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条扩大金融开放:吸引特色外国银行来华 中小机构将成并购对象】金融业对外开放重大举措落地“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继去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实施15条对外开放措施之后,近期又拟推出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第一财经)
金融业对外开放重大举措落地“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继去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实施15条对外开放措施之后,近期又拟推出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
具体包括,取消相关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可以自由选择参股、合资或独资等方式在华经营,进一步促进中资和外资实行公平竞争;再如,取消总资产等机构准入的数量型准入要求,更多运用审慎性条件综合评估申请人资质,可以吸引更多具备专业特色的优质外资机构进入。此外,拓宽外资商业存在和扩大外资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措施将进一步扩大外资机构在华经营的空间,提升其经营便利度。
“上述12条开放新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称,本轮对外开放新措施将显著提高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开放度和市场化程度。
中小金融机构将成参股、并购对象
银保监会此次拟推出的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中,首条即为: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此前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措施发布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入股大型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无持股比例限制;而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入股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此次将全面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入股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对外资银行而言,放开持股比例的限制有助于促进中外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进一步激发中国金融市场的活力,拓宽经营空间,有助于外资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更长期的发展。
温彬称,对于国内中小金融机构来说,外资进入以后,一方面市场竞争主体更加多元化,更加激烈;另外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未来有可能成为中资金融机构或者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并购的对象,中小金融机构可借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引进战略投资者,提高在风险管理、经营管理、产品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创新优势,激发活力。
“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为银行机构的收购、兼并打开了一扇门。股权并购是未来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在提高有效供给,消除无效供给的目标下,竞争力较弱、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会出现被境内银行或境外银行兼并的情况。”一位银行业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4月18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中国普惠金融(浙江)高峰论坛上表示,近年来,农商行和信用社两极分化加剧,好的越来越好,差的越来越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有进有退的机制要建立起来,需要引进新股东,实现良好的机构进行兼并重组。
肖远企则称,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对商业银行股东的穿透式监管,从股东资质、资金来源、资本分红以及关联交易等多个维度,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识别和审查,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
开放新措施还包括,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其实,近年来,银保监会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保险业,目前已批准设立17家民营银行,但这只是名称为“民营银行”的小口径。央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表示,实质上,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数量目前已超过一半。其中,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达到43%、56%、83%和49%。五家境内外上市的大型商业银行社会资本持股比例平均达到30%,有的超过40%。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村镇银行中,大部分已是民间资本控股。
肖远企称,国内金融业目前对民间资本已高度开放,不存在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问题,“我们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保险业。”
吸引特色的外国银行来华经营
12条措施中还拟将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和设立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分别是100亿美元和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肖远企称,这一措施旨在吸引更多经营稳健、具有自身特色的外国银行来华经营,提升我国银行机构多元化程度。取消资产规模限制将为规模较小但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可能性,这并不意味着监管标准降低,而是更加注重外国银行的业务经营能力、质量和效益。“银保监会将从审慎性角度,继续加强对拟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经营业绩、资产质量、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考量,把好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肖远企称。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上述12条措施还包括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表示,之前中国引入的外资基本上是世界顶级金融机构,现在偏好“小而美”、“小而精”的中小外资金融机构,这样更有利于改善我国金融体系不均衡的状态。
“随着中小外资机构的到来,将与国内中小金融机构联动,双方合作空间比较大,这是下一步金融业对外开放突出的一个特点。”董希淼称。
此外,肖远企称,将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包括对公和零售业务)审批,允许其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包括外资法人银行可直接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这将为在华新设的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便利,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即可全面提供本外币服务。
本轮拟开放措施发布后,细化的政策法规将何时出台?银保监会称,上一轮开放措施涉及法规修订的,有的已经完成,有的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两个条例的细则已经修改完成,拟于近期发布施行。本轮开放措施发布后,将适时启动新一轮修法工作,推动措施落地。
附12条开放措施:
1、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2、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3、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
5、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
6、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
7、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8、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
9、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10、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
11、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12、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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