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三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卫生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拓展资料: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创举,是在总结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被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做了进一步规定。此后的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也都重申了“三同时”制度。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1998年对《办法》做了修改并新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它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主体的特征性
“三同时”制度适用的主体是所有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包括从事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主体,同时也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的主体等。“三同时”制度不像其他制度那样具有适用的广泛性,而只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某一个别方面,调整在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发生的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其适用的主体是特定的。
范围的广泛性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三同时”制度。由于环境问题的多样性和综合性决定了“三同时”制度适用范围必然具有广泛性。“三同时”制度重在预防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三同时”制度保护的是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不是只将某一集团或某一个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其预防保护对象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要素,凡是可能损害这些环境要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依靠行政手段实施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管理环境的手段。这一手段在运用中具有以下特征。
1、权威性。行政手段以权威和服从为前提,行政命令接受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权威大小。提高领导者的权威有助于提高行政手段的有效性。
2、强制性。行政强制要求人们在行动目标上必须服从统一的意志,上级发出的命令、指示、决定等,下级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
3、垂直性。行政指示、命令是按行政组织系统的层级纵向直线传达,强调上下级的垂直隶属关系,横向结构之间一般无约束力。
4、具体性。一定的行政命令、指示只在特定时问对特定对象起作用,事件、时间、地点都是具体的。
5、非经济利益性。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是经济利益关系,而是一种无偿的行政统辖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利害关系。
6、封闭性。行政方法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以行政区划和行政系统的条块为实施基础,具有系统的内化约束力,因而产生封闭性。
科学技术性
环境法本身是一门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学科。科学技术是环境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动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拥有了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能力,而对科学技术的不当利用导致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人类终于清醒地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意识到这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事业,要通过环境法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要依照客观的自然规律改造大自然,没有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格的技术准则是无法实现的,环境问题是由于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造成的,“三同时”制度是为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而设计的一项制度,其本身的实旋需要科学技术来保障,以各有关自然科学的技术成果为基础。如为防治污染而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为防污设施规定的性能要求、为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规定的特殊要求等等。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都有技术方面的条款。
社会公益性
“三同时”制度设置的目的是预防环境损害,保护的是环境这一公共利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实施和使用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自身利益是相冲突的。环境法本身是公益性法律,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发展到危及整个人类生存的灾难性程度,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三同时”制度正是在人类的这种认识和客观形势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三同时”制度的目的是预防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维持生态平衡与安全,确保人类健康和幸福,实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网络-三同时
1、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
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对单位正常运行的最根本要求。
长期安全生产为人们带来幸福、社会稳定、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但不能不注意到在长期安全生产过程中,人们可能萌生轻视、忽视、藐视安全生产的思想的现象。因此,应正确认识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意识到事故条件随时可能形成,因此应长期保持高度警惕,这一点至关重要。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工作环境,做到按规程操作,不违章;自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2、安全管理的普遍原则
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单位必须实施安全管理,这是法律责任赋予的要求;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这是每一个职工自身利益的需要;领导干部必须模范执行安全管理,这是素质的表现。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方针、政策等,除少数情况外,一般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优劣、成效。安全生产是各方面长期努力的结果,发生事故(尤其是特大事故)是安全管理弊病的总暴露。
3、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可通过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间接实践是通过理论、规范、标准的学习而获得管理知识。因此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认真学习来自于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与经验教训相结合的规章制度。直接实践是要从事故中得到经验和教训,因为事故是人们违背客观规律受到的惩罚;是对各项工作进行的最公正检查;是强迫人们接受的最真实的科学实践。
二、认识规律,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各种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规律,要善于认识规律,利用规律,从而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决定安全与否的基本因素主要几项:
1、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正确方法的使用,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或危险状态;及时巡视检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熟悉避险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各种信息资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相;服从指挥,忠于职守,勇于同一切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作斗争。
2、设备:是重要的物质基础,设备都有寿命,任何设备的故障都有其规律性。
3、环境(时间和空间):空间是指作业的环境,作业的时间要考虑夜班、节假日、人的喜庆、悲伤、失意、生物钟等因素,要百倍警惕事故多发时刻。
4、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不善是一个单位失败的主要原因。管理缺陷是所有事故的普遍原因,管理失误往往是多重失误造成的。
转自:生活安全网(http://anquanweb.com)
职业病死亡不完全是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职业病死亡的原因有许多因素,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局1号令)、《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
一、生产死亡事故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及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发生的,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所造成的非正常人员死亡事故(由火灾、交通、特种设备、民航、铁路路内以及刑事案件引发的事故除外)。
二、接到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后,相关科室(队)应立即通知局领导并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并由局领导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审批立案。如死亡三人以上(含3人)事故,由局统一向市领导及省安全办汇报,待省调查人员到达后,应积极协助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三、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参加单位有:安监局、总工会、监察部门、人民检查机关、公安部门、有关专家、发生事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事故情况,可相应组成事故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事故综合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
四、事故调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安监局)牵头进行,对事故展开调查:
(1)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询问当事(知情)人,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案件调查报告》(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90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性质及处理意见、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及死亡人员名单等);
(2)在事故调查组作出调查结果后,由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案件调查报告》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安监局批复。
(3)安监局根据事故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市政府对事故报告作出批复(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批复)。
(4)涉及对事故负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应由其它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案件,应立即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依照事故情况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跟踪督办。
七、事故单位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由有关科室(队)办理强制执行手续,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局领导审批后送交法院强制执行。
八、相关科室(队)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结案(在90日内结案,最多不超过180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填写《结案审批表》,形成卷宗,七日内交局综合科备案。综合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卷宗报省安监局和市法制办备案。
安监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贯彻实施。
承担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
承担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工矿商贸行业(包含烟花爆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承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承担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的实施意见。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安全科技发展和宣传教育 。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
别的地方不清楚,上海这里如果确诊为职业病的,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进行审查,调查职业病保护方面存在哪些缺陷,再根据实际审查的结果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目的:
1.使在组织内活动的成员的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
2.使组织的经营者的灾害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
3.强化组织的风险管理,避免可能发生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意义:
1.组织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提供了一个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
2.有助于推动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百和制度的贯彻执行;
3.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由被动强制行为变度为自动自愿;
4.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
5.会对组织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6.将树立组织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品质。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抄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说到职业危害防治,应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个比较全面。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安全法规教材P130。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回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答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目标的一部分。来
安全生产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源全生产方针。
职业健康体系管理的是工作对人身的危害,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他们的侧重点不同,说明这二者之间有紧密的联系,相互涉及,互有交叉。