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太明白您这是问哪个时间长短···是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之后多久可以修编么专?理论上规划近期属到期之后总体规划就可以修编了,总体规划的近期规划一般不超过5年,而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是15年以上~总体规划的修编实际上说是修编但工作量并不比重新编制要少,项目时间最少要半年~当然也要看具体城市规模,县级城市半年基本可以走完程序,而如果是地级市那半年或许还不够走程序的~
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五年一修编
主要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专办法》(建属设部 1991 年第 14 号令发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规 1995 年 333 号文件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 [2000]25 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13 号)、《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 [2002]218 号)、《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 [2002]218 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是在土地利用规划执行两三年内,由于版规划实施实际过程权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者上级规划的调整、或者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等等,原规划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与完善,调整与完善土规总体规划需要注意六个问题,如关于指标问题,关于布局问题,关于农村建设问题,关于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与行业规划用地衔接的问题,关于产业集聚区调整问题,关于规划数据库更新完善问题等;规划修编是指新一轮的土地规划,是在上一轮规划到期后或即将到期后,进行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规划修改则是在规划执行期内,由于用地需求等实际需要,进行的适当调整。我在勇先创景网站上看到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详细的,你可以前往勇先创景网站上看。
城市规划修改不来涉及到重大事源项、事件,在城市性质、功能、规模等问题上不做修改的、局部修改,称之为“修改”;
修编:由于外围条件等重大影响,对原有规划进行重新编制。修编是针对有过前一轮规划而言的。有些地区没有做过规划,就不能叫修编。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市规划修改与修编的区别:
1、原则不一样
城市规划修改不涉及到重大事项、事件专,在城市性质、功能、属规模等问题上不做修改的、局部修改;修编是针对有过前一轮规划而言的,有些地区没有做过规划,就不能叫修编。
2、依据不一样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修改由组织编制机关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大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3、条件不一样
规划修编,就要考虑土地征用、规划设计图纸等一系列问题新一轮土地规划(从2006年到2020年)修编,正按照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用地要一分一厘算,而不是一分一亩”的要求加紧编制中,围绕着如何守住18亿亩耕地底线。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规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规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I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对于该地区城乡规划远期目标来说这块地有置换和转型升级的可能 那个时候这块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及其周边道路等指标都要做出适应的改变 这个是比较可能的一方面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规划期届满或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修编或者调整的,原编制机关可以进行规划修编或者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般在规划期届满前,经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进行矿产资源规划修编,依照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级规划进行调整:一是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有重大发现的;二是因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行局部调整的;三是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四是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
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一是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理由及论证材料;二是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方案、内容说明和相关图件;三是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上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下级服从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并逐级上报原批准机关备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矿产资源区域规划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看具体项目的情况,大概如你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