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复、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制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知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道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其定义如下:
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漏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瞒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关于申请订阅“安全生产”报刊的请示报告
公司主管领百导(某某名称):度
公司接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科的通知,知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公司订阅2012年《河南省安全生产报》、道《河南安全》、《劳动保护》等报刊各4份,并于23日前到县内安监局办理缴费事宜。
特请领导给容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王栓宝
2011年12月21日
一、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报送制度
(一)安全生产月报工作
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认真组织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月报表》、《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无隐患、事故,实行“零”报告。
(二)安全生产工作季度小结 各单位要在组织、指导、督促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同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季度总结报送制度,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每季度进行报送,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排查治理总结材料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季度报表》。
二、季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重要场所的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危化品保管使用、重要施工现场、车辆安全管理要重点检查。
1.消防安全检查。进一步加大消防检查力度,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情况的安全检查。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检查。针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管理的特点,以查防泄露、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特别要强化对储存设施、出入库登记的检查,严防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
3.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重点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对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深基坑开挖、大型起重设备、临时用电及临建设施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监控。强化建筑拆除、临建工程的安全监管,严防“三违”现象发生。认真做好防护设施、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和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4.车辆安全检查。针对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制定防范措施,抓好动态管理,抓好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抓好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努力避免或减少险情和事故的发生。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检查。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对从事施工和生产作业人员以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要重点检查。
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检查。严格对压力容器、锅炉冷库、大型起重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进行检查。
(二)检查时间及方法
每季度末由安监处牵头组织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有关单位人员对厅直属单位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情况;(3)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4)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5)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6)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7)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8)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9)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实地检查。主要对消防设施、压力容器(锅炉房)、危险化学品保存、施工工地现场重大危险源等重点部位进行实地检查。
3.查阅资料。(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2)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是否制定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5)安全生产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生产安全报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最高检察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某生产车间唐某某在检查操作室配电柜空气开关时,由于操作失误造成触电,被现场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施救并报告工厂,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只需要上报到工厂吗?应该怎样上报?
上述案例中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首先,上报至工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具体上报流程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如果在上报过程中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上报是依法办事的体现,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有利于使事故得到重视,使事故的处理合理合法。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影响十分恶劣,将导致法律的公信力下降,必须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群众中普及,发挥法律应有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
某化工厂在一次生产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为某反应炉使用的年限和日期过久,导致反应炉发生爆炸。除负责在外车间生产的职工外,车间内的5名职工丧生。后有关机构要求事故单位报告事故情况。某化工厂因害怕被处罚的力度大,报告在事故中丧生的人数是2人。化工厂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呢?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对涉险人数的虚假报告属于谎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所以本案中化工厂对于安全事故中丧生的人数的虚假报告属于谎报。
对于安全事故报告的其他的情形,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第五条也有所规定:“《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所以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以便有关机关及时采取有效的方法减少损失,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单位以后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不隐瞒,不虚报。以便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掌握事故发生的全面信息,立即展开救援工作,组织救援。
安全生产期刊就是杂志一个月2本,生产报是报纸一星期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