工程允许偏差的项目及评分表。

    8.6.6 规定了燃气工程允许偏差的评价方法。燃气工程的允许偏差,按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列出了允许偏差评价抽查内容。

    8.6.7 规定了燃气工程观感质量的项目及评分表。

    8.6.8 规定了燃气工程的观感质量的评价方法。燃气工程的观感质量也按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及《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列出了观感质量评价抽查内容。

  • 10 施工质量综合评价

    10.1 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10 施工质量综合评价

    10.1 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10.1.1 建筑工程质量评价遵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和组织进行。

    10.1.2 规定了结构工程质量评价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两个部分。

    10.1.3 规定了结构工程质量核查评分的计算公式。

    10.1.4 规定了结构工程中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砌体结构三项内容。对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由于目前使用较少,暂未列出。
        例:有一主体结构中有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及砌体结构三种结构的工程。其中混凝土结构工程量占70%,钢结构工程量占15%、砌体工程量占15%,按本标准3.2.2条的规定,主体结构工程权重占40%。当砌体结构为填充墙时,其权重为10%,各项目的权重分配为混凝土工程占30%,钢结构工程占6%,砌体结构占4%。

    10.2 单位工程质量评价

    10.2 单位工程质量评价

    10.2.1 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的内容,包括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建筑节能工程。

    10.2.2 规定了单位工程评价时,凡符合本条规定加分规定的直接加分,只限一次。

    10.2.3 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核查评分的计算公式。

    10.2.4 规定了安装工程中包括六项安装内容,其评价分值的分配方法。当安装项目不全有时可进行调整,权重仍为20%,且各项应为整数,以方便计算。

    10.2.5 提供了单位工程评价评分汇总表。可以分析评价单位工程质量水平、评价工程部位的质量水平。

    10.2.6 规定了工程质量评价完后应分别出具结构工程、单位工程的评价结果,并提出评价表样表如表10.2.6所示。
        工程概况:主要说明工程名称、性质、规模、结构形式、开工竣工时间、质量验收情况及特点等。
        工程评价:主要说明本工程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人员、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分值)。
        评价结论:主要明确该工程是否达到了优良工程。
        按表中要求各单位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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