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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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有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行为人或者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如果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是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怎样的呢?

一、二者概念的界定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和施工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的安全法则和规章制度,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是指由于生产设备和条件的不合格,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

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两种罪名的界定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第一是都涉及安全生产的领域,例如矿难、爆破、塌方等事故中,由于违章操作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第二是二者的结果都是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伤害的行为,一般都会导致人员的死伤事故,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应当处以严厉的惩罚。

但二者的区分也比较明显,一是体现在犯罪主体的不同上,前者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后者的主体是法人,但由于在具体的罪行判定中,二者极不容易区分,因此经常会造成一些混乱;二是体现为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前者属于作为犯罪,而后者则属于不作为犯罪。

二、犯罪主体不同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一个法学术语,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个人。具体到对犯罪事实的判定中,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罪的主体,一般是工矿企业或单位的普通员工或负责指挥、领导或监督职能的相关责任人。

例如,在2013年2月发生在江西省江州市某厂房的一起重大伤亡案件。当日下午三点半左右,由于施工者祝某和安某在搭建物料提运机械时,未能对机械的底架和基座进行合理的连接,造成了机械的突然倒塌,祝某因此当场死亡,安某则属重伤。经现场调研认定,安某的违规操作,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这一事故性质的认定,出现了不同的分歧。但如果能从犯罪主体的确认进行判断,就比较明确。在此次事故中,据安某供称,在机架的搭建之前,检查人员曾提醒其对设备的安全性和连接状况进行检查,并要求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但并未引起安某的足够重视,因此酿成了悲剧的发生。据此,安某本人的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了事故的结果。故而,此次事故的犯罪主体为安某个人,应当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安某本人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法人

“法人”则是一个对经济社会单位人格化的法学术语,只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与“自然人”主要指独立的个人不同,“法人”则是指某一单位、机构或者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罪的主体是负责的工矿企业、党政机构和监管部门,其犯罪责任也应该由相关的组织来承担。

例如,发生在2011年4月甘肃省武威市某建筑工地一场伤亡事故。据称,当日晚上九点十分,在建筑工人们进行砌墙作业时,由于脚手架突然发生晃动,导致工人失手坠亡,酿成了3死8伤的惨剧。根据事故现场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由该建筑工地的违法开工造成的,应当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首先,该建筑工地为了赶进度,罔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强行在夜间进行开工,侵犯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据幸存者称,当日施工现场的照明状况以及脚手架等设备的安全系数均未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因此造成了工人的失手操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据此,该案件属于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该建筑工地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1、关于作为犯罪

“作为犯罪”是说,由于相关责任人的恶意或不当操作而导致的犯罪行为。由上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由于相关责任自然人的违规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其犯罪行为具有相对的主动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乃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定而造成。

在上述案例中,我国对于提升机的安装和假设规程与程序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同时,建筑法对于相关的行业标准、执行方案和操作规范也都有具体的要求。正是由于安某在机架的稳定性连接上,没有严格按照我国关于龙井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的相关安全规范章程进行操作,违反了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具体规定,酿成了惨剧。此外,安某罔顾安全工作人员的提醒,强行进行提升机械的搭建和操作,导致了工友祝某的死亡。另外,据安某供称,其为了谋取在建筑工地的工作职位,伪造了相关的建筑从业资格证书,都属于明显的故意犯罪行为,扰乱了工地的正常生产秩序。因此,这一事故明显应当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由安某本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祝某进行法律赔偿。

2、关于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由于相关责任人对自身责任和义务的忽略,而导致了事故发生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相关的工矿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罔顾国家和政府相关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漏洞和设备的不健全,从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产生,主要是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概念:一是对安全生产条件与设施的理解。工矿企业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警示标志,而安全条件则是指,工矿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为工人们的生产和操作提供一个安全有保障的环境。二是对于“国家规定”的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依照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和规定,由国家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制定的命令和措施。

在上述的案例中,正是由于该建筑工地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对于工人“八小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于劳动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和章程,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此外,该建筑工地的施工设备、照明设备也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同时缺少必要的安全装置、保险装置和警示措施,这些罔顾国家规定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都是导致此次悲剧发生的隐患和缘由。

综上所述,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分,是事关安全生产以及我国安全法规执行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两种案例的分辨,不仅需要相关的法律支撑,也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加以落实。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及司法实践和操作的加强,对于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将进一步得到明晰和确认。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哪些区别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是不采取措施消除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后者的行为是违章作业;前者的主体是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单位一般职工与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因此,如果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员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抄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前者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对于后者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需要研究的是,如果行为人既对劳动安全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又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结果的原因有两个行为:一个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另一个是作为,似乎实行数罪并罚较为合理。但是,只有一个结果,将一个结果作为两个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也有不合适之处,故应从一重罪论处。由于两者的法定刑相同,因此,应按情节轻重确定罪名:如果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节严重,就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情节严重,则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

一、二者概念的界定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和施工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的安全法则和规章制度,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是指由于生产设备和条件的不合格,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
两种罪名的界定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第一是都涉及安全生产的领域,例如矿难、爆破、塌方等事故中,由于违章操作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第二是二者的结果都是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伤害的行为,一般都会导致人员的死伤事故,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应当处以严厉的惩罚。
二者的区分也比较明显,一是体现在犯罪主体的不同上,前者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后者的主体是法人,但由于在具体的罪行判定中,二者极不容易区分,因此经常会造成一些混乱;二是体现为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前者属于作为犯罪,而后者则属于不作为犯罪。
二、犯罪主体不同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一个法学术语,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个人。具体到对犯罪事实的判定中,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罪的主体,一般是工矿企业或单位的普通员工或负责指挥、领导或监督职能的相关责任人。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法人。“法人”则是一个对经济社会单位人格化的法学术语,只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与“自然人”主要指独立的个人不同,“法人”则是指某一单位、机构或者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罪的主体是负责的工矿企业、党政机构和监管部门,其犯罪责任也应该由相关的组织来承担。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哪些区别?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是不采取措施消百除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后者的行为是违章作业;前者的主体是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单位一般职工与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
的人员。

5、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人民检察来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件标准的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这两个标准作了量化规定:

1、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没有安全保证,不听劝阻,强令自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过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现场、嫁祸于人;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等。

拓展资料: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安全生产事故 死亡一人 违反哪条法规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死亡一人属于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6)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领导,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都是非领导吗,怎么区别?

主体分别如下:

1、重大责任事故罪: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区分点:

1、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客体条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3、处罚情形:

重大责任事故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7)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扩展资料:

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安全事故分类: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参考资料:

网络–重大责任事故罪

网络–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网络–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8、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8)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扩展资料

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公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了工厂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1963年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以后,还针对某些特殊问题、特殊行业公布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工人照明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法》等。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严把安全关,把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安全作业作为劳动中的头等大事来抓,但是,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只顾埋头挣钱,置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生产作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特别是一些新兴行业的兴起,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运用刑法武器与侵犯劳动安全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9、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理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一般而言这种管理规定应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国家颁布的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并涉及工艺技术,生产操作, 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章,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及不同的单位按照各自的特点所作的有关规定;三是该类生产,作业过程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已为人所公认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3、本罪中所谓的安全管理规定,是指与保障安全生产、作业有关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对此作过明确的解释,即“是指国家颁发的各种法规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它们都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同时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与要求,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4、不同岗位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形式。普通职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主要表现为不服管理,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要求,盲目蛮干,或者擅离岗位。技术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主要表现为违背科学原理,对设计、配方等应予论证、检验而不进行论证、检验。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主要表现为不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违背客观规律在现场瞎指挥。

10、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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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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